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林业)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9 08:56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林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区林业厅负责审批:
主要林木良种种子、良种组培苗的经营许可证;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经营有效区域为本县行政区域范围的其他林木种苗的经营许可证;
(三)行政审批范围涉及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例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林木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报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三)林木种苗加工、包装设备、仓储设施和种子检验仪器的清单;
(四)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3511
投诉电话:0772—8113253
附件:⒈行政审批流程图
⒉申请书示范文本
审批流程图 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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