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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林业)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9 08:38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林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区林业厅负责审批:
主要林木良种种子、良种组培苗的生产许可证;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除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审批之外的其他主要林木种苗的种苗生产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例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苗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和林木良种的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办法>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林木种苗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
4、生产主要林木种子、苗木详细名录,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5、生产林木良种的单位和个人,还需提供良种审定委员会的林木良种审定(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3511
投诉电话:0772—8113253 
 
附件:行政审批流
申请书示文本1
3.申请书示范2
审批流程图    申请表(苗木用)    申请表(种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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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林业)操作规范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19 08:38  作者: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林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区林业厅负责审批:
主要林木良种种子、良种组培苗的生产许可证;
(二)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除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审批之外的其他主要林木种苗的种苗生产许可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例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苗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的种子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三)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种子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从事主要林木商品种子和林木良种的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办法>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合法使用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林木种苗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培训证明);
4、生产主要林木种子、苗木详细名录,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
5、生产林木良种的单位和个人,还需提供良种审定委员会的林木良种审定(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3511
投诉电话:0772—8113253 
 
附件:行政审批流
申请书示文本1
3.申请书示范2
审批流程图    申请表(苗木用)    申请表(种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