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19 14:14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经修订后,于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53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54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001年10月22日起施行的《划拨用地目录》“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2007年8月30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12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经修订后,于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1998年3月1日实行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所称国有土地租赁,是指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租赁合同经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转让,改变原合同规定的使用条件,应当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转让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办理土地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租赁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第5条:企业改革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租赁方式处置:(一)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二)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三)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四)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1条、《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的行政审批权限为:
县人民政府:具体建设项目使用现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已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不超过1公顷的。
具体承办部门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及实际工作需要,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符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的要求;
(五)申请划拨的,还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用途的用地。
六、申报材料
(一)属指定用地者的,如协议出让、划拨、租赁、补办出让等,由用地者提供以下材料:
1、用地申请报告(原件3份);
2、用地者身份证明,属单位用地的,还需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或(身份证)、任职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3份);
3、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4、有批准立项权的部门出具的立项批文或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属单位的提供);
5、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及批准文件(原件3份,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需要提供);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原件1份,复印件2份)和规划定点红线图(原件3份)或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7、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原件1份,整幅复印件2份);
8、红线内涉及房屋拆迁的还需提供拆迁机构或建设单位拆迁情况前期调查及预算表(原件2份,复印件1份);
9、国土资源信息测绘所提供的地籍调查情况说明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0、测量手册(原件2份、复印件1份)、1:1000地形图(原件4份);
11、国土部门地籍科出具的土地权属调查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批准文件(复印件3份);
13、属批次用地需提交相关批复文件及批后实施完毕证明(复印件3份,耕保科意见需原件)、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关批准文件(含征地中两次公告等)(复印件3份);
14、属新上项目的需提交项目预审通过的相关文件(复印件3份)
15、属外商投资项目的,提供外商投资批准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3份);
16、属大型建设项目用地,提供项目初步设计批文及文字说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复印件3份);
17、属旧城改造用地的,提供旧城改造批准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8、属企业改制的,提供企业改制批准文件(原件1份,复印件2份)
19、属补办出让的,需提供地籍科出具的权属审核说明表(含权属公告)、监察科的行政处罚意见及耕保科提供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意见(复印件各3份、局耕保科意见为原件)
20、涉及法院查封的土地需提交法院解封令、有设定抵押权的需提供抵押权人意见(复印件3份);
21、属法院拍卖的还须提交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国土部门给法院的公函、法院判决书(复印件3份);
22、属于重大项目的需提交环境评估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复印件3份);
23、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原件1份、复印件2份)。
(二)未确定用地者的,如需招拍挂出让,由国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特别说明: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图纸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审批时限)。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2-8113270。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
分享本页面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