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的补贴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的补贴审批
2、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区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09]3号第(十):
“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就业困难人员的对象、范围,扩大对象范围和延长时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三分之二给予补贴”。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补贴核发实行属地管理。县本级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财社[2010]66号)第十条: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但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和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额的2/3比例给予补贴”。
“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再享受此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各类单位提供公益性岗位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的;
(三)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
六、申请材料
(一)各类企业:
1.《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核表》1式2份;
2.《企业(单位)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名册》1式2份;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收据(若收据中含有其他人员缴费数据,另提供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清单);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应附原件);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 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应附原件);
属初次申请补贴的单位还需提供:
7.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⒏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单位财务章)。
(二)设置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
1.《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核表》1式2份;
2.《企业(单位)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名册》1式2份;
3.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收据(若收据中含有其他人员缴费数据,另提供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清单);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应附原件);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 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第一次申请时应附原件);
属初次申请补贴的单位还需提供:
⒎ 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单位财务章)。
(三)灵活就业人员:
1.《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申领审核表》1式2份;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3.社区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1份;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投诉:融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135788
融安县就业服务中心 811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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