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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接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的方案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20 20:55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1年6月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二)实施主体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在融安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的对象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的建设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申请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备案项目年度计划批文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红线图(复印件);

(四)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工程建设报建表》和出示经审批的设计图纸;

(五)招标委托书(委托招标的工程需提交);

(六)招标申请表、招标领导小组成员表;

(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八)资格预审文件;

(九)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材料;

(十)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复印件)。

(十一)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公示材料、中标通知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35737;投诉电话:0772-8135104。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行政审批流程图     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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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接收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的方案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20 20:55  作者: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1年6月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十二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自治区、地级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地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二)实施主体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在融安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的对象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招标的建设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申请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事项(含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招标、招标文件的修改澄清、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备案项目年度计划批文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红线图(复印件);

(四)建设主管部门签发的《工程建设报建表》和出示经审批的设计图纸;

(五)招标委托书(委托招标的工程需提交);

(六)招标申请表、招标领导小组成员表;

(七)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八)资格预审文件;

(九)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材料;

(十)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复印件)。

(十一)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中标公示材料、中标通知书。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35737;投诉电话:0772-8135104。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行政审批流程图     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