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接收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审批的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的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设区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审批、县(县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审批。
(二)实施主体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2]192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树木已经死亡;
(二)建设施工需要;
(三)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需要;
(四)绿化养护或者更新改造需要;
(五)树木严重影响居民居住采光、通风以及防盗;
(六)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安全构成威胁;
(七)树木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视线;
(八)树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它危险性病虫害。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2]192号),实施对象和范围为融安县城、镇规划区内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申请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02]192号):
(一)因建设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为:
1.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申请表;
2.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
5.规划部门审定的施工红线图(复印件);
7.挖掘、占用道路、人行道许可证(复印件);
8.树木位置与周围关系平面示意图。
(二)因绿化改造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为:
1.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申请表;
2.经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复印件);
3.园林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备案决定书
(复印件);
4.树木位置与周围关系平面示意图。
(三)死树、危树及其它缘由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申请材料为:
1.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申请表;
2.树木位置与周围关系平面示意图。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标准:
1.砍伐补偿费(一般树种):
胸径10厘米以下 15元/厘米;11-20厘米 20元/厘米;
21-30厘米 25元/厘米;31-40厘米 30元/厘米;
41-50厘米 35元/厘米;
51厘米以上速生树,非古树名木 40元/厘米;
51厘米以上非速生树按古树名木保护。
2.移植、损伤补偿费(一般树种):
胸径10厘米以下 50元/株;11-20厘米 150元/株;
21-30厘米 250元/株;31-40厘米 450元/株;
41-50厘米 650元/株;
51厘米以上速生树,非古树名木 800元/株;
51厘米以上非速生树种按古树名木保护 1000元/株;
名贵树种按一般树种三倍计
灌木按栽种苗木价格的4倍计
绿篱、花篱 50元/米
草坪、地被植物 20元/平方米
花朵 1元/朵;盆花按当时市场价的2倍计
3.临时占用绿地费: 1元/天。
4.园林设施损害费: 按设施修复价格的2倍计
(二)收费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3.桂价费字[2001]308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35642,投诉电话:0772-813510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