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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司注销登记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20 16:55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公司注销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5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42号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机关原登记公司的注销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公司注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

六、申请材料

(一) 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二)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三)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四)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五) 经确认清算报告;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六) 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八)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 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

5. 以上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加盖公章。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3659

投诉电话:0772-815365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司注销登记流程图    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司注销登记操作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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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司注销登记操作规范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20 16:55  作者: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公司注销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5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42号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机关原登记公司的注销登记。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公司注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解散。

六、申请材料

(一) 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二) 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三) 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四)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五) 经确认清算报告;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六) 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八)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 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

5. 以上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加盖公章。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3659

投诉电话:0772-815365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司注销登记流程图    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司注销登记操作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