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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司设立登记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20 16:49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 名称:公司设立登记

(二)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5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42号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具有管辖权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登记冠以上级行政区划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行政审批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六、申请材料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 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 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 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 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1.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 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三)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机构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公章); 

  4.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 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 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 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1.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 收费项目:企业注册登记费(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

    (二) 收费标准: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

    (三) 收费依据:《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3659

投诉电话:0772-815365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司设立登记流程图    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司设立登记操作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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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司设立登记操作规范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20 16:49  作者: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 名称:公司设立登记

(二)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5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42号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具有管辖权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登记冠以上级行政区划的有限责任公司。

四、行政审批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六、申请材料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 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 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 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 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1.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 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三)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出资人或授权机构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公司章程(加盖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公章); 

  4.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 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 以股权出资的,提交《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7. 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 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书面决定(加盖公章)、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 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属城镇房屋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证明。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1.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登记附表-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七、办结时限

(一)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 收费项目:企业注册登记费(企业法人开业注册登记)

    (二) 收费标准: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本的0.8‰收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收费。

    (三) 收费依据:《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200754号)

十、咨询电话、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3659

投诉电话:0772-815365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附件2:申请书示范文本

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司设立登记流程图    公司及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司设立登记操作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