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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20 10:59    |  作者: 政府办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 设定依据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经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

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已参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公)受伤或因工(公)死亡的人员的待遇审核;

四、 行政审批条件

(一)职工因工伤残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发生医疗费用。

(2)工伤职工已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须安装假肢、矫型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辅助器具。

(5)工伤职工医疗期内需转诊转院治疗。

(6)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

(二)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1)职工因工死亡发生医疗费用。

(2)职工因工死亡有符合供养范围的供养亲属。

五、 实施对象和范围

已参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公)受伤或因工(公)死亡的人员。

六、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同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一)申请职工因工伤残待遇

(1)职工因工伤残待遇审批表3份;

(2)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1份;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1份;

(4)医院住院或门诊自费发票原件、对应住院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和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

(5)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6)经批准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原件1份;

(7)经批准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原件1份;

(8)经批准的《因工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原件1份。

(二)申请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1)职工因工死亡待遇审批表3份;

(2)因工死亡的提供死亡死亡证明书、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减员情况表1份;

(3)提供符合供养范围的人员身份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生存证明. 无生活来源证明1份;

(4)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1份;

(5)养子女需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和公证处证明;

(6)供养直系亲属超出供养年限范围,需提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原件1份;

(7)交通事故的工伤,提供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和损害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材料1份;

七、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八、 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 咨询、投诉电话

人社局办公室:0772-813578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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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操作规范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20 10:59  作者:政府办

一、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核。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 设定依据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经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号)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

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已参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公)受伤或因工(公)死亡的人员的待遇审核;

四、 行政审批条件

(一)职工因工伤残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发生医疗费用。

(2)工伤职工已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

(3)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须安装假肢、矫型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辅助器具。

(5)工伤职工医疗期内需转诊转院治疗。

(6)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

(二)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1)职工因工死亡发生医疗费用。

(2)职工因工死亡有符合供养范围的供养亲属。

五、 实施对象和范围

已参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公)受伤或因工(公)死亡的人员。

六、 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对,同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一)申请职工因工伤残待遇

(1)职工因工伤残待遇审批表3份;

(2)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1份;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1份;

(4)医院住院或门诊自费发票原件、对应住院费用总清单、出院小结和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

(5)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6)经批准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原件1份;

(7)经批准的《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原件1份;

(8)经批准的《因工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审批表》原件1份。

(二)申请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1)职工因工死亡待遇审批表3份;

(2)因工死亡的提供死亡死亡证明书、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减员情况表1份;

(3)提供符合供养范围的人员身份证明、户口本复印件、生存证明. 无生活来源证明1份;

(4)孤寡老人、孤儿,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证明1份;

(5)养子女需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和公证处证明;

(6)供养直系亲属超出供养年限范围,需提供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书原件1份;

(7)交通事故的工伤,提供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责任认定书和损害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材料1份;

七、 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八、 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 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 咨询、投诉电话

人社局办公室:0772-813578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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