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36号)第十三条:“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第十五条:“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增强培训的实用性。”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就业再就业若干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06]98号)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定点培训机构的申请和认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拟申请为定点培训机构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受理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拟定定点培训机构。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中《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培训机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申请,经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按规定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
(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91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中《广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培训机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申请,经当地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按规定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具体管理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定点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91号)执行。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证审批;
(二)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市本级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证审批;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县(区)本级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证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备职业技能培训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
(二)具备开设职业培训所要求的场地、师资、实习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资质,且申请开展定点职业培训的社会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
六、申请材料
(一)《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一式5份(附件1);
(二)《定点培训机构师资情况表》一式5份(附件2);
(三)《定点培训机构实习设备情况表》一式5份(附件3)。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9个工作日(不包含向社会公示时间)。
八、行政审批数量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点的原则适时控制数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人社局办公室:0772-8135788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