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1990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7月12日劳动部令第1号发布的《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三条:“《技术等级证书》的核发办法,地方所属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二)《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第六条规定:“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本级企、事业单位职工和职业学校的毕业生以及经鉴定合格的社会人员的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二)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成绩合格。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符合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经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成绩合格者。
六、申请材料
(一)非行政许可申请书1份(附件1);
(二)经本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受理的鉴定计划1份;
(三)由考务管理系统生成的《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从成绩公布并且单位和个人申报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人社局办公室:0772-8135788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