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特殊工时制度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6]228号)第三条规定,具体:
(一)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其注册登记的工商部门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四、行政审批条件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
(一)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经过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讨论提出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应由劳务派遣组织讨论同意并提出意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各类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实施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1份(附件1);
(二)说明书(说明申请理由、工作方式和休息休假安排以及企业性质、职工人数、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等基本情况)1份(附件2);
(三)盖有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地驻桂机构需提供法人授权书)(验原件)1份;
(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 1份;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的决议;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得到劳务派遣组织的同意并提交其意见。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自治区本级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市、县(县级市、区)的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县级市、区)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人社局办公室:0772-8135788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