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率审定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规定:非行政许可项目第75项, 项目名称: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实施机关: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本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四、行政审批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规定,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分类表》的分类,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桂劳社发[2003]173号规定: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安监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保险费的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可定期调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1至3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六、申请材料
(一)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二)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者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其单位性质和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三)单位自评报告;
(四)上年度县安监局“安全标准化(安全质量标准化)”或“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类别”原件及复印件;
(五)如无法提供上述材料,则应提供县安监局相关安全类别证明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人社局办公室:0772-8135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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