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接收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同意的方案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20 22:15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同意
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
“二、进一步明确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是城市重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城镇供水、节水、治污工作的重要方面,与城市规划、管理密不可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把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十、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其运营单位应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必须提前报告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对于因突发事件或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行,之后应及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主体
(一)实施权限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规定,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的监管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
(二)实施主体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行政审批的条件
(一)污水处理设备确实需要抢修、维护,否则将影响正常污水处理;
(二)设备的检修、维护方案;
(二)做好了应急保障措施;
(四)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规定,融安县区域内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确需暂停的污水处理企业。
六、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书;
(二)污水处理设备确实需要抢修、维护的报告;
(四)维修方案;
(五)恢复正常工作前的保障措施。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33239;投诉电话:0772-813510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行政审批流程图 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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