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接收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安全保护协议、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审批手续备案的方案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20 22:00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安全保护协议、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审批手续的备案
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2、《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施工作业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签定安全保护协议,确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应当将安全保护协议、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手续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燃气行业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二)实施主体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行政审批的条件
(一)确定是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
(二)施工作业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
(三)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签定有安全保护协议,并确定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四)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工程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签定的安全保护协议、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审批手续,必须进行备案。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程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签定的安全保护协议;
(三)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30627;投诉电话:0772-813510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行政审批流程图 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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