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接收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县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二)实施主体
融安县房产管理所
四、行政审批条件
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交易双方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融安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实施对象为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三)商品房买受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
(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备案材料。
注: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不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34182;投诉电话:0772-813510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