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接收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的接收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燃气设施改动是指燃气经营者对市政燃气设施进行扩建、改建、改造、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活动。
燃气设施改动主要包括,一是因燃气技术发展的需要,供气规模的改变,燃气安全隐患的整改,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燃气管理、应用的变化等原因,导致燃气经营者对已有的市政燃气设施进行改动;二是基于城镇建设发展,众多市政设施和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涉及的市政燃气设施改动。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10年11月19日公布、2011年3月1日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4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燃气设施改动的审批主体为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主体。
1.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广西行政区域内燃气气源生产经营企业、燃气二级批发企业、天然气长输管线下游市场运营企业、在高速公路路网上的燃气汽车加气站的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2.地级市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汽车加气站的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二)实施主体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对市政燃气设施进行扩建、改建、改造、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的活动。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规定,融安县区域内需要改动燃气设施的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企业。
六、申请材料
(一)《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表》(4份);
(二)燃气设施改动的工程施工图,燃气专项安全评估报告;
(三)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气象等部门对改动项目的批复意见;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五)项目建设资金证明及资金使用承诺书;
(六)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七)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代表证;
(八)燃气设施改动方案。改动方案包括符合当地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措施、有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等内容。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核验后退还,收复印件。另有注明的除外。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9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30627;投诉电话:0772-813510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