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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接收房屋登记—房屋权属地役权登记的方案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20 21:16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房屋权属地役权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2008年2月15日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四条第一款,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定,县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权属地役权登记

(二)实施主体

    融安县房产管理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二十条,审批条件是: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融安县区域内房屋权属地役权登记的实施对象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住宅:登记费80元/套。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

非住宅:登记费550元/件。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34182投诉电话:0772-813510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房屋登记流程图    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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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接收房屋登记—房屋权属地役权登记的方案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20 21:16  作者: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房屋权属地役权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2008年2月15日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四条第一款,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定,县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权属地役权登记

(二)实施主体

    融安县房产管理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二十条,审批条件是: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融安县区域内房屋权属地役权登记的实施对象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住宅:登记费80元/套。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

非住宅:登记费550元/件。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34182投诉电话:0772-813510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房屋登记流程图    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