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接收房屋登记—房屋权属地役权登记的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房屋权属地役权登记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2008年2月15日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四条第一款,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规定,县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权属地役权登记。
(二)实施主体
融安县房产管理所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二十条,审批条件是: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融安县区域内房屋权属地役权登记的实施对象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六十四条规定: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合同;
(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五)其他必要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住宅:登记费80元/套。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
非住宅:登记费550元/件。有共有人的每增加一人加收工本费10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34182;投诉电话:0772-813510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