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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接收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备案的方案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20 21:11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实施主体

    融安县房产管理所

四、行政审批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备案的实施对象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六、申请材料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书;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场地租赁合同、产权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三)机构人员职称证(咨询机构),估价师注册证、估价员岗位合格证(估价机构),经纪人注册证、协理证(经纪机构),劳动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34182投诉电话:0772-813510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备案审批流程图    申请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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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接收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备案的方案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7-20 21:11  作者: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县级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二)实施主体

    融安县房产管理所

四、行政审批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备案的实施对象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六、申请材料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书;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场地租赁合同、产权证等)(核原件,收复印件);

(三)机构人员职称证(咨询机构),估价师注册证、估价员岗位合格证(估价机构),经纪人注册证、协理证(经纪机构),劳动合同(核原件,收复印件),合法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34182投诉电话:0772-813510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

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备案审批流程图    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