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接收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审批的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设区市负责本级行政区范围内的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审批,县(含县级市)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审批。
(二)实施主体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
(二)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的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三)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的需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实施对象和范围为在融安县区域内申请县城、镇规划规划区内改变绿地规划用地性质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申请改变绿化规划用地性质审批的申请材料为:
(一)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规划部门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图(复印件);
(五)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六)用地红线图(复印件);
(七)变更说明书及设计图(原件)。
(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收费项目、标准:
1.砍伐补偿费(一般树种):
胸径10厘米以下 15元/厘米;11-20厘米 20元/厘米;
21-30厘米 25元/厘米;31-40厘米 30元/厘米;
41-50厘米 35元/厘米;
51厘米以上速生树,非古树名木 40元/厘米;
51厘米以上非速生树按古树名木保护。
2.移植、损伤补偿费(一般树种):
胸径10厘米以下 50元/株;11-20厘米 150元/株;
21-30厘米 250元/株;31-40厘米 450元/株;
41-50厘米 650元/株;
51厘米以上速生树,非古树名木 800元/株;
51厘米以上非速生树种按古树名木保护 1000元/株;
名贵树种按一般树种三倍计
灌木按栽种苗木价格的4倍计
绿篱、花篱 50元/米
草坪、地被植物 20元/平方米
花朵 1元/朵;盆花按当时市场价的2倍计
3.临时占用绿地费:1元/天。
4.园林设施损害费:按设施修复价格的2倍计
(二)收费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2.桂价费字[2001]308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35642,投诉电话:0772-813510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