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接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审批的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实施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在设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设区城市规划区以外属于城区管辖范围的镇、乡规划区内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县级市、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县级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二)实施主体
融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行政审批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一)划拨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的审批条件:
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二)出让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领取的审批条件:
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对象为建设单位或个人,范围为融安县城、镇规划区内(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申请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规定,
(一)划拨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的申请材料是:
1.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书面申请;
2.持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3.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项目区位图、地形图
4.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出让方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领取的申请材料是:
1.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
2.提交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有依据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条件);
4.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无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37787,投诉电话:0772-8135104。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