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审批操作规范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7-23 18:38
| 作者:
政府办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气象台站的同意;对国计民生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县级气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1日中国气象局令第6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改变播发时间安排后,能保证社会公众及时收看、收听气象预报节目。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播、电视播出单位改变气象预报节目播发时间安排。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改变播发时间安排后,能够保证社会公众及时收看、收听气象预报节目的证明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11753;
投诉电话:(0772)8114558。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行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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