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17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17条规定。
(一)流域机构负责对下列河流(河段)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的签署:
西江干流(源头经磨刀门水道至灯笼山水文(水位)站)、北盘江、郁江、柳江、桂江、贺江、北流江源头至与西江干流汇合口。
跨省(自治区)重要河流:清水江、龙江(打狗河)、大环江、古宜河(寻江)、黄华河、恭城河、东安江(太平河)、锦江、武水、九洲江。
省际边界河流(河段):黄泥河、清水河(拖长江)、可渡河、曹渡河、西洋江。
平而河(入境断面至龙州)、水口河(入境断面至龙州)、黑水河(源头至那岸水文站)、北仑河(源头至河口)、披劳河(源头至出境断面)。
(二)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河流(河段)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的签署: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市(设区的市)的边界河段或跨市(地级市)的河流且未达流域机构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市(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河流(河段)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的签署: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边界河段或跨县(市、区)的河流未达流域机构、自治区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
(四)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列河流(河段)建设项目签署规划同意书: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未达流域机构、自治区、市审批条件的建设项目。
注:行政审批对象和范围涉及多个不同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17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水工程是否符合防洪规划的项目法人或业主
六、申请材料:
(一)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同意书申请书(一式3份);
(二)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一式1份);
(三)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防洪规划评估论证报告(报批稿,一式3套,附PDF格式电子光盘一份);
(四)技术审查机构的复核评估意见(一式1份);
(五)附件材料(复印件一式3份,按顺序附在报批稿之后)
1.工程建设缘由与建设依据;
2.与本工程有关的主管部门正式意见
3.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4. 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的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
(六)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51592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