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财政厅《广西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桂农机办〔2012〕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水稻、甘蔗等主要粮食作物、优势农产品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水稻、甘蔗等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倾斜、向农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为促进我县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做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
全县所有乡镇、农垦农场、华侨农场、渔牧场以及林场。
(二)补贴资金规模
中央补贴资金分批下达,第一批下达我县中央补贴资金257万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我县第一批补贴专项资金18万元。
三、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按照《广西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规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进行补贴(包括耕地整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机械以及其它机械共12大类33小类107个品目)。
根据自治区制定《广西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发),确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档名称、主要配置、参数和补贴额,并向社会公布。
(二)补贴标准
1.中央补贴资金:按照财政部、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内实行统一定额补贴,补贴额总体上按不超过近三年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
2.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自治区资金只对水稻插秧机、水稻联合收割机、甘蔗种植机、甘蔗联合收获机、30马力以上四轮拖拉机、粮食烘干机、大型水泵、喷灌机进行累加补贴,总体上按不超过近三年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自治区累加补贴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甘蔗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
3.特殊机具补贴额:单机中央资金补贴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水稻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大型烘干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12万元;甘蔗联合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
为规范和有效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补贴资金,防止出现倒机、套机以及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县(市、区)不再实行累加补贴。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的12个乡(镇)符合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渔牧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按申请人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申请的先后顺序或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
(二)补贴机具数量
补贴对象每户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原则为1台/套(拖拉机含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增氧机、投饵机分别不超过3台;太阳能灭虫灯不超过4台;喷雾机不超过2台;水泵不超过2台)。规模种养大户、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由县农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
农用挖掘机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建设、新农村建设等涉农工程项目,办理购置补贴的农民或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必须取得县农业、水利、住建、交通运输部门的证明,全县补贴台数不超过10台。
五、补贴机具经销商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以及开具税控发票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及自治区农机部门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自治区农机局统一公布,供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农机部门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不能纳入补贴机具经销商范围,并不予审核结算。
补贴对象可以在全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补贴机具经销商购机。
六、实施程序
补贴对象只有在当年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向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购买补贴机具,才能享受补贴资金。凡是没有严格按规定程序的购机行为,一律不能享受补贴资金。
(一)政策公示
通过当地媒体及乡镇公告等形式向农民公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报名办法、补贴实施范围、补贴机具、补贴标准、申请审批程序以及相关要求等。
(二)差价购机程序
2012年我县补贴资金采取购机者差价购机、县级财政部门向具有结算资格的经销企业支付补贴款的方式。其操作程序是:
1.报名申请。申请人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营业执照原件以及村委证明到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报名,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报名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根据区、市、县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报名表》上盖章。乡镇财政所根据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再次审核,并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报名表》上盖章。
2.选择机型。申请人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报名表》到有经销农机补贴产品资格的经销商处自主选择补贴产品机型,自主与经销商商定购机价格。并将拟购机型、生产厂家、分档名称填入报名表,经销商加盖公章,经销商同时向申请人提供“购机明白纸”。
3.申请、审核、信息输入。申请人持有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经销商盖章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报名表》到县政务中心农机窗口申请,出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明,县农机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登录“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输入申请人相关信息,生成《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和《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4.确定补贴对象并公示。按申请人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申请的先后顺序或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先到先办,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确定拟补贴对象后,在村委张榜公示(购买中央资金补贴2000元以上的产品公示不低于7天,购买中央资金补贴2000元以下的产品采取购机与公示的办法同时进行)。
5.核发《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公示无异议后,县农机管理部门登录“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系统”确认,打印《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经县农机局、县财政局盖章和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按手印后发给申请人。
6.购机。申请人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有效期内到有经销农机补贴产品资格的经销商处议价差价购机。同时,经销商需登录“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填写已销售补贴机具相关信息,向购机者开具扣除补贴的购机税控发票,上传人机合影照片、购机发票原件图片,提供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经销商要按照要求在机具明显位置喷上“国家补贴机具”及机具编号字样。
7.办理登记备案、现场核验。购机者应在购机时或购机后主动按照县农机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登记备案,现场核验手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购机者要及时到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办理机具注册登记,由县农机安全监理站提供现场核验手续证明材料。其它机具由乡镇农机工作人员核验,提供核验手续证明材料。
8.结算申报、审查确认、提交结算资料。根据县农机部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工作的安排,经销商分期分批登录“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结算申请,县农机部门对经销商提交结算申请情况进行审查确认,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经公示无异议,经销商再向县农机部门提交书面结算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加盖经销商公章);
(2)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汇总表(加盖经销商公章);
(3)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明细表(加盖经销商公章,同时加盖县农机部门农机购置补贴专用章,县级农机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4)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
(5)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6)经销企业供货表。
9.兑付补贴资金。县农机部门向县财政局提出结算申请报告,县财政局对结算申请的材料予以审核并将结算补贴资金拨付到各经销商账户。经销商收到补贴款后开具收款发票交县财政局作为财务入账凭证。
10.公开补贴情况。县农机部门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委。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建设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举措。县农机局、县财政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农民真正得到实惠。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互相协调配合,形成责任明确、任务落实、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项,加强对补贴政策实施的监管。同时,强化内部约束机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重要事项,须由集体研究决定。
(二)落实经费,保障工作。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187号)的要求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农机部门政策宣传、核验机具、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补贴机具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企业,要对区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机具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按农业部、财政部要求,在村或农场公示不少于7天(中央资金补贴2000元以下的可采取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无异议后,县级农机部门给农民或农场职工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与县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要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县级农机部门特别要严厉查处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互相勾结,弄虚作假成立农机专业合作社骗取补贴资金、倒买补贴机具的违法行为;乡镇农机工作人员在农民购机后,要及时深入购机户核验补贴机具,登记机具型号,检查各种手续是否齐备等。大力推进“全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普及应用,并与财政部门信息共享,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四)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2012年,自治区继续加大水稻种植与收获、甘蔗种植与收获环节机械的配套补贴力度。我县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对水稻机插、水稻机收、甘蔗机种、甘蔗机收等进行作业补贴试点,引导农民购置水稻插秧机、水稻联合收割机、甘蔗种植机、甘蔗联合收获机等机具。要大力扶持种粮大户、种蔗大户实现全程机械化,通过大户实现全程机械化的典型示范,调动广大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水稻、甘蔗种植、收获机械的积极性,加快推进我县水稻、甘蔗生产机械化发展。
(五)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级农机部门要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县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要全面落实自治区农机局《关于深入推进全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桂农机办〔2011〕62号)要求,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县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肃纪律,加强监管。要进一步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和农业部 “八个不得”以及自治区“七个坚决禁止”等有关规定要求。要严格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阳光操作,要严禁经销商先销售补贴机具后办理补贴手续,严禁农机企业代替农民办理补贴手续。县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县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补贴资金、倒机谋利、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本县发生的问题,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县农机、财政系统,并报送县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农机局。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对农机人员或农民个人参与倒机、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依法处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农机部门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上报市农机局、财政局。
(七)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县、乡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公告、印发宣传资料等,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宣传,让农民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补贴额、申请购机程序和相关要求,积极做好政策、技术、服务咨询工作。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补贴实施后原则上每45天、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县农机部门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简报报送工作,将其作为项目宣传的重要窗口,不断提高信息报送质量。县农机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和售后服务工作,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使用情况,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的投诉,对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要及时处理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切实维护购机者的合法权益。要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2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和市农机局、财政局。
附件:
1.广西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式样)
3.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式样)
4.经销企业供货表(式样)
5.柳州市2012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项目县控制规模表
附件1
广西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2大类33个小类107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 铧式犁(三铧犁以上,耕深≥30cm)
1.1.2 翻转犁
1.1.3 圆盘犁
1.1.4 旋耕机
1.1.5 耕整机(水田、旱田)
1.1.6 微耕机
1.1.7 田园管理机
1.1.8 开沟机(两行以上,沟深≥30cm)
1.1.9深松机(深松深度≥40cm)
1.2 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驱动耙
1.2.3起垄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育苗机械设备
2.1.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1.2 秧田播种机
2.1.3 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
2.1.4 营养钵压制机
2.1.5 容器灌装机
2.2 栽植机械
2.2.1水稻插秧机
2.2.2甘蔗种植机
2.3 地膜机械
2.3.1地膜覆盖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自走式中耕培土机(指配套有动力的整机,适用于甘蔗、烟草等作物的作业)
3.1.2悬挂式中耕培土机(指配套四轮拖拉机的机具,适用于甘蔗作物的作业)
3.2植保机械
3.2.1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
3.2.2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
3.2.3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
3.2.4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
3.2.5 烟雾机(含常温烟雾机、热烟雾机)
3.2.6杀虫灯(含灭蛾灯、诱虫灯)
3.3 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3.3.3割灌机
4.收获机械
4.1 谷物收获机械
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1.4小型全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喂入量≤1.0kg/s)
4.1.5小型半喂入水稻联合收割机(割幅≤120cm)
4.1.6斜挂式收割机(指配套有汽油机的圆盘水稻割铺机型)
4.2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2.1采茶机
4.3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3.1花生收获机
4.4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4.1甘蔗收获机
4.4.2甘蔗割铺机(自走式)
4.4.3甘蔗剥叶机
4.4.4木薯收获机
4.4.5甘蔗提升机
4.4.6马铃薯收获机
4.5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5.1青饲料收获机
4.5.2牧草收获机
4.6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6.1秸秆粉碎还田机
4.6.2蔗叶粉碎还田机
4.6.3木薯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 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限具有清选装置机构的水稻机动脱粒机)
5.2干燥机械
5.2.1粮食烘干机
5.2.2蚕茧收烘机械
5.2.3农产品烘干设备(机)
5.3仓储机械
5.3.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具有四分离装置机构、配套动力≤3kW)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打蜡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含蒸气杀青、红外线杀青机型)
6.4.2茶叶揉捻机
6.4.3茶叶炒(烘)干机
6.4.4茶叶筛选机
7.排灌机械
7.1水泵
7.1.1离心泵
7.1.2潜水泵
7.2 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含自走式)
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
7.2.3小型水泵机组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铡草机
8.1.2揉丝机
8.1.3压块机
8.1.4饲料粉碎机
8.1.5饲料混合机(TMR)
8.1.6饲料搅拌机
8.1.7颗粒饲料压制机
8.2畜牧饲养机械
8.2.1孵化机
8.2.2螺旋喂料机
8.2.3送料机
8.2.4网围栏(饲养猪网围栏设备)
8.2.5水帘降温设备(畜禽栏舍水帘降温设备)
8.2.6畜禽养殖栏
8.2.7畜禽栏舍除尘降温喷雾设备
8.2.8畜禽栏舍发酵床垫料翻耙机
8.2.9畜禽栏舍养殖自动换气通风设备
8.2.10养殖场消毒设备
8.2.11畜禽保温设备
8.2.12猪分娩栏
8.2.13畜禽节水饮水设施设备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3.1挤奶机
8.3.2贮奶罐
8.3.3冷藏罐
8.4水产养殖机械
8.4.1增氧机
8.4.2投饵机
8.4.3网箱养殖设备
8.4.4水体净化处理设备
8.4.5耕水机
8.5其他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8.5.1养蜂专用平台(含蜜蜂踏板、蜂箱保湿装置、蜜蜂饲喂装置、电动摇蜜机、电动取浆器、花粉干燥箱)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
9.1.1轮式拖拉机
9.1.2手扶拖拉机
9.1.3履带式拖拉机
9.1.4方向盘式拖拉机(折腰式)
10.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0.1挖掘机械
10.1.1农用挖掘机(斗容量≤0.4m3)
10.1.2挖坑机(挖穴深度﹥30㎝,挖穴直径﹥30㎝)
10.2清淤机械
10.2.1清淤机
11.设施农业设备
11.1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11.1.1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12.其它机械
12.1废弃物处理设备
12.1.1固液分离机(畜禽固液分离机)
12.1.2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附件2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
机具编号: 购机方式:差价购机/全价购机 确认书编号:
申请购机者基本情况 |
姓名/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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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机者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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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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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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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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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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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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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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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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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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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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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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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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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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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或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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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机具情况 |
机具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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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台补贴额(元) |
国家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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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小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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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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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品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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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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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档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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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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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台补贴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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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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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类实际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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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额合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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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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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机局审批情况 |
(签字、盖章) |
县财政局 审批情况 |
(签字、盖章) |
乡镇农机站审批情况 |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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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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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所审批情况 |
(签字、盖章) |
申请购机者 确认情况 |
(签字、手印) |
经销商 供货情况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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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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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的图片证明 获取打印日期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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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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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像扫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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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购机方式: 全价购机/差价购机 编号
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一、 补贴对象基本情况
姓名或组织名称: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农业机械名称 |
数量 (台) |
价格(元) |
财政补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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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类 |
小类 |
品目 |
分档名称 |
合计 |
中央 |
省 |
市 |
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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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补贴极具及补贴金额
三、 其它说明
1.补贴对象须在 月 日至 月 日期间购机,并出示本通知书。补贴产品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2.如放弃购机,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县级农机部门交回本通知。
3.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农机。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县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如有擅自转卖或转让行为,取消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4.本通知一式三份。县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一份。本通知签字盖章后生效。
县级农机部门(盖章) 县级财政部门(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经销企业供货表
机具编号: 购机方式:差价购机/全价购机 确认书编号:
申请购机者基本情况 |
姓名/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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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购机者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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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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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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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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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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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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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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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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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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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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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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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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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机具情况 |
机具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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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台补贴额(元) |
国家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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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小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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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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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品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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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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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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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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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具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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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台补贴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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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千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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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设备类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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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额合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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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档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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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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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供货情况 |
(盖章) |
申请购机者 确认情况 |
(手印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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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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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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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总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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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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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图片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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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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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机合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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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编号(发动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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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企业供货表(附件)
机具编号: 购机方式:差价购机/全价购机 确认书编号:
出厂编号(发动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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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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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扫描图 经销商录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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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企业供货表(附件)
机具编号: 购机方式:差价购机/全价购机 确认书编号:
发票扫描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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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柳州市2012年第一批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项目县控制规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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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 |
规模(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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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
自治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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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 |
2444 |
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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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 |
559 |
40 |
|
柳江县 |
482 |
34 |
|
鹿寨县 |
441 |
32 |
|
融安县 |
257 |
18 |
|
融水县 |
315 |
23 |
|
三江县 |
211 |
15 |
|
市城区 |
179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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