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有关规定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34-08(A))
名称: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适用对象: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凡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审批,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审批,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2、办理程序的依据
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和核实。经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四)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并验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二)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4、收费的依据:/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限定
五、行政审批条件:(一)符合当地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六、申请材料目录:
1、《广西壮族自治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表》;
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名单表》及其有关医师《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原件和复印件。
七、申请书式样及示范文本(见附件1)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县级和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下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提供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窗口办理人员审查材料是否齐全,不能办理的进行退件,开具《退件通知单》,并把所有资料退还申请人;资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单》交申请人,并一次性告之申请时需提交的资料;
2、初审:材料合法、齐全的,窗口办理人员出具《受理通知单》交申请人,将所有材料呈业务科室进行初审。(1个工作日)
3、审核、现场勘查、审批:业务科室指派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并做《现场勘查记录》;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及审批意见,将办理结果及相关材料交窗口办理人员。(10个工作日)
4、对考核合格的单位,颁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批准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含副本)并进行登记。(1个工作日)
5、整理材料、材料归档。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和承诺办结时间:
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间: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间:12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见附件2)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免费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每3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许可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