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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8-13 12:12    |  作者: 政府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补贴方式:凡农民在有效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财政负担20%。

第三章  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具有农业户口的所有人员(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农户认定以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为准。

第九条 补贴产品分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具体规格和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十条 有效时间:凡在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底,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各市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 根据测算的全区补贴资金规模,自治区财政厅将应负担的补贴资金连同中央财政预拨补贴资金的50%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其余50%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渠道每半年拨付一次。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缺口部分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调度资金垫付,年终与自治区财政清算。推广工作结束后,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特设专户的剩余资金全部收回国库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3月30日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补贴资金管理补充办法,并报自治区、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及时把购买人的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材料: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2.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号码;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5.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农资综合直补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6.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如销售网点是否备案并经过公告公示、网点登录信息与发票记录是否一致等)。

(二)乡级财政部门初审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及时进行补贴备案并上报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之当事人,不作补贴备案处理。

(三)乡镇确实无法在信息管理系统作补贴备案的,可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进行补贴备案。

(四)(市、区)财政部门对乡镇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未设乡镇财政机构的地方,可适当延长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农资综合直补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五)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各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商务部门将专项的资金使用情况及家电下乡产品的购买情况上报给自治区财政厅和商务厅,并可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提出资金增拨申请。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的退还。退还资金必须坚持先退补贴后退货原则。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销售网点首先核实购买人是否申报或领取补贴,对未申报补贴的,直接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并销毁产品标识卡(以下简称退货手续)。

  对已申报补贴备案但未领取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立即帮助联系其原补贴备案机构,注销该购买人的补贴申报备案信息后,办理退货手续。

对已领取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向购买人出具《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会同购买人填写相关内容,购买人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提供的补贴资金银行账户,将领取的补贴资金缴入该户,在购买人办理补贴退还手续并得到原补贴备案机构审核签章后, 最后据此办理退货手续,并逐笔建立退货记录,附上《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原件、作废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营销印章),留存3年备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施动态监管。自治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自治区财政厅将实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条 自治区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二十条 在家电补贴兑付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要严格执行“五不准”,即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兑付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发现上述行为,自治区财政厅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情况严重的,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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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8-13 12:12  作者:政府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关于印发〈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8〕709号)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对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补贴方式、标准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补贴方式:凡农民在有效时间内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均给予财政资金直接补贴。

第六条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

第七条 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自治区财政负担20%。

第三章  补贴的对象、产品和有效时间

第八条 补贴对象:具有农业户口的所有人员(下称购买人),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1台(件)。农户认定以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为准。

第九条 补贴产品分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大类,具体规格和型号由商务部和财政部另行发布。

第十条 有效时间:凡在2008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底,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均可享受补贴。

第四章  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及清算

第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商务厅根据各市农业人口和农村家电普及情况,农民购买能力及消费意愿等,测算年度补贴资金规模。

第十二条 根据测算的全区补贴资金规模,自治区财政厅将应负担的补贴资金连同中央财政预拨补贴资金的50%通过中央专项资金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其余50%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渠道每半年拨付一次。如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缺口部分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调度资金垫付,年终与自治区财政清算。推广工作结束后,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特设专户的剩余资金全部收回国库存款账户。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在每年3月30日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进行审核清算。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补贴资金管理补充办法,并报自治区、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和兑付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

(一)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补贴类家电产品后,及时把购买人的基本资料和产品等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到商务部、财政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销售网点终端。购买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可跨年度申报)。

(二)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材料:

1.“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2.购买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号码;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即能够证明购买人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

5.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农资综合直补存折),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

6.财政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及兑付:

(一)乡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内容:

1.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

2.发票价格是否在该产品最高限价之下;

3.产品标识卡与购买产品是否一致;

4.其他应审核的内容(如销售网点是否备案并经过公告公示、网点登录信息与发票记录是否一致等)。

(二)乡级财政部门初审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及时进行补贴备案并上报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之当事人,不作补贴备案处理。

(三)乡镇确实无法在信息管理系统作补贴备案的,可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进行补贴备案。

(四)(市、区)财政部门对乡镇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应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未设乡镇财政机构的地方,可适当延长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通过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储蓄账户。购买人使用农资综合直补存折等账户且其开户银行不是特设专户开户银行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将补贴资金通过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专用存折开户银行,由其分解到购买人专用存折的账户。

(五)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各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商务部门将专项的资金使用情况及家电下乡产品的购买情况上报给自治区财政厅和商务厅,并可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提出资金增拨申请。

第十七条  补贴资金的退还。退还资金必须坚持先退补贴后退货原则。对符合“三包”规定要求退货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销售网点首先核实购买人是否申报或领取补贴,对未申报补贴的,直接进行退货操作,登录退货信息,收回并销毁产品标识卡(以下简称退货手续)。

  对已申报补贴备案但未领取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立即帮助联系其原补贴备案机构,注销该购买人的补贴申报备案信息后,办理退货手续。

对已领取补贴的,由销售网点向购买人出具《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会同购买人填写相关内容,购买人根据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提供的补贴资金银行账户,将领取的补贴资金缴入该户,在购买人办理补贴退还手续并得到原补贴备案机构审核签章后, 最后据此办理退货手续,并逐笔建立退货记录,附上《家电下乡补贴资金退还表》原件、作废发票复印件(加盖企业营销印章),留存3年备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施动态监管。自治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审计部门或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自治区财政厅将实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九条 自治区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科学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购买人手中。

第二十条 在家电补贴兑付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要严格执行“五不准”,即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借机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兑付工作的监督检查,如发现上述行为,自治区财政厅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情况严重的,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