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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现场兑付暂行办法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2-08-13 12:11    |  作者: 政府办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精神,为了方便群众领取财政补贴资金,解决兑付手续繁杂,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积极性,让广大农民享受国家的惠民政策,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的对象 
  凡具有广西籍农业户口的所有人员(以下称购买人)购买家电下乡的产品,适用本办法兑付补贴资金。 
  农业户口的认定以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为准。 
  二、补贴的产品 
  补贴产品分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大类。具体规格和型号或增加补贴产品种类以商务部和财政部发布为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二台(件)。 
  三、补贴标准和限价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产品的最高限价为: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 
  最高限价如有调整,以商务部和财政部公布为准。 
  四、补贴的有效时间 
  凡在2008121日至201211月底期间,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均可享受补贴,2009615前购买的按原渠道兑付。 
  五、补贴的程序 
  (一)购买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需到经财政、商务部门认定的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 
  (二)购买人购买家电产品需提供以下材料给销售网点: 
  1. 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三)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验其相关身份证明,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对完全录入信息和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补贴类家电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的13%直接垫付补贴款(或抵扣货款)。 
  六、补贴款的结算 
  ()补贴款的申报采用销售网点与财政部门结算的办法。具体做法是: 
  1.实行每月按旬、周结算,具体由市、县自行制定; 
  2.销售网点定期与所在地财政部门(各销售网点所对应的县级或乡镇财政部门,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和经贸局指定,下同)结算,并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审核备案,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款拨付各销售网点账户。材料内容包括: 
  (1)补贴类家电产品标识卡; 
  (2)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3)购买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购买产品发票复印件; 
  (5)购买人填写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二)销售网点应书面指定结算联系员和账户,报当地财政部门(县级或乡镇财政部门)备案。 
  (三)销售网点须和当地财政部门(县或乡镇财政部门)签订结算协议,认真履行职责。 
  七、财政部门兑付补贴款 
  (一)财政部门签收《结算表》及其附件 
财政部门接收销售网点提交的《结算表》及相关附件,作为办理补贴款的原始依据。 
  (二)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经办人员逐一审核销售网点提交的购买人资料,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录入相关信息。《结算表》必须有经办人员签名确认,再由主管负责人复审后签字盖章(“××财政局(所)家电下乡审核专用章),并将签章后《结算表》一联退给销售网点。 
  (三)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财政经办人根据已审核《结算表》,定期按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必须在收到《结算表》等资料并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款兑付到销售网点提供的账户。 
  八、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一)各市财政局、商务(经贸)局要加强对各市家电下乡的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补贴兑付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全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序进行。 
  (二)各地要加强对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简化工作的领导,坚决打击骗取补贴等违法乱纪行为,建立和完善补贴申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确保财政补贴资金的安全运行。 
  (三)各地要引导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做好产销衔接工作,确保进货渠道畅通和质量可靠。认真研究建立从源头到网点的监管制度,加强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防范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家电下乡市场。 
  (四)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把家电下乡的各项政策宣传到位,使家电下乡政策家喻户晓。 
  (五)在家电下乡补贴兑付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手段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凡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进行处理。销售网点要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地做好产品销售、信息录入等工作,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由财政、商务部门取消其家电下乡流通企业中标或销售网点资格,扣缴保证金并对外进行公布。 
  九、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负责解释 
  市、县(市、区)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实施细则。 
  十、本办法自20096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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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现场兑付暂行办法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2-08-13 12:11  作者:政府办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供销总社、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155号)精神,为了方便群众领取财政补贴资金,解决兑付手续繁杂,进一步调动广大群众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积极性,让广大农民享受国家的惠民政策,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的对象 
  凡具有广西籍农业户口的所有人员(以下称购买人)购买家电下乡的产品,适用本办法兑付补贴资金。 
  农业户口的认定以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为准。 
  二、补贴的产品 
  补贴产品分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电脑、空调、热水器(含储水式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微波炉、电磁炉九大类。具体规格和型号或增加补贴产品种类以商务部和财政部发布为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二台(件)。 
  三、补贴标准和限价 
  补贴标准:按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产品的最高限价为:彩电35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手机1000元,洗衣机2000元,壁挂式空调2500元,落地式空调4000元,储水式电热水器1500元,燃气热水器2500元,太阳能热水器4000元,电脑3500元,微波炉1000元,电磁炉600元。 
  最高限价如有调整,以商务部和财政部公布为准。 
  四、补贴的有效时间 
  凡在2008121日至201211月底期间,购买人在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销售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均可享受补贴,2009615前购买的按原渠道兑付。 
  五、补贴的程序 
  (一)购买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需到经财政、商务部门认定的销售网点购买补贴类家电。 
  (二)购买人购买家电产品需提供以下材料给销售网点: 
  1. 购买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三)销售网点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应当查验其相关身份证明,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录入信息应当包括:购买产品发票号码、购买人信息(含户口簿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购买人姓名和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产品标识卡号。对完全录入信息和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补贴类家电产品实际销售价格的13%直接垫付补贴款(或抵扣货款)。 
  六、补贴款的结算 
  ()补贴款的申报采用销售网点与财政部门结算的办法。具体做法是: 
  1.实行每月按旬、周结算,具体由市、县自行制定; 
  2.销售网点定期与所在地财政部门(各销售网点所对应的县级或乡镇财政部门,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和经贸局指定,下同)结算,并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审核备案,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款拨付各销售网点账户。材料内容包括: 
  (1)补贴类家电产品标识卡; 
  (2)购买人户口簿(户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3)购买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购买产品发票复印件; 
  (5)购买人填写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表》。 
  (二)销售网点应书面指定结算联系员和账户,报当地财政部门(县级或乡镇财政部门)备案。 
  (三)销售网点须和当地财政部门(县或乡镇财政部门)签订结算协议,认真履行职责。 
  七、财政部门兑付补贴款 
  (一)财政部门签收《结算表》及其附件 
财政部门接收销售网点提交的《结算表》及相关附件,作为办理补贴款的原始依据。 
  (二)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经办人员逐一审核销售网点提交的购买人资料,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录入相关信息。《结算表》必须有经办人员签名确认,再由主管负责人复审后签字盖章(“××财政局(所)家电下乡审核专用章),并将签章后《结算表》一联退给销售网点。 
  (三)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财政经办人根据已审核《结算表》,定期按国库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必须在收到《结算表》等资料并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款兑付到销售网点提供的账户。 
  八、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一)各市财政局、商务(经贸)局要加强对各市家电下乡的工作指导,各县(市、区)财政、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补贴兑付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全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序进行。 
  (二)各地要加强对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兑付程序简化工作的领导,坚决打击骗取补贴等违法乱纪行为,建立和完善补贴申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确保财政补贴资金的安全运行。 
  (三)各地要引导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做好产销衔接工作,确保进货渠道畅通和质量可靠。认真研究建立从源头到网点的监管制度,加强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防范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家电下乡市场。 
  (四)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把家电下乡的各项政策宣传到位,使家电下乡政策家喻户晓。 
  (五)在家电下乡补贴兑付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手段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凡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进行处理。销售网点要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地做好产品销售、信息录入等工作,如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由财政、商务部门取消其家电下乡流通企业中标或销售网点资格,扣缴保证金并对外进行公布。 
  九、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负责解释 
  市、县(市、区)在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财政补贴资金兑付实施细则。 
  十、本办法自20096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