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审批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重要经济目标区和高校新校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标准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第十七条:依法应当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工程同步修建,其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第二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报建联审,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三、实施具体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按属地管理由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审核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批。
(二)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实施5000平方米以下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核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经各相关部门批准总平面图设计的工程项目;
(二)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方案图设计的工程项目;
(三)施工图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和要求;
(四)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适用对象: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实施范围:融安县城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报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申请材料目录:
(一)经审查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文件、图纸资料;
(二)《人防工程审批表》(3份);
(三)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图纸2套,电子文本);
(四)施工图审图意见书(1套);
(五)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施工合同(查看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六)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查看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七)建设单位工程建设申请报告。
示范文本(见附件2)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中小型项目12个工作日,大型项目2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8137679
投诉电话:0772-8151592
附件:1、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