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融安县银行代理财政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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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5-01-26 10:00
| 作者:
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财政业务代理银行:
《融安县银行代理财政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5月15日
融安县银行代理财政
业务综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建立财政性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公平分配秩序,发挥财政性资金在支持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杠杆和导向作用,引导和鼓励各代理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规范代理银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金融业更好更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桂发〔201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我县开设有财政性资金存款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银行”,政策性银行除外),都纳入本办法的考评范围。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对代理银行进行考核评价的结果,将作为分配财政性资金存放代理银行和开展国库现金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评价指标
第四条 县财政对代理银行的考核评价指标由贡献度、经营度和服务度三部分组成。
第五条 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其中,贡献度、经营度和服务度分别占60%、10%、30%的比重,采取量化评分和扣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
第三章 贡献度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 贡献度是指各代理银行对融安县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程度,包括贷款总量、贷款增量、余额存贷比、中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等五项指标。五项指标数据从中国人民银行融安县支行有关资料中采集。
第七条 贡献度指标考核评价采取量化评分方法,分值为60分。其中贷款总量分值为15分、贷款增量分值为15分、余额存贷比分值为10分、中小(微)企业贷款分值为10分、涉农贷款分值为10分。各指标分值计算方法如下:
贷款总量分=15分×某行贷款余额÷各行贷款余额最大值;
贷款增量分=15分×某行贷款增量÷各行贷款增量最大值
(如贷款增量为负数,则此项分值为零);
余额存贷比分=10分×某行余额存贷比÷各行余额存贷比最大值;
中小企业贷款分=10分×某行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各行中小企业贷款余额最大值;
涉农贷款分=10分×某行涉农贷款余额÷各行涉农贷款余额最大值。
第四章 经营度的考核内容
第八条 经营度是指各代理银行的经营状况,包括代理银行的纳税情况及优惠利率等。纳税指标数据从税务部门采集。
第九条 经营度指标考核评价采取量化评分方法,分值为10分。其中缴纳营业税分值5分、存款优惠利率分值5分。各指标分值的计分方法如下:
缴纳营业税分=5分×某行缴纳营业税额÷各行缴纳营业税额最大值;
优惠利率分:社保基金业务代理银行按政策规定实行社保基金优惠利率政策的或其他代理银行按政策规定的浮动上限计算财政性资金存款利息的得5分。
第五章 服务度的考核内容
第十条 服务度是指各代理银行对县财政局委托代理业务的履行程度,包括资金收付、信息反馈、内控管理、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业务工作等。
第十一条 服务度指标考核评价采取量化评分和扣分相结合的方法,量化分值为30分。
代理银行考核分值为:代理财政国库收付业务15分、内控管理工作15分。
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凡出现如下行为,经核实后作扣分处理,按次扣分(扣分表附后)。
(一)未能及时按照财政国库、社保基金、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预算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人的收付指令办理收付、缴库业务,造成资金错划、漏划或迟划的,每次扣1分;
(二)违规为预算单位开立账户的,每次(户)扣1分;
(三)违规为预算单位大额提取现金的(单笔提现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每次扣1分;
(四)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与人民银行清算的,每次(笔)扣1分;
(五)未能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特别紧急支出事项的,每次(笔)扣1分;
(六)未能按规定利率及时准确计算存款利息的,每次扣0.5分;
(七)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款的,每次扣2分;
(八)未按要求及时反馈、报送国库管理、非税制度改革情况(包括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信息、公务卡业务信息、非税收入收缴业务信息、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变更、销户等信息)的,每次扣1分;
(九)未能按规定的时间与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对账的,扣1分;
(十)未对银行印鉴卡的设立、存档及变更建立完善管理制度的,扣0.5分;
(十一)未在办理各类收付业务(包括社会保障基金、非税收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收付业务)次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送达回单的,扣0.5分;
(十二)办理非税收缴业务有下列违规现象:无故压款压票、违规收取相关费用、无故拒绝缴款义务人(包括执收单位或自然人)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收取非税收入未按规定先验票后收款的,扣1分;
(十三)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扣1—3分。
第十三条 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当县财政局认为财政资金存在巨大风险的,可调回财政性资金存款;当代理银行发生重大业务差错,管理事故,资金事故,造成资金损失的,县财政局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调回财政性资金银行存款,中止或取消代理资格,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库业务发展需要,适时对指标构成、计算分值等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十五条 对代理银行的考核实行半年一评,考核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并适时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六条 综合考核评价具体工作由县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融安县支行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人民银行融安县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1.县财政对银行代理财政业务综合考评得分情况表
2.代理银行服务度考核评分表
3.代理银行服务度考核明细表
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5日印发
附表1 县财政对银行代理财政业务综合考评得分情况表
银行
|
贡献度(60分)
|
经 营 度(10分)
|
服 务 度(30分)
|
得分总计
|
得分排名
|
||||||||||||||||||||||
贷款总量(15分)
|
贷款增量(15分)
|
余额存贷比
(10分)
|
中小企业贷款总量(10分)
|
涉农贷款总量
(10分)
|
贡献度得分小计(60分)
|
纳税情况(5分)
|
优惠利率分(5分)
|
经营度得分小计(10分)
|
代理财政国库收付业务(15分)
|
内控管理(15分)
|
扣分
|
服务度得分小计(30分)
|
|||||||||||||||
期末余额
|
占比(%)
|
得分
|
贷款增量
|
占比(%)
|
得分
|
存贷比
|
占比(%)
|
得分
|
中小企业贷款余额
|
占比(%)
|
得分
|
涉农贷款余额
|
占比(%)
|
得分
|
纳税额
|
占比(%)
|
得分
|
按政策规定的浮动上限计算利息的得5分
|
|||||||||
栏次
|
1
|
2=1栏÷1栏最大值
|
3=2栏×15
|
4
|
5=4栏÷4栏最大值
|
6=5栏×25
|
7
|
8=8栏÷8栏最大值
|
9=8栏×10
|
10
|
11=10栏÷10栏最大值
|
12=11栏×10
|
13
|
14=13栏÷13栏最大值
|
15
|
16=3栏+6栏+9栏+12栏+15栏
|
17
|
18=17栏÷17栏最大值
|
19=18栏×5
|
20
|
21=19栏+20栏
|
22
|
23
|
24
|
25
|
26=16栏+21栏+25栏
|
27
|
附表2 代理银行服务度考核评分表
序号
|
考核内容
|
扣分
标准
|
扣分统计
|
||
1
|
未能及时按照财政国库、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预算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人的收付指令办理收付、缴库业务,造成资金错划、漏划或迟划的。
|
1分/次
|
农行
|
农商
|
**
|
2
|
违规为预算单位开立账户的。
|
1分/次
|
|
|
|
3
|
违规为预算单位大额提取现金的(单笔提现10万元
以上的,含10万元)。
|
1分/次
|
|
|
|
4
|
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
支付资金与人民银行清算的。
|
1分/次
|
|
|
|
5
|
未能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特别紧急支出事项的。
|
1分/次
|
|
|
|
6
|
未能按规定利率及时准确计算存款利息的。
|
0.5分/次
|
|
|
|
7
|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
有资金账户划款的。
|
2分/次
|
|
|
|
8
|
未按要求及时反馈、报送国库管理、非税制度改革情况的。
|
1分/次
|
|
|
|
9
|
未能按规定的时间与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对账的。
|
1分/次
|
|
|
|
10
|
未对银行印鉴卡的设立、存档及变更建立完善管理制
度的。
|
0.5分/次
|
|
|
|
11
|
未在办理各类收付业务(包括社会保障基金、非税收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专户收付业务)次日前(遇节假
日顺延)送达回单的。
|
0.5分/次
|
|
|
|
12
|
办理非税收缴业务有下列违规现象:无故压款压票、违规收取相关费用、无故拒绝缴款义务人(包括执收单位或自然人)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收取非税收
入未按规定先验票后收款的。
|
1分/次
|
|
|
|
13
|
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定。
|
1-3分/次
|
|
|
|
合计
|
|
|
|
审核人:
说明:1.服务度是指各代理银行对县财政委托代理协议的履行程度,包括资金收付、信息反馈、内控管理工作等。
2. 各代理银行凡出现如下行为,经核实后作扣分处理,按次扣分,扣完服务度的应得分为止(服务度得分满分为30分)。
3. 该表的各项扣分计分由该行的服务度考核明细表取数。
附表3 XX银行服务度考核明细表
序号
|
考核内容
|
扣分
标准
|
考核细则
|
||||
时间
|
涉及账户
|
扣分小计
|
银行相关人员确认(签字)
|
备注
|
|||
1
|
未能及时按照财政国库、非税收入管理部门、预算单位、非税收入缴款人的收付指令办理收付、缴库业务,造成资金错划、漏划或迟划的。
|
1分/次
|
|
|
|
|
|
2
|
违规为预算单位开立账户的。
|
1分/次
|
|
|
|
|
|
3
|
违规为预算单位大额提取现金的(单笔提现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
|
1分/次
|
|
|
|
|
|
4
|
未能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将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资金与人民银行清算的。
|
1分/次
|
|
|
|
|
|
5
|
未能按照加急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特别紧急支出事项的。
|
1分/次
|
|
|
|
|
|
6
|
未能按规定利率及时准确计算存款利息的。
|
0.5分/次
|
|
|
|
|
|
7
|
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款的。
|
2分/次
|
|
|
|
|
|
8
|
未按要求及时反馈、报送国库管理、非税制度改革情况的。
|
1分/次
|
|
|
|
|
|
9
|
未能按规定的时间与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对账的。
|
1分/次
|
|
|
|
|
|
10
|
未对银行印鉴卡的设立、存档及变更建立完善管理制
度的。
|
0.5分/次
|
|
|
|
|
|
11
|
未在办理各类收付业务(包括社会保障基金、非税收入及其他财政
性资金专户收付业务)次日前(遇节假日顺延)送达回单的。
|
0.5分/次
|
|
|
|
|
|
12
|
办理非税收缴业务有下列违规现象:无故压款压票、违规收取相关费用、无故拒绝缴款义务人(包括执收单位或自然人)办理非税收
入收缴业务,收取非税收入未按规定先验票后收款的。
|
1分/次
|
|
|
|
|
|
13
|
其他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定。
|
1-3分/次
|
|
|
|
|
|
说明:1. 服务度是指各代理银行对县财政委托代理协议的履行程度,包括资金收付、信息反馈、内控管理工作等。
2. 各代理银行凡出现如下行为,经核实后作扣分处理,按次扣分,扣完服务度的应得分为止(服务度得分满分为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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