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融安县优质高产高糖 糖料蔗基地建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泗顶矿区管理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融安县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9月15日
融安县优质高产高糖
糖料蔗基地建设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等部门自治区500万亩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3号)要求,结合我县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以下简称“双高”基地建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融安县 “双高”基地建设,是指我县承担自治区、柳州市分配我县2014、2015年5500亩的优质高产高糖糖料基地建设项目。
第二章 建设内容及标准
第二条 土地整治(包括新建和提升工程)。具体范围包括:
(一)糖料蔗基地土地整治主要工程内容为土地平整、蔗区排水、田间道路工程,各项建设内容和标准应符合糖料蔗基地整治工程建设技术要求。
(二)对选择已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的糖料蔗基地,由建设主体根据农业机械化需要,开展以归并地块、降低地面坡度和清除出露石芽为主的土地平整工程,工程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给予不超过400元/亩的资金奖补。
(三)土地平整工程奖补标准。地面原坡度在13°以内,在土地平整区内拆除原有田埂,修筑规整的耕作地块的,按300元/亩标准给予奖补;地面原坡度超过13°,开展表土收集、表土恢复和土方挖填工程进行降坡的,按400元/亩的标准给予奖补。
(四)蔗区排水工程奖补标准。排水沟建设要求采用浆砌砖或现浇砼结构,新建硬化排水沟净宽≤50cm的,按60元/m的标准给予奖补;净宽≤80cm的,按70元/m的标准给予奖补;净宽>80cm的,按80元/m的标准给予奖补。
(五)田间道路工程奖补标准。新建泥结石道路路面厚度不小于15cm,素土路肩的路面宽4m的按60元/m的标准给予奖补;路面宽4m以上按80元/m的标准给予奖补;新建水泥路,路面宽3m以上,按200元/m的标准给予奖补。
(六)“双高”基地建设在已进行过土地整治的地块内实施的,不再重复进行土地整治。
(七)已建成规模200亩以上的“双高”基地建设项目片区周边不足200亩的新地块,可列入“双高”基地建设。
(八)技术费用奖补标准。技术费用按70元/亩的标准计取并实行单列,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开展土地整治工程竣工图测量绘制、土地整治工程复核和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九)奖补资金统筹使用。自治区下拨2478元/亩的奖补资金由县财政以不突破全县资金总量为原则进行统筹安排:一是在水利化项目和土地整治项目内统筹;二是在水利化项目和土地整治项目之间进行统筹。统筹资金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等部门自治区500万亩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16号)执行。土地整治各单项工程突破《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土地整治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建〔2014〕58号)奖补标准的,实施主体须提供工程量、工程单价清单、相关情况说明等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双高”办备案。建设主体务必严格把好验收关,确保各项工程建设内容和标准符合“双高”基地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实际奖补金额由县“双高”办,县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奖补标准核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条 水利化建设。具体范围包括:
(一)“双高”基地项目区内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引水堰闸、小型灌溉泵站、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等。
(二)“双高”基地项目区内输配水系统建设,包括渠道工程及配套建筑物、输水管道工程等。
(三)“双高”基地项目区内必要的主体工程部分。
(四)水利化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水源到田间首部的水利设施建设,实施主体分担资金主要用于滴灌、喷灌等田间灌溉工程和水肥一体化设施建设。
(五)“双高”基地项目区内的田间灌溉设施,由经营主体(项目业主)按规定筹资比例自行筹资建设。由经营主体作为项目业主自主建设的,自治区和市、县“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可由项目业主按规定自筹的建设资金统筹使用。
(六)部门争取项目资金,结合自治区、市“双高”办下达资金共同用于“双高”基地建设,并进行公开招投标,完成“四化”建设。“四化”建设完成后将各专项资金调配实施各专项建设。
(七)相关工程质量检测由经营主体(项目业主)出资,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相关规范进行检测。
第四条 良种良法建设。具体范围包括:
(一)种植品种必须符合自治区公布的35个广西甘蔗良种目录范畴。
(二)对已建成规模200亩以上的“双高”基地建设周边不足200亩的新地块,可列入“双高”基地建设,给予良种补贴。
(三)1.2米的种植行距不再作为良种良法验收的必要条件。
(四)如因土地整治已完成的“双高”基地内插花地较多,无法完成红线范围内良种良法种植任务的,可在红线范围外的其他地方实施良种良法种植。
(五)由于“双高”基地建设季节性较强,涉及的种植户较多,如需县外调种,采取政府采购方式很难实现。因此,种植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购蔗种。
第五条 机械化建设。具体作业标准:
(一)深耕深松:深耕≥30cm,深松≥40cm,碎土率(土块≤5cm)达65%。
(二)种植:行距为1.2m以上等行距宽窄行种植,行距1.2+(0.4—0.5)m不作为“双高”基地机械化验收的必要条件。开行前采用预开行方式进行划线,实现一次性开沟、施肥、切摆种、覆土、盖膜机械化种植。
(三)培土:培土效果呈龟背形、培土高度达15cm左右。
(四)收割:使用甘蔗联合收割机收获,宿根破头率≤20%。在2017年前,机械收获的作业面积在验收考核时仅作为参考指标。
(五)实施机耕作业费用由县财政全额补助。
第三章 建设主体及模式
第六条 项目建设主体。“双高”基地建设主体为制糖企业、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等(以下简称“建设主体”)。
第七条 区别其它的建设模式,“双高”基地建设采取不同的补助方式,并将拨付的补助资金列入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一)经营主体自建
对具备项目建设能力和条件的经营主体,县“双高”办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其作为项目业主,按规定建设标准自主建设和管理“双高”基地,并及时为其提供指导和服务。对经营主体自建的,采取以奖代补或先建后补的方式给予财政补助。
1.以奖代补。项目业主全额垫资建设的,项目建设完成并经县“双高”办组织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局按有关部门下达的建设任务、验收合格的建设面积和确定的补助标准核定奖补金额,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补助资金一次性直接拨付县“双高”办,然后由县“双高”办拨付给项目业主。其中,实际完成面积少于项目建设任务面积的,按实际完成面积核定拨付补助;按验收合格的面积拨付补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部分,整改完成并重新验收合格前不予补助;在下达的建设任务内项目建设总投资超支的,超支部分由项目业主自行解决;按要求全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验收合格、但项目实际投资少于核定投资标准的,按完成的建设任务和确定的补助标准拨付补助资金,节约形成的投资补助资金由项目业主自主安排。
项目业主为制糖企业或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等具备自筹资金先行建设能力的,原则上应当采用这一方式予以支持。
2.先建后补。项目业主由于缺乏全额垫资能力,需要一并使用其承担的自筹建设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开展项目建设的,县财政局采用报账制方式,按项目实施进度、核定补助标准及支出范围内的实际支出情况和县“双高”办的审核意见,分次报账、分批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含市、县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累计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最多不超过应补总额的50%,待项目完工并通过最终验收审计结算后拨付不超过总额的95%,余留的5%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次年复检合格后付清。对验收不合格或实际建设面积与下达建设任务不符的,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参照 “以奖代补”方式核定。项目业主自筹的资金暂时难以落实,而项目实施需要抓抢季节的,项目业主可提出申请并出具自筹资金在项目启动后尽快足额到位的承诺函,经县“双高”办审核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可预拨不超过财政应补助总额20%的资金作为项目业主启动资金,并在项目业主申请报账和按进度拨款时抵扣。
项目业主为自筹资金能力较弱的小型农业种植企业、农业专业种植合作社、种植大户等,自主建设积极性较高且具备自主建设项目基本条件的,可采取这一方式支持其自主实施项目建设。项目业主也可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土地整治工程,按先建后补方式支持其实施项目建设。
(二)政府组织建设
对项目片区和经营主体已经落实,但经营主体没有能力和条件自主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可由县“双高”办作为牵头单位,组织项目建设(不含应由经营主体负责建设的田间水利工程部分),按规定落实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相关经营主体管理。
采用政府组织建设模式的,由建设主体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县财政局根据施工单位及相关部门的申请和县“双高”办的审核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向县“双高”办拨付项目资金,然后由县“双高”办向施工单位预拨或按建设进度核拨补助资金。预拨启动资金的,预拨金额不超过应补助总额的20%。项目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前,预拨和按进度核拨的补助资金不超过应补助资金总额的50%,待项目完工并通过最终验收审计结算后拨付不超过总额的95%,余留的5%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次年复检合格后付清。
第八条 土地整治和水利化项目实施方式。由实施主体自建或委托有资质的施工队建设的,按照“以奖代补”或“先建后补”相关办法执行;由政府部门组织建设的,由县“双高”办组织经营主体或者由经营主体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并按照自治区财政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第九条 明确管护主体。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经营主体为“双高”基地实施主体及管护主体,负责项目后期管理工作。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双高”基地项目建设实行完工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县“双高”办应当督促实施单位尽快申请验收。验收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双高”办以项目工程建设建议书、建设方案等为依据,会同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机局、糖办等部门组成综合验收组,根据自治区制定的项目建设标准和综合验收办法要求,对已完工项目的土地整治、水利化等各项建设内容进行综合验收,可分块、分项验收,验收结果报送自治区、市级主管部门备案。水利化验收由县级组织的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以完工验收时间和面积作为区绩效考评依据。
验收项目结果作为核拨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已拨付的,由财政部门依法收回或追回。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应当会同县“双高”办、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糖料蔗“双高”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改正,收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验收专家库建设。由县“双高”办组建县级“双高”基地项目评审和验收专家库,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县级“双高”基地项目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我县双高基地建设现行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