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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融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6-04-19 09:43    |  作者: 政府办

局属各股、室,稽查大队:

根据融安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要求,结合部门实际,特制定《融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融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12

 

 

 

 

 

         

融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力度,切实改进机关干部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着力构建管理规范、办事公开、信息共享的政务服务体系,为我县食品药品安全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发布政府信息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三条  拓宽主动公开信息范围。我局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正确区分政府信息公开类型,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对上级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应公开,提高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本部门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涵盖本部门的机构职能、有关文件、行政执法、政策法规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应第一时间予以公开,需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四条  妥善做好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也可以当面口头申请;提出口头申请的,应制作申请笔录,并经申请人确认。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的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 

依申请公开有较强的政策要求,我局要重点把握好答复期限和区分信息能否公开,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申请要求予以答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做出答复的,须说明正当理由,答复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条  本局应编制和公开局政务信息目录,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对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政务信息目录应包括公开的事项、内容、期限和形式等,每年331日前应公布。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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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融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6-04-19 09:43  作者:政府办

局属各股、室,稽查大队:

根据融安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要求,结合部门实际,特制定《融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融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412

 

 

 

 

 

         

融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和网站建设力度,切实改进机关干部作风和提高行政效能,着力构建管理规范、办事公开、信息共享的政务服务体系,为我县食品药品安全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发布政府信息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三条  拓宽主动公开信息范围。我局要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正确区分政府信息公开类型,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对上级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应公开,提高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包括本部门依法公布除保密以外的各类信息。涵盖本部门的机构职能、有关文件、行政执法、政策法规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应第一时间予以公开,需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四条  妥善做好依申请公开信息工作。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也可以当面口头申请;提出口头申请的,应制作申请笔录,并经申请人确认。 获取政务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的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 

依申请公开有较强的政策要求,我局要重点把握好答复期限和区分信息能否公开,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申请要求予以答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做出答复的,须说明正当理由,答复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条  本局应编制和公开局政务信息目录,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对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政务信息目录应包括公开的事项、内容、期限和形式等,每年331日前应公布。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