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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程序

来源: 农机局  |   发布日期: 2017-06-28 09:12    |  作者: 农机局

一、补贴实施程序

农机部门努力做到“一站式”服务,依次完成现场查验申请者资格、核验机具、上传人机合影照片、登记建档、录入相关信息等工作。

1.自主购机。购机者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自主购机,并对其购买的机具是否符合补贴政策规定承担相应风险。

对于所销售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应如实出具购机发票(在备注栏内列明补贴金额,如增加配件,需注明相应金额),提供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属于实行登记管理且整机出厂的机具,标注有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并与整机铭牌上标注相一致)。

2.带机申请。购机者应及时携带所购机具及其产品合格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申请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则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份、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或组织机构注册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审批窗口办理申请手续,并配合做好机具核验工作。

3.核验机具。农机部门对购机者资格及所带机具进行现场核验、审核其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

已注册登记的机具,可在核对牌证无误后不再重复核机。

对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携带的果蔬烘干机、粮食烘干机、简易保鲜贮藏设备、网箱养殖设备,以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等机具设备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农机部门上门核验。农机部门必须在机具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进行核验,并按标准配置要求核定补贴数量。 

对于核验合格,拟给予补贴的机具,具备喷印条件的应喷印补贴机具编号标识。

4.资格确定。农机部门对购机者所带机具及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合格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农机部门应对当年补贴资金需求进行科学预估,在补贴资金基本能够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按照到农机部门申请的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当场依次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在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应优先补贴实行敞开补贴的机具,采取“先到先补”的方式确定补贴资格。

农机部门对购机者所带机具及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办理如下相关手续:

(1)在发票原件背面签注“已验机”标记,在购机发票复印件、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签注“已核,与原件相符”标记及经办人姓名、日期;

(2)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录入购机者、机具、补贴等相关信息,上传购机者身份证、头像、人机合影、铭牌、购机发票等图片;

(3)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交申请人签字;

(4)登记并保存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和银行账号(不录入系统);

(5)将发票原件、产品合格证、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原件,连同《申请表》(1份)等材料交给申请人。

5.信息公示。各乡(镇)农机技术推广与管理站对拟兑付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名单,须在其所在的村或乡镇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公示的信息须拍照留存备查。

6.提交结算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县农机局将《结算申请报告》、《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购机者的联系电话和存折账号)、《申请表》等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汇总送县财政局审核。

7.兑付资金。县财政部门对农机部门送来的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把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购机者的银行账户上。

补贴工作启动实施后,县农机局每月向县财政局提交1次补贴款结算材料,县财政局每月进行1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县农机局要将已兑付补贴资金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退货操作流程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应予以退货。

1.申请。购机者向县农机局提交退货申请书和购机发票(经销商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

2.核实。由县农机局、财政局核实补贴资金兑付情况。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尚未送县财政局的,由县农机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未送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已送县财政局的,则由县财政局根据补贴资金兑付和退款情况,在发票上签署 “尚未兑付补贴款” 或“已退回补贴资金”意见并加盖公章。

3.退货操作。根据核实情况,对尚未兑付补贴资金的,由县农机局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进行退货操作;对已经兑付补贴资金的,由县农机局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自治区农机局进行退货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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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安县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程序

来源:农机局  发布日期:2017-06-28 09:12  作者:农机局

一、补贴实施程序

农机部门努力做到“一站式”服务,依次完成现场查验申请者资格、核验机具、上传人机合影照片、登记建档、录入相关信息等工作。

1.自主购机。购机者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或通过生产企业直销等方式自主购机,并对其购买的机具是否符合补贴政策规定承担相应风险。

对于所销售补贴机具,经销企业应如实出具购机发票(在备注栏内列明补贴金额,如增加配件,需注明相应金额),提供售后服务凭证和产品《合格证》(属于实行登记管理且整机出厂的机具,标注有整机出厂编号和发动机号码,并与整机铭牌上标注相一致)。

2.带机申请。购机者应及时携带所购机具及其产品合格证、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份、申请人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则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2份、银行账号等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或组织机构注册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审批窗口办理申请手续,并配合做好机具核验工作。

3.核验机具。农机部门对购机者资格及所带机具进行现场核验、审核其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

已注册登记的机具,可在核对牌证无误后不再重复核机。

对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携带的果蔬烘干机、粮食烘干机、简易保鲜贮藏设备、网箱养殖设备,以及其他大型固定设备等机具设备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农机部门上门核验。农机部门必须在机具设备安装完毕后方可进行核验,并按标准配置要求核定补贴数量。 

对于核验合格,拟给予补贴的机具,具备喷印条件的应喷印补贴机具编号标识。

4.资格确定。农机部门对购机者所带机具及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合格的,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补贴资格。农机部门应对当年补贴资金需求进行科学预估,在补贴资金基本能够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按照到农机部门申请的先后顺序,即“先到先补、用完为止”的原则当场依次确定补贴资格,直至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在补贴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应优先补贴实行敞开补贴的机具,采取“先到先补”的方式确定补贴资格。

农机部门对购机者所带机具及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办理如下相关手续:

(1)在发票原件背面签注“已验机”标记,在购机发票复印件、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签注“已核,与原件相符”标记及经办人姓名、日期;

(2)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录入购机者、机具、补贴等相关信息,上传购机者身份证、头像、人机合影、铭牌、购机发票等图片;

(3)打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交申请人签字;

(4)登记并保存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和银行账号(不录入系统);

(5)将发票原件、产品合格证、身份证(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营业执照)原件,连同《申请表》(1份)等材料交给申请人。

5.信息公示。各乡(镇)农机技术推广与管理站对拟兑付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名单,须在其所在的村或乡镇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则生效,如有异议经查实后,则取消其补贴资格。

公示的信息须拍照留存备查。

6.提交结算材料。公示无异议后,县农机局将《结算申请报告》、《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购机者的联系电话和存折账号)、《申请表》等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汇总送县财政局审核。

7.兑付资金。县财政部门对农机部门送来的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把补贴资金直接划拨到购机者的银行账户上。

补贴工作启动实施后,县农机局每月向县财政局提交1次补贴款结算材料,县财政局每月进行1次补贴资金兑付工作。

县农机局要将已兑付补贴资金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退货操作流程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应予以退货。

1.申请。购机者向县农机局提交退货申请书和购机发票(经销商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

2.核实。由县农机局、财政局核实补贴资金兑付情况。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尚未送县财政局的,由县农机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未送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已送县财政局的,则由县财政局根据补贴资金兑付和退款情况,在发票上签署 “尚未兑付补贴款” 或“已退回补贴资金”意见并加盖公章。

3.退货操作。根据核实情况,对尚未兑付补贴资金的,由县农机局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进行退货操作;对已经兑付补贴资金的,由县农机局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自治区农机局进行退货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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