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西柳州融安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今日是:
当前所在位置:

融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来源: 政府办  |   发布日期: 2017-08-17 10:14    |  作者: 政府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自治区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7719日批准我县征收集体土地19.4355公顷。现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融安县2017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位置及四至

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民委员会、和寨村民委员会、新安村民委员会、新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位置以县国土资源局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征收土地总面积19.4355公顷(291.533亩),地类为水田、旱地、果园、其他园地、有林地、其它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田坎、农村宅基地、殡葬用地、公路用地、其它草地,用地涉及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民委员会、和寨村民委员会、新安村民委员会、新民社区居民委员会。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按照融政发﹝201611号文件执行。

土地所有权人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长安镇大乐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

0.9083

46.4310

长安镇和寨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

0.9937

46.4310

未利用地

0.1726

18.5724

长安镇新安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

14.7173

46.4310

建设用地

0.3526

23.2155

长安新民社区居民委员会

农用地

2.2910

    90.2880

农用地包括水田、旱地、果园、其他园地、有林地、其它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田坎;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殡葬用地、公路用地;未利用地包括其他草地。

(二)青苗补偿标准:按产量和市场的平均价补偿。

五、该项目用地被征收土地不涉及农业人员安置。

六、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从本公告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17年816


×
×
部门文件

融安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日期:2017-08-17 10:14  作者:政府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自治区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7719日批准我县征收集体土地19.4355公顷。现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融安县2017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集体土地位置及四至

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民委员会、和寨村民委员会、新安村民委员会、新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具体位置以县国土资源局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征收土地总面积19.4355公顷(291.533亩),地类为水田、旱地、果园、其他园地、有林地、其它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田坎、农村宅基地、殡葬用地、公路用地、其它草地,用地涉及融安县长安镇大乐村民委员会、和寨村民委员会、新安村民委员会、新民社区居民委员会。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按照融政发﹝201611号文件执行。

土地所有权人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长安镇大乐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

0.9083

46.4310

长安镇和寨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

0.9937

46.4310

未利用地

0.1726

18.5724

长安镇新安村民委员会

农用地

14.7173

46.4310

建设用地

0.3526

23.2155

长安新民社区居民委员会

农用地

2.2910

    90.2880

农用地包括水田、旱地、果园、其他园地、有林地、其它林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沟渠、田坎;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殡葬用地、公路用地;未利用地包括其他草地。

(二)青苗补偿标准:按产量和市场的平均价补偿。

五、该项目用地被征收土地不涉及农业人员安置。

六、在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七、从本公告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2017年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