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融安县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融安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领导小组办公室
融公办字〔2017〕1号
县本级参改单位:
《融安县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已经县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融安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7年4月10日
融安县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明确使用规范,确保行车安全,节约使用经费,合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做好车辆保障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6]164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自治区本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桂办发[2015]34号)、柳州市委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柳州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柳办发[2015]35号)、自治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自治区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应急、机要通信用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经体[2016]866号)和中央、自治区、柳州市对公务用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公车改革以后用于县本级机关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重大事项的车辆,以及特殊公务用车保障的车辆,不包含执法执勤车辆、行政执法车辆(特殊业务用车)。
第三条 公务车辆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应急、机要通信用车纳入融安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接受县委、县政府的统一调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由融安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公务车辆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包括车辆技术资料、维护保养、油料使用、车辆保险、车辆年审、驾驶员档案、车辆使用、事故理赔等资料。
第六条 办理公务车辆入编入户、车辆保险、车辆年审手续等,按时交纳与车辆相关的费用。
第七条 负责公务车辆派遣、调度并制定车辆使用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
第八条 负责司勤人员管理。
第九条 负责公务车辆维护保养、技术性能鉴定、油料使用、零配件、过路(桥)费、停车费、交通费、洗车费等开支审核和报销。
第十条 处理公务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和办理车辆理赔。
第十一条 负责公务车辆停车场所的安排和管理。
第十二条 办理公务车辆配备、调剂、更新、淘汰等业务。
第三章 车辆来源
第十三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确定选取车辆的标准,在县本级参改车辆中选取公务用车。
第十四条 被选取的车辆要求车龄相对较短、车况相对较好、性能相对优良。
第四章 司勤人员
第十五条 司勤人员使用由县编办根据工作需要核定聘用人员控制数,人员数量不超过留用公务车辆数量的70%。
第十六条 司勤人员要求政治素养好、安全责任意识强,驾驶技术过硬。
第五章 车辆存放场地
第十七条 留用车辆按照统一管理集中停放的原则实施集中管理调配。
第十八条 所有公务车辆集中停放在长安镇立新街126号县政府大院公务用车停车场。
第六章 车辆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 保障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和事故处理车。
第二十条 保障本部门机要通信和机要公务用车。
第二十一条 保障本部门应急公务出行。包括:县委、人大、政府、政协临时通知并有时限要求的紧急会议;参加县委、县政府召开的现场会议;处置本部门本系统发生的紧急公务(由申请用车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申请用车);其他紧急公务。
第二十二条 在保障本部门应急、机要通信用车的前提下,可用于重要公务出行。包括:
1.本部门安排区域内集体公务活动;
2.本部门牵头或安排区域外4人(含司机)及以上集体前往基层调研和检查等公务活动;
3.为完成融安县党委、县政府统一部署的各项重大任务(如:美丽广西、扶贫攻坚等),安排各单位对应扶贫点开展扶贫工作;本部门上级来融检查、调研和考察等公务活动用车,同时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根据《保密法》、《档案法》等相关规定,必须保障保密文件、认识档案等重要材料安全的业务;向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办理保密及人事业务公务用车的,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经向县机要局、县保密局及其他发放机要文件的单位或县人事部门核实后再予审批;进行全县一类大型会议(县党代会及其全会;县人代会、县政府全会、县政协全会,县纪委全会)等需要运送会议设备、材料、资料等情况。
4.我县应急、机要通信用车平台如不能满足的,待今后我县出台公务租车管理办法后,按公务租车管理办法租车。
第二十三条 一般不派遣融安县外用车,如特殊情况须经申请用车部门的分管县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申请用车。
第七章 车辆、司勤人员派遣
第二十四条 车辆、司勤人员派遣原则。
1.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申请、派遣、使用公务车辆及相应司勤人员的相关规定(具体规定见附件)。
2.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规定申请用车。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个人使用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不得既领取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应急、机要通信用车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要追究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其他各单位保留车辆,其日常管理和经费开支由各单位负责,司勤人员自行解决。如遇重大应急事项,可由县委、县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第二十八条 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的各项经费开支由县财政按国家、自治区、柳州市的相关政策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县本级参改单位应急、机要通信用车使用范围均按照本通知执行。
第三十条 国家、自治区、柳州市出台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本办法相应调整。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融安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融安县本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暂行)》。
第三十三条如中央或自治区、柳州市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融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