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集体讨论规则的通知
各所、局机关各股、室、大队、稽查局:
现将《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集体讨论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7日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集体讨论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案件集体讨论工作,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核审案件类型和范围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下列案件的处罚意见,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一)下列重大复杂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1.案件办理机构与案件核审机构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存在严重分歧的。
2.拟对被处罚人从重处罚,且属于本级机关法制机构案件核审范围的。
3.拟对被处罚人减轻处罚,且属于本级机关法制机构案件核审范围的。
4.案件的处理可能引起集团诉讼涉及社会稳定的。
5.当地党委、政府等上级机关对案件处理提出建议的。
6.案情比较复杂或者在当地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且案件处理备受社会关注的。
7.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
8.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拟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9.其他重大复杂案件本级机关主要负责人认为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
(二)县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
1.个人违法经营涉案违法经营数额超过30000元以上的。
2.企业及其他组织违法经营涉案违法经营数额超过150000元以上的。
3.对个人拟作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财物(折价款)的处罚决定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
4.企业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拟作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财物(折价款)的处罚决定数额在50000元以上的。
5.对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决定的。
6.生产领域和食品药品案件。
第三条 集体讨论案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 案件集体讨论实行两级会议讨论制度。分为案件常规集体讨论和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
案件常规集体讨论参加人员为负责审批该案件的局领导、分管执法办案工作的局领导、法规股负责人、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负责监督管理该类型案件的业务股室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及相关人员。
案件审议委员会负责对由局长提议召开的案件讨论会或常规集体讨论会讨论后无法形成统一意见的案件进行集体审议。
县局案件审议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其他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相关业务股室主要负责人任委员。案件审议委员会设在法规股,负责会议相关事宜。各工商所自行组织本单位的案件审议委员会。
第五条 案件常规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由负责审核该案件的局领导主持。
第六条 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七条 办案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第二条规定的案件,应当在十日内提请法规部门审理,符合集体讨论条件的,法规部门报负责审核该案件的局领导,由局领导决定集体讨论时间。
局领导应当在法规部门报告后十日内召开会议。必要时,时间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二十日。
第八条 办案机构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向法规部门提交案情简介、调查终结报告等与案件有关的书面材料。
第九条 案件集体讨论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四)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定性是否准确;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八)行政处罚建议是否恰当;
(九)需要审理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承办人陈述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定性依据、行政处罚建议,并具体说明案件存在的争议、需要解决的焦点问题、办案部门的意见及当事人的意见;
(三)与会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承办人及有关人员询问;
(四)与会人员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宣布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案件集体讨论对案件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及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违法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办案机构补证或者纠正;
(五)作出的其他决定。
第十二条 办案机构根据案件集体讨论的决议,拟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并履行其他法定程序。
第十三条 局长根据案情需要,认为案件直接由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的,直接提请案件审议委员会审理。
经案件常规集体讨论,会议无法形成决议的,应提请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
有案件审议委员会成2/3成员到会的即可召开。
第十四条 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讨论案件流程,按照第七、八、九、十、十一条举行,案件承办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集体讨论案件,法规部门负责会议记录,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并交参加人核阅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同时,《案件讨论记录》复印件交办案机构存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十六条 案件集体讨论会,与会人员审理违法案件时,应当对审理事项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案件讨论情况。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工商所以自己名义办理的案件,符合本规则第二条情形的,应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则制定并实施各自的案件集体审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