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 考勤制度》等两项制度的通知
各所、局机关各股、室、大队、稽查局:
现将《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考勤制度》、《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请休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2日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考勤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干部管理工作,加强干部队伍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促进年度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县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准请“霸王假”。
二、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以内,工作人员必须按时签到。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签到的,按照迟到登记考勤;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照早退登记考勤。
三、工作时间内,不准串岗聊天,不准电话聊天;不准在工作时间炒股、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不准办私事;不准上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
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请休假制度》的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事项,经批准后方能请休假。
五、凡没有经过批准擅自请“霸王假”的,按照旷工登记考勤。
六、考勤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考勤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登记,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事项。
七、各基层所独立进行考勤,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的考勤情况给局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勤由局办公室负责;每月10日前局办公室把全局上月考勤情况上报主要负责人审核。
八、考勤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和奖惩重要依据之一,各考勤单位应定期分析出勤情况,及时上报发现问题。
九、各考勤单位对经常迟到、早退的同志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我局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考勤工作,如实记录、归纳整理、研究分析,如实上报考勤情况,如有弄虚作假、姑息迁就现象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一、县局将组织督查人员对各单位的考勤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并将抽查、检查情况通报全局。
十二、此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请休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干部管理工作,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能,建设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保证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请假制度,结合县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已满20年以上、 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1、2、 3、4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二、探亲假
(一)凡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工作人员,与父亲、母亲都不在同城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下同),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凡与配偶不在同城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亲假期包括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需一次性安排,一般不能分段、跨年度使用。
(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途假。
(三)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途假。
三、婚假
按国家规定符合婚姻法规定者婚假3天;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假原则上应在结婚当年使用。
四、丧假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3天的丧假。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途假。
五、生育假
(一)产假、男方护理假
1.女工作人员产假为98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
2.女工作人员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哺乳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可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哺乳期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有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六、病假
工作人员有病请假必须持医院的疾病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无法提供医疗机构证明的,算事假。
七、事假
工作人员因私事要求请假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审批,原则上应在年休假或探亲假休过后方能准假。
八、其他
除年休假的假期不含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以外,其他请休假的假期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九、请休假的审批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一)年休假审批程序:县局副职领导的年休假经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县局中层正职的年休假经县局分管领导批准;县局中层副职的年休假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机关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基层所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由基层所所长批准;年休假事项需报办公室备案。
(二)其他请休假事项审批:县局副职领导的请休假事项由县局主要领导审批;基层所所长3天以下(含3天)的请休假事项由县局联系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请休假事项由县局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基层所工作人员3天以下(含3天)的请休假事项由基层所所长审批,3天以上的请休假事项由县局主要领导审批;县局机关中层正职3天以下的请休假事项由县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请休假事项由县局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县局机关工作人员1天以下的请休假事项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下(含3天)的请休假事项由县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请休假事项由县局主要领导审批;请休假事项需报办公室备案。
十、请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不影响参加年度考核和连续工龄计算。
(二)哺乳假期间,按照本人工资标准的80%核发工资,不影响参加年度考核和连续工龄计算。
(三)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和工龄计算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四)事假等其他请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和工龄计算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对请休假人员除按照规定执行工资待遇外,对工作人员请休假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不影响按照规定发放的奖金。
2.病假、事假、哺乳假等请假期间,按天数扣发按照规定发放的奖金。
3.请“霸王假”、旷工的,按天数扣发按照规定发放的奖金。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不履行请(休)假程序,或请(休)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休)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口头或短信请假后不补办书面审批手续的。
旷工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十二、补休
因工作需要,受单位领导指派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值班、加班、出差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与值班、加班、出差时间相当。补休需填写《补休登记表》。
十三、纪律要求及责任追究
干部职工请休假(含补休)不能影响工作正常开展,休假期间必须保持联络畅通,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正在休假的职工回到工作岗位的,应服从单位安排中止休假。要落实好AB岗制度,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不得出现空岗的情况。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未按本规定履行请(休)假审批程序、或违反请(休)假的规定批假的单位,追究主要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责任。工作人员不履行请(休)假程序或规避请(休)假程序情况比较严重,单位不及时处理或不上报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十四、本制度适用于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股室、直属机构及各基层所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十五、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其他请假事项,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此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年休假审批表(一)
所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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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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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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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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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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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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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申 请 |
(1)休假起至日期: (2)休假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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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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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领 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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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假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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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县局正副职领导年休假事项用表。
年休假审批表(二)
所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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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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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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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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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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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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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申 请 |
(1)休假起至日期: (2)休假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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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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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 领 导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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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假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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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县局中层正副职年休假事项用表,正职由主要领导审批,副职由分管领导审批。
年休假审批表(三)
所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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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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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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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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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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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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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申 请 |
(1)休假起至日期: (2)休假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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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部 门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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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假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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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一般干部年休假事项用表。
请假审批表(一)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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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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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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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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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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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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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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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种类 |
探亲假、哺乳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含男方护理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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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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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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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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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县局副职领导请休假事项用表,由主要领导审批。
请假审批表(二)
所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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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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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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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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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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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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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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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种类 |
探亲假、哺乳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含男方护理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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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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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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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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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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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基层所所长请休假事项用表,3天内由联系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
2、机关中层正职请休假事项用表,3天内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
3、基层所一般干部3天以上请休假事项用表,由主要领导审批;
4、机关一般干部请休假事项用表,3天内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
请假审批表(三)
所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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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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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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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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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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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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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起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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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种类 |
探亲假、哺乳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含男方护理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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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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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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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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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基层所一般干部3天以下请休假事项用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机关一般干部1天请休假事项用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