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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 考勤制度》等两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7-04-12 09:51    |  作者: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所、局机关各股、室、大队、稽查局:

现将《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考勤制度》、《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请休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2日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考勤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干部管理工作,加强干部队伍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促进年度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县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准请“霸王假”。

二、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以内,工作人员必须按时签到。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签到的,按照迟到登记考勤;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照早退登记考勤。

三、工作时间内,不准串岗聊天,不准电话聊天;不准在工作时间炒股、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不准办私事;不准上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

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请休假制度》的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事项,经批准后方能请休假。

五、凡没有经过批准擅自请“霸王假”的,按照旷工登记考勤。

六、考勤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考勤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登记,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事项。

七、各基层所独立进行考勤,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的考勤情况给局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勤由局办公室负责;每月10日前局办公室把全局上月考勤情况上报主要负责人审核。

八、考勤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和奖惩重要依据之一,各考勤单位应定期分析出勤情况,及时上报发现问题。

九、各考勤单位对经常迟到、早退的同志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我局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考勤工作,如实记录、归纳整理、研究分析,如实上报考勤情况,如有弄虚作假、姑息迁就现象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一、县局将组织督查人员对各单位的考勤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并将抽查、检查情况通报全局。

十二、此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请休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干部管理工作,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能,建设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保证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请假制度,结合县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已满20年以上、 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1、2、 3、4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二、探亲假

(一)凡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工作人员,与父亲、母亲都不在同城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下同),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凡与配偶不在同城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亲假期包括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需一次性安排,一般不能分段、跨年度使用。

(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途假。

(三)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途假。

三、婚假

按国家规定符合婚姻法规定者婚假3天;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假原则上应在结婚当年使用。

四、丧假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3天的丧假。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途假。

五、生育假

(一)产假、男方护理假

1.女工作人员产假为98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

2.女工作人员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哺乳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可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哺乳期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有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六、病假

工作人员有病请假必须持医院的疾病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无法提供医疗机构证明的,算事假。

七、事假

工作人员因私事要求请假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审批,原则上应在年休假或探亲假休过后方能准假。

八、其他

除年休假的假期不含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以外,其他请休假的假期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九、请休假的审批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一)年休假审批程序:县局副职领导的年休假经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县局中层正职的年休假经县局分管领导批准;县局中层副职的年休假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机关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基层所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由基层所所长批准;年休假事项需报办公室备案

(二)其他请休假事项审批:县局副职领导的请休假事项由县局主要领导审批;基层所所长3天以下(含3天)的请休假事项由县局联系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请休假事项由县局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基层所工作人员3天以下(含3天)的请休假事项由基层所所长审批,3天以上的请休假事项由县局主要领导审批;县局机关中层正职3天以下的请休假事项由县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请休假事项由县局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县局机关工作人员1天以下的请休假事项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下(含3天)的请休假事项由县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请休假事项由县局主要领导审批请休假事项需报办公室备案。

十、请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不影响参加年度考核和连续工龄计算。

(二)哺乳假期间,按照本人工资标准的80%核发工资,不影响参加年度考核和连续工龄计算。

(三)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和工龄计算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四)事假等其他请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和工龄计算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对请休假人员除按照规定执行工资待遇外,对工作人员请休假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不影响按照规定发放的奖金。

2.病假、事假、哺乳假等请假期间,按天数扣发按照规定发放的奖金。

3.请“霸王假”、旷工的,按天数扣发按照规定发放的奖金。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不履行请(休)假程序,或请(休)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休)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口头或短信请假后不补办书面审批手续的。

旷工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十二、补休

因工作需要,受单位领导指派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值班、加班、出差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与值班、加班、出差时间相当。补休需填写《补休登记表》。

十三、纪律要求及责任追究

干部职工请休假(含补休)不能影响工作正常开展,休假期间必须保持联络畅通,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正在休假的职工回到工作岗位的,应服从单位安排中止休假。要落实好AB岗制度,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不得出现空岗的情况。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未按本规定履行请(休)假审批程序、或违反请(休)假的规定批假的单位,追究主要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责任。工作人员不履行请(休)假程序或规避请(休)假程序情况比较严重,单位不及时处理或不上报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十四、本制度适用于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股室、直属机构及各基层所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十五、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其他请假事项,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此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年休假审批表(一)

所在单位:                        填表时间:            

姓 名

性 别

参加工作时间

职 务

年 龄

休假天数

1)休假起至日期:

2)休假地址:

销假

日期

说明:县局正副职领导年休假事项用表。

年休假审批表(二)

所在单位:                        填表时间:            

姓 名

性 别

参加工作时间

职 务

年 龄

休假天数

1)休假起至日期:

2)休假地址:

销假

日期

说明:县局中层正副职年休假事项用表,正职由主要领导审批,副职由分管领导审批。

年休假审批表(三)

所在单位:                        填表时间:            

姓 名

性 别

参加工作时间

职 务

年 龄

休假天数

1)休假起至日期:

2)休假地址:

销假

日期

说明:一般干部年休假事项用表。

请假审批表(一)

                                     填表时间:            

姓  名

参加工作时间

出生年月

现任职务

婚  否

请假天数

请假起止时间

请假种类

探亲假、哺乳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含男方护理假)等

请假事由

局领导意见

备注

说明:县局副职领导请休假事项用表,由主要领导审批。

请假审批表(二)

所在单位:                            填表时间:            

姓  名

参加工作时间

出生年月

现任职务

婚  否

请假天数

请假起止时间

请假种类

探亲假、哺乳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含男方护理假)等

请假事由

单位意见

局领导意见

备注

说明:1、基层所所长请休假事项用表,3天内由联系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

      2、机关中层正职请休假事项用表,3天内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

3、基层所一般干部3天以上请休假事项用表,由主要领导审批;

      4、机关一般干部请休假事项用表,3天内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

请假审批表(三)

所在单位:                            填表时间:            

姓  名

参加工作时间

出生年月

现任职务

婚  否

请假天数

请假起止时间

请假种类

探亲假、哺乳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含男方护理假)等

请假事由

所在部门意见

备注

说明:1、基层所一般干部3天以下请休假事项用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机关一般干部1天请休假事项用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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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 考勤制度》等两项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4-12 09:51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所、局机关各股、室、大队、稽查局:

现将《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考勤制度》、《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请休假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2日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考勤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干部管理工作,加强干部队伍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促进年度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县局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准请“霸王假”。

二、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以内,工作人员必须按时签到。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签到的,按照迟到登记考勤;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照早退登记考勤。

三、工作时间内,不准串岗聊天,不准电话聊天;不准在工作时间炒股、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不准办私事;不准上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

四、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请休假制度》的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事项,经批准后方能请休假。

五、凡没有经过批准擅自请“霸王假”的,按照旷工登记考勤。

六、考勤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考勤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登记,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事项。

七、各基层所独立进行考勤,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的考勤情况给局办公室;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勤由局办公室负责;每月10日前局办公室把全局上月考勤情况上报主要负责人审核。

八、考勤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和奖惩重要依据之一,各考勤单位应定期分析出勤情况,及时上报发现问题。

九、各考勤单位对经常迟到、早退的同志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我局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正。

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考勤工作,如实记录、归纳整理、研究分析,如实上报考勤情况,如有弄虚作假、姑息迁就现象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一、县局将组织督查人员对各单位的考勤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检查,并将抽查、检查情况通报全局。

十二、此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请休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干部管理工作,调动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能,建设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干部队伍,保证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请假制度,结合县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已满20年以上、 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1、2、 3、4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二、探亲假

(一)凡工作满一年的在职工作人员,与父亲、母亲都不在同城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下同),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凡与配偶不在同城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探亲假期包括休息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需一次性安排,一般不能分段、跨年度使用。

(二)未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途假。

(三)工作人员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途假。

三、婚假

按国家规定符合婚姻法规定者婚假3天;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假原则上应在结婚当年使用。

四、丧假

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3天的丧假。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途假。

五、生育假

(一)产假、男方护理假

1.女工作人员产假为98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含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5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

2.女工作人员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哺乳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享受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哺乳假。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怀孕7个月以上的,可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哺乳期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有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六、病假

工作人员有病请假必须持医院的疾病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无法提供医疗机构证明的,算事假。

七、事假

工作人员因私事要求请假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审批,原则上应在年休假或探亲假休过后方能准假。

八、其他

除年休假的假期不含国家法定假日、休息日以外,其他请休假的假期均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九、请休假的审批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审批程序如下:

(一)年休假审批程序:县局副职领导的年休假经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县局中层正职的年休假经县局分管领导批准;县局中层副职的年休假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机关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基层所工作人员的年休假由基层所所长批准;年休假事项需报办公室备案

(二)其他请休假事项审批:县局副职领导的请休假事项由县局主要领导审批;基层所所长3天以下(含3天)的请休假事项由县局联系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请休假事项由县局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基层所工作人员3天以下(含3天)的请休假事项由基层所所长审批,3天以上的请休假事项由县局主要领导审批;县局机关中层正职3天以下的请休假事项由县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请休假事项由县局主要领导审批;其他县局机关工作人员1天以下的请休假事项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下(含3天)的请休假事项由县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请休假事项由县局主要领导审批请休假事项需报办公室备案。

十、请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不影响参加年度考核和连续工龄计算。

(二)哺乳假期间,按照本人工资标准的80%核发工资,不影响参加年度考核和连续工龄计算。

(三)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和工龄计算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四)事假等其他请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和工龄计算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对请休假人员除按照规定执行工资待遇外,对工作人员请休假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不影响按照规定发放的奖金。

2.病假、事假、哺乳假等请假期间,按天数扣发按照规定发放的奖金。

3.请“霸王假”、旷工的,按天数扣发按照规定发放的奖金。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一)不履行请(休)假程序,或请(休)假未获批准擅自不上班的;

(二)请(休)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口头或短信请假后不补办书面审批手续的。

旷工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十二、补休

因工作需要,受单位领导指派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值班、加班、出差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安排补休,补休时间与值班、加班、出差时间相当。补休需填写《补休登记表》。

十三、纪律要求及责任追究

干部职工请休假(含补休)不能影响工作正常开展,休假期间必须保持联络畅通,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正在休假的职工回到工作岗位的,应服从单位安排中止休假。要落实好AB岗制度,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不得出现空岗的情况。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本规定。未按本规定履行请(休)假审批程序、或违反请(休)假的规定批假的单位,追究主要领导和具体负责人责任。工作人员不履行请(休)假程序或规避请(休)假程序情况比较严重,单位不及时处理或不上报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十四、本制度适用于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股室、直属机构及各基层所在职在编工作人员。

十五、本制度规定以外的其他请假事项,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此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年休假审批表(一)

所在单位:                        填表时间:            

姓 名

性 别

参加工作时间

职 务

年 龄

休假天数

1)休假起至日期:

2)休假地址:

销假

日期

说明:县局正副职领导年休假事项用表。

年休假审批表(二)

所在单位:                        填表时间:            

姓 名

性 别

参加工作时间

职 务

年 龄

休假天数

1)休假起至日期:

2)休假地址:

销假

日期

说明:县局中层正副职年休假事项用表,正职由主要领导审批,副职由分管领导审批。

年休假审批表(三)

所在单位:                        填表时间:            

姓 名

性 别

参加工作时间

职 务

年 龄

休假天数

1)休假起至日期:

2)休假地址:

销假

日期

说明:一般干部年休假事项用表。

请假审批表(一)

                                     填表时间:            

姓  名

参加工作时间

出生年月

现任职务

婚  否

请假天数

请假起止时间

请假种类

探亲假、哺乳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含男方护理假)等

请假事由

局领导意见

备注

说明:县局副职领导请休假事项用表,由主要领导审批。

请假审批表(二)

所在单位:                            填表时间:            

姓  名

参加工作时间

出生年月

现任职务

婚  否

请假天数

请假起止时间

请假种类

探亲假、哺乳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含男方护理假)等

请假事由

单位意见

局领导意见

备注

说明:1、基层所所长请休假事项用表,3天内由联系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

      2、机关中层正职请休假事项用表,3天内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

3、基层所一般干部3天以上请休假事项用表,由主要领导审批;

      4、机关一般干部请休假事项用表,3天内由分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主要领导审批。

请假审批表(三)

所在单位:                            填表时间:            

姓  名

参加工作时间

出生年月

现任职务

婚  否

请假天数

请假起止时间

请假种类

探亲假、哺乳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生育假(含男方护理假)等

请假事由

所在部门意见

备注

说明:1、基层所一般干部3天以下请休假事项用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机关一般干部1天请休假事项用表,由部门负责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