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管理 制度》及《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非独立 核算单位经费开支方案》的通知
各所、局机关各股、室、大队、稽查局:
现将《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及《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非独立核算单位经费开支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4日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严格财经纪律,有效降低本单位的行政运行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等相关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目的:严格实行国库零余额预算收支管理制度,有计划的合理调控单位资金,努力获取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创建节约型机关。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合理编制年度预算,从财务方面保障本单位各项工作正常运转;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本单位财务活动合理合法;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实时监控财务活动,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章 财务核算体制管理
第四条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属三级法人单位,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年度内财务收支活动按预算管理体制执行;年末编制下一年度的收支预算,局属各部门按时上报本部门的经费预算支出情况。财务股严格按照年初预算要求做好每月经费支出预算;所有款项不得作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
第五条 局机关经费坚持归口管理原则。由财务股统一归口管理,纳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每月10-20日财务股编制上月各类财务报表及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并呈报局长审核。
第六条 各基层工商所、计量所、食药所、检验所是局机关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经费开支按年初财政预算由局机关统筹安排,办公费、公车运行维护费、接待费、邮电费等公用支出由局机关统一安排,水电费、差旅费、垃圾费及其他零星开支等工作必需费用实报实销(具体方案附后)。
第七条 为提高工商所、计量所、食药所及检验所所长的自我廉洁约束力,强化干部职工监督参与度,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我局对所长实施离任审计制度。所长离任前,我局内部审计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对其所长任期内履行的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审计内容包括财务规范情况、非税及罚没收入收缴情况、票据使用规范及固定资产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章 规费收入管理
第八条 规费收取实行公示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亮证收费,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不得超收、漏收、少收。
第九条 严格执行规费收入解缴制度,各收费单位的收费收入必须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并于每月30日前到财务股办理当月的结报手续,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否则将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票据管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专用收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各项收费票据按使用情况到县局财务股领取,票据要妥善保管,防止票据损毁、丢失、被盗;票据填写严格按照规定逐栏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大小写一致,杜绝头大尾小等现象。
第十一条 加强其他资金收入管理。局属各单位因公取得的经费、返还款、赞助费、租赁费、复印费、闲置固定资产处置收入、废旧物品处理收入及其他收入,统一交财务股按实际情况规范管理使用,不得自行处理。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一支笔”是指本局的所有经费支出都由分管财务的局长签字核销。各项费用开支原则上按“一事一单一报”执行,即一项支出事由填制一张经费报批单一次报批,如有支出金额较大的(专项支出5000元以上,公用支出10000元以上),财务股按局领导班子会讨论意见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经费支出活动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到财务股办理报帐手续,原则上不得跨月报账,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局长批准。
第十四条 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报批流程):1、由经办人按照用款申请单(现金支出报批单)、粘贴单所列要求逐栏逐项填写并附上原始凭证(发票),批量采购的不论金额大小需后附经费支出登记(明细)清单等基本资料;2、证明人证实并签字;3、经办人送分管领导审核后并签注意见;4、经办人报财务股长审核;5财务股长根据本月预算经费执行情况分批分类报局长审批;6、开展公务接待及外出工作前需到局办填报公务接待或出差审批单(一式两联),公务接待和出差标准参照县政府相关文件及局机关规定执行,财务股凭审批内容核销经费开支。以上任何一项手续不完善,报账单据退回给经办人。
第十五条 名称注释:原始凭证(发票):是指各项经费支出必须取得有效原始凭证(发票),除工资、津贴、补贴发放表等自制凭证外,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发票)必须具备以下内容:①单位(客户)名称;②原始凭证(发票)的日期(年月日);③经济业务内容包括数量、单价、金额;④合计金额大小写要一致;⑥开票人、收款人要签字;⑦出票单位(个人)盖公章。经费支出登记(明细)清单:是指逐条列出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支出理由等具体内容的明细单。原始凭证(发票)凡注明有“一批”、“等等”、“几次”等内容的,都需后附此清单。证明人证实:是指直接参与或认知此项支出活动的单位同事,证明该支出行为真实。分管领导审核:是指安排或认可此项支出活动的领导,核对该支出行为真实有效。财务股长审核:是指财务股长审查报账凭证内容与支出行为是否一致,支出行为是否符合财务审计要求;核对支出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局长审批:是指局长根据我局的财力情况最终审核批准该支出行为。
第十六条 局长审批后财务股在5-10个工作日内办理提取现金或转帐手续。
第十七条 根据《现金管理条例》规定,支付金额伍佰元以上(含伍佰元)的财务活动需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的方式进行列支;严格控制现金库存量,局机关出纳日库存现金不得超过壹仟元,超过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否则失窃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对往来款项要及时按照财务相关规定清理,不得长期挂帐。严格控制个人借款,确因工作需要借款的,须填写借款单,经局长批准后,财务股方可支付现金。借款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还款手续,逾期不还的,财务人员有责任从代发工资中扣还。
第十九条 车辆使用(保管)、燃油及维修费支出按相关规定执行,车辆汽油费使用登记表需报财务股备案便于三公经费检查。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市级、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某项工作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预算及国库管理规定办理预算指标申请和资金拨付手续,不得挪用、挤占资金 ;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金,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应成立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项目领导小组应根据核拨的项目资金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负责。
第二十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对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大型设备购置、规范化建设等重大项目支出需由县政府采购部门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及时办理产权、财产物资移交、登记手续。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应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定期维护。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内未执行的,如无特殊情况,需将专项资金退回财政部门;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调整用于与该项目有关的业务支出。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贯彻统一领导、统一计划、统一购置、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财产及单位价值虽不满500元,但其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桌、椅)等,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对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材料等物资也应进行分类登记,参照上述管理办法进行造册登记。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使用部门要对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建帐(卡)登记及使用登记,定期清查对帐,加强内部管理,堵塞漏洞;做到帐帐相符(即财务的会计帐与固定资产帐相符),帐物相符(即固定资产帐与各使用部门在用的资产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要根据审批权限逐级审查商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填报《融安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损、报废申报审批表》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固定资产处置所得的收入按前款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部门负责制,各部门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每年末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如有丢失、损坏、盘赢、盘亏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资产处置规定作相应的处理和责任追究,如有负责人调离的,要及时办理好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非独立核算
单位经费开支方案
局属各基层工商所、计量所、食药所、检验所是局机关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经费开支按年初财政预算由局机关统筹安排,具体经费开支方案如下:
一、办公费用 是指开展日常工作使用的办公用品、办公耗材等费用。各所需要使用时由负责人或财务员按季度列明细表报到局办公室,局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到局机关办公室领取或到定点商家签字领取。要求节俭使用,不能随意多领长期存放,不能铺张浪费。
二、车辆运行维护费 是指开展执法检查及日常巡查工作使用车辆发生的汽油费、维修费等费用。汽油费由局办公室按照《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务车辆用油制度》合理核定汽油使用数量,实行一车一卡管理。维修费实行定点维修,车辆出现状况需要维修保养时,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由局办公室安排维修保养事宜。
三、差旅费 是指下村屯开展执法检查、日常巡查工作及外出开会培训等发生的差旅费用。差旅费按照《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及要求执行,属于日常工作的每月报批一次,外出学习培训的按次数报批。
四、水电费 是指日常办公发生的水电费用。使用公务卡结算,实报实销。
五、其他零星费用 是指日常办公、巡查及开展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生的零星开支,根据发生费用情况优先使用公务卡结算,实报实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