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所、局机关各股、室、大队、稽查局:
现将《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4日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局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融安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和基层工商所、计量所、食品监管所、检验所。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建立健全我局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按照财政厅的要求分级别、分项目制定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客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交通工具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 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 小汽车) |
科级及以下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交通工具的发票应载明起止时间、地点、姓名等内容。具体如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相关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确实因工作急需才能乘坐飞机,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以及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普通客车、地铁交通费可以凭据报销,出租车及其他非常规交通工具的费用自理。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住宿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十四条 住宿房间只能入住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的普通单间或标准间。原则上要求两人合住一个标准间,多人出差出现单男单女的情况可增加一个单人间。
第十五条 住宿限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标准 职务 |
区内 县城 |
省府及区 内地级市 |
区外 |
科级人员 |
200 |
320 |
330 |
其他人员 |
180 |
280 |
330 |
出差人员在限额标准内凭发票实报实销,不能虚开住宿费发票,否则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用。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七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执行统一标准,具体如下表:
地区 |
补助标准 |
备注 |
乡(镇)到村屯 |
20 |
指本乡(镇)到本乡(镇)村屯(离开驻地2公里以上) |
本县城、乡(镇)之间 |
40 |
指县乡(镇)之间、乡(镇)到乡(镇) (离开驻地5公里以上) |
区内县城 |
100 |
指区内各县城 |
区内地级市 |
100 |
指区内各地级市 |
省府及区外 |
100 |
指南宁及广西区外 |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能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在出差地发生的城市内往返于驻地与火车站、汽车站及机场之间的交通费用。
第二十一条 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工作人员出差时间在两天以上(含两天)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往返的两天计算,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具体标准为:省府、区内各地级市及区外每人每天80元,区内各县城每人每天50元,本县县乡(镇)之间每人每天30元。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学习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学习等统一安排食宿的活动,活动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由主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往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不安排食宿的活动,活动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到区外或柳州市区内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之前先到局办公室填报出差审批单并由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参加会议、培训、学习的需提供相关通知或文件,并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未按规定开支的差旅费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出差的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凭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及出差的相关通知或文件等凭证。住宿费、飞机票、火车票等支出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七条 财务股凭局领导核签的出差审批单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的请客、送礼、游览等。对弄虚作假,虚报开支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有紧急情况外出办案需要使用执法车辆的,可到局办公室办理用车报批手续,车辆在办案规定的路线内往返发生的过路、过桥费、燃油费及停车费凭票据报销。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条 为加强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局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纪检监察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局属各部门开展外出活动及列支差旅费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报批;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手续是否完善;
(四)是否向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是否重复报销差旅费用;
(六)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审批制度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出国(境)境外的食宿交通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细则由财务股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件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