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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融安县开展化妆品“颜色行动”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2017-04-14 16:11    |  作者: 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所、局机关各股、室、大队、稽查局:

现将《融安县开展化妆品“颜色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4日

融安县开展化妆品“颜色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整顿和规范化妆品经营秩序,打击化妆品违法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针对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在全县范围内,以大中型美发场所为重点,开展代号为“颜色行动”染发类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以打击假劣、规范经营、宣扬诚信、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工作,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查处染发类化妆品违法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行为。严格对进货查验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提升化妆品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提高行业守法经营诚信水平,规范全市化妆品经营市场秩序。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

以中大型美发场所等经营单位为重点,完成我县美发场所监督检查,根据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开展化妆品“颜色行动”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县需完成3家美发场所监督检查任务。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要求各乡(镇)所完成辖区内1家美发场所的监督检查任务,县城范围内监管由保化股牵头,辖区所配合完成监督检查任务。

三、工作内容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染发类化妆品的产品合法性、产品标签、台账管理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染发类化妆品相关监督执法参考(详见附件1)。

(一)严查经营“三无”染发类化妆品行为。规范染发类化妆品经营行为,查处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企业和无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三无”化妆品。严查染发类化妆品的合法性,规范经营染发类化妆品行为。查处经营无中文标签、无批准文号和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等“三无”进口的染发类化妆品。

根据国家总局2016 年度化妆品生产许可换发证公告,产品生产日期在 2017 1  1 日后的,应查询国家总局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是否有产品标示生产企业名称(查询方法:第一步打开浏览器输入网址www.sfda.gov.cn,进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第二步在“许可服务”项中找到“网上办事”,点击进入“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即可查询产品许可信息)。凡是在国家总局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没有查询到产品标示生产企业名称的,一律按无证生产化妆品进行查处。

(二)规范染发类化妆品经营管理行为。督导经营单位落实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规范索证索票行为。督导经营单位索取和完善产品供应商及产品资料,索取有效营业执照和特殊用途(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并对相关资料建档留存备查。督导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化妆品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台账记录,对来往票据建档留存备查。

(三)严查染发类化妆品标识标签。核查产品标签内容是否齐全。严查无批准文号(备案号)而宣称染发功效的染发类化妆品。严查化妆品标签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以及标示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内容的化妆品。

(四)严查经营假劣化妆品行为。严厉查处冒用盗用卫生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染发类化妆品批准文号(备案号)的监督检查力度,核实批准文号(备案号)的有效性,严厉查处冒用盗用批准文号(备案号)的染发类化妆品。加大产品标示生产日期检查力度,查处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和保质期限染发类化妆品,杜绝美发场所经营过期变质化妆品的行为。规范美发场所化妆品仓储行为,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染发类化妆品的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是按颜色区分的,一个批准文号只对应一种颜色的染发产品。

(五)严查自制染发类化妆品违法行为。重点监督检查美发场所经营的染发类化妆品,仔细核实原包装产品,查明产品来源等相关合法证明资料。严密核对大包装规格化妆品生产日期,杜绝超期使用过期变质化妆品。规范经营大包装规格等非一次性化妆品行为,严厉查处美发场所自制化妆品行为。

(六)开展染发类化妆品专项监督抽检。我局协助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开展染发类化妆品专项监督抽检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73月至4月)。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初步建立美发场所等经营单位信息档案,确定我县重点检查对象名单(附件6),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安排实施我县专项整治工作。

(二)监督检查阶段(20175月至8月)。组织执法人员按方案要求对辖区重点检查对象名单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落实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规范美发场所经营化妆品行为,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导经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协助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开展染发类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

(三)监督抽查阶段(20179月至10月)。我县要落实年度染发类化妆品专项整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并取得一定整治成效,迎接市局的监督抽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710月至11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经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进一步规范染发类化妆品经营行为,及时查处专项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各乡(镇)所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监管工作建议和意见,探索建立染发类化妆品监管有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监管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此次染发类化妆品专项整治已被市局列入2017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指标,我们要高度重视此次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照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抓好工作落实。要提高监管责任意识,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

(二)严格履行职责,查处违法产品。各乡(镇)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做好监督检查记录(附件2)。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乡(镇)所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化妆品,要及时采取没收、销毁等有效监管措施。依法依规查处,严厉打击经营“三无”、假劣等违法化妆品。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上报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稽查大队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监督指导并行,规范经营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同时,要积极引导经营单位自查和整改。督导经营单位落实索票索证和进货台账制度,规范进货渠道和进货票据管理,提升化妆品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

(四)积极宣传教育,提高企业自律。加大“颜色行动”的宣传力度,提升行政执法的影响力和威慑力。对经营单位发放化妆品监管告知书(附件3),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化妆品法律法规和化妆品安全知识,引导有条件的经营单位签订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4),加强经营单位法律责任意识,提升诚信经营意识水平,推动化妆品经营行业诚信建设。

(五)按时完成工作,做好信息报送。一是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乡(镇)所要指定专人负责,按时完成专项监督检查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将材料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的形式报送保化股。4月19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检查名单(附件6);6月28日和926日前报送专项整治信息汇总表(附件5)、检查台账(附件7);二是做好专项工作总结,各乡(镇)所、稽查大队应在11月8日前按要求把总结材料(包括工作部署、措施、成效、问题与建议等)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保化股。联系人:罗丽联系电话:8156682、8156680(传真)邮箱:raxbhg@163.com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节选参考

2.2017年融安县化妆品专项整治监督检查表

3.化妆品安全监管告知书

4.化妆品经营质量安全承诺书

5.2017年融安县化妆品专项整治信息汇总表

6.2017年融安县化妆品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名单


附件1

相关法律法规节选参考

一、相关法规条款节选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

违反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也可照

《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二)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

生产的化妆品的。

违反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也可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三)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违反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五)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

违反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六)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参考:《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超过有效使用期等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如何处理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1125号)。

(七)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

违反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2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八)进口化妆品没有中文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

方法1

违反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

处罚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方法2

违反条款:《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处罚条款:《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九)销售进口化妆品时所提供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与卫生部批准内容不符的。

参考《卫生部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05号)。

(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特殊用途和功效的。

参考《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36号)。

(十一)伪造特殊、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的。

处罚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3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十二)没收进口化妆品的后处理。

处罚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收产品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没收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检验合格的,待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准予销售:4.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十一)监督抽检不合格化妆品的查处。

处罚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 3 5倍的罚款。


二、国家监管部门关化妆品卫生监督方面的批复(摘选)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总局网站数据库数据能否作为产品认定依据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6183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库数据能否作为产品认定依据的请示》(苏食药监稽〔2016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总局网站数据库中化妆品行政许可相关信息是总局化妆品行政审批数据的电子化表现形式,可作为日常监督执法的参考依据。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参考总局网站数据库提供的化妆品行政许可信息,结合案件调查取证的情况,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予以认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321日


       

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

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6236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有请示》(浙

卫〔200620号)收悉。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四)和(五)项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除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经营单位进行

行政处罚外,对于不合格产品,应监督其销毁。

二、获得卫生部备案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具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和功效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对于宣称具有其他特殊功效的产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卫生部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105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

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冀卫法监函字〔200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化妆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二、进口或者销售进口化妆品时所提供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与卫生部批准内容不符的,可视为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产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此复。

二○○四年四月一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督有关

问题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447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认定特殊用途化妆品品种问题的请示”(鄂卫生

文〔2004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目前,我部对染发产品的审批是按颜色区分的,一个批号只对应一种颜色的染发产品。

二、经核实,批准文号为“卫妆特字〔2002〕第0464号”的产品确为“瑞缤染发膏(黑色)”。其他颜色的“瑞缤染发膏”也应该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此复。

卫生部法监司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标识资生堂的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3180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标识资生堂的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请示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到目前为止,我部未批准过“资生堂男士护肤霜”和“资生堂男士营养面霜”两种产品,经核实,批号为卫妆进字

2000)第0080号的产品为“资生堂化妆基础霜”,批号为(97卫妆准字02-JK-7679的产品为“诗蔓滋养增白日霜”。

二、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应是一个批准文号针对一个产品。

对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卫生部法监司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超过有效使用期等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如何处理请示的批复

卫法监食便函〔2001125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等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如何处理的请示”(湘卫报〔2001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应当责令禁止销售,并监督销毁。同时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这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复。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如何计算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违法所得的请示的复函

卫法监食发〔2000〕第16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沪卫卫监〔20003号“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的请示”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所称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此复。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发〔2000〕第146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问题请示的函”(鄂卫法

监函发〔2000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一、经查下列三个产品批号和名称是真实的:(97)卫妆准字01-JK-7711,资生堂中性沐浴露;(97)卫妆准字01-JK-7710,资生堂透明护发素;(97)卫妆准字01-JK-7709资生堂透明洗发水。但上述三个批准产品的名称后面均未提及香型。请示中提及的批件与卫生部的批件不一致。

二、同名称不同香型的化妆品应当按不同类别的化妆品申报卫生许可批件,即一种香型一个批号。

三、对伪造化妆品批件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此复。

     卫生部法监司

附件2

2017年融安县化妆品专项整治监督检查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要点

检查情况

1

产品合法性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1)检查是否经营“三无”化妆品。

□是□否

2)所经营的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

□是□否

3)特殊用途(进口)化妆品是否有批准

文号。

□是□否

4)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

验。

□是□否

5)检查化妆品是否有假冒文号现象。

□是□否

6)化妆品批准(备案)文号是否与行政批件内容一致。

□是□否

7)化妆品批准(备案)文号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是□否

2

台账管理

8)是否索取供货商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

□是□否

9)是否建立供货企业档案;

□是□否

10)是否建立购货台账。

□是□否

11)特殊用途(进口)化妆品是否持有

效的行政许可批件。

□是□否

3

化妆品

标识

标签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12)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标注有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是□否

13)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标注内容是否齐全。

□是□否

14)是否有未取得行政许可批件而宣称染发等特殊功效的化妆品。

□是□否

15)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是□否

16)抽查化妆品的使用期限是否过期。

□是□否

17)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标注有适应症。

□是□否

4

其他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

18)是否有自制化妆品行为。

□是□否

其他存在问题

限期整改内容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时间

附件3

化妆品安全监管告知书(模板)

××经营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12号),自 2013年9月27日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化妆品监督管理职责。为做好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强化责任意识

自觉遵守《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强化企业是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人意识,提升化妆品质量安全意识水平,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

二、规范经营行为,保障质量安全

全面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制度,认真做好供应商资质审查、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和台账管理等。开展供应商及产品资质审查,包括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批准证书、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标签标识等。建立产品购进台账,批发企业建立销售台账。不经营无证、标识不全的产品,不经营过期假劣的产品,不经营夸大产品功效、宣传医用疗效的产品

三、自律诚实守信,维护消费安全

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要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消费者、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深化自律意识,常抓诚信建设,营造化妆品良好经营市场秩序。

致力维护化妆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化妆品消费安全。

食品药品监督举报电话:12331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签收单位(盖章):        

签收人(签名):        

   日   


附件4

化妆品经营质量安全承诺书

遵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为保证我单位所经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现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贯彻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并建立台账。

二、所经营的化妆品从合法渠道购进,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要求,并具有合格的标识标签。化妆品储存场所的卫生环境符合相关规定。

三、确保诚信经营,对所经营化妆品不做虚假和夸大宣传,不销售过期变质、自制化妆品。

四、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接受行政机关依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承诺书一式二份,监管部门和承诺单位各持一份

附件5

2017年融安县化妆品专项整治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序号

项目

单位

数量

1

检查染发化妆品经营单位数量

2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3

发现问题化妆品数量

盒(瓶)

4

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不到位的化妆品经营单位数量

5

查扣(封)涉嫌违法违规化妆品数量

盒(瓶)

6

责令限期整改化妆品经营单位数量

7

实施行政处罚案件

8

实施行政处罚金额

万元

9

移送公安部门案件

注:6月29日和926日前分别上报保化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6

2017 年融安县化妆品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名单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负责人

联系方式

企业类别

归属地

1

美发店□,其他□

市□,县(区)□,乡镇□

2

美发店□,其他□

市□,县(区)□,乡镇□

3

美发店□,其他□

市□,县(区)□,乡镇□

4

美发店□,其他□

市□,县(区)□,乡镇□

5

美发店□,其他□

市□,县(区)□,乡镇□

6

美发店□,其他□

市□,县(区)□,乡镇□

7

美发店□,其他□

市□,县(区)□,乡镇□

注:由保化股于420日前上报市局保化科。

附件7

2017年融安县化妆品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台账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辖区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上半年

下半年

备注

检查时间

检查情况

复查时间

复查情况

检查时间

检查情况

复查时间

复查情况

注:6月29日和926日前分别上报保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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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关于印发融安县开展化妆品“颜色行动”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4-14 16:11  作者: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所、局机关各股、室、大队、稽查局:

现将《融安县开展化妆品“颜色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4月14日

融安县开展化妆品“颜色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整顿和规范化妆品经营秩序,打击化妆品违法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使用安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针对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在全县范围内,以大中型美发场所为重点,开展代号为“颜色行动”染发类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以打击假劣、规范经营、宣扬诚信、保障安全为主要目标,进一步加强化妆品经营环节监管工作,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查处染发类化妆品违法经营行为,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禁限用物质行为。严格对进货查验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提升化妆品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提高行业守法经营诚信水平,规范全市化妆品经营市场秩序。

二、检查对象和范围

以中大型美发场所等经营单位为重点,完成我县美发场所监督检查,根据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柳州市开展化妆品“颜色行动”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县需完成3家美发场所监督检查任务。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要求各乡(镇)所完成辖区内1家美发场所的监督检查任务,县城范围内监管由保化股牵头,辖区所配合完成监督检查任务。

三、工作内容

对化妆品经营单位染发类化妆品的产品合法性、产品标签、台账管理和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染发类化妆品相关监督执法参考(详见附件1)。

(一)严查经营“三无”染发类化妆品行为。规范染发类化妆品经营行为,查处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企业和无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三无”化妆品。严查染发类化妆品的合法性,规范经营染发类化妆品行为。查处经营无中文标签、无批准文号和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等“三无”进口的染发类化妆品。

根据国家总局2016 年度化妆品生产许可换发证公告,产品生产日期在 2017 1  1 日后的,应查询国家总局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是否有产品标示生产企业名称(查询方法:第一步打开浏览器输入网址www.sfda.gov.cn,进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第二步在“许可服务”项中找到“网上办事”,点击进入“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即可查询产品许可信息)。凡是在国家总局化妆品生产许可信息管理系统没有查询到产品标示生产企业名称的,一律按无证生产化妆品进行查处。

(二)规范染发类化妆品经营管理行为。督导经营单位落实

《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规范索证索票行为。督导经营单位索取和完善产品供应商及产品资料,索取有效营业执照和特殊用途(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并对相关资料建档留存备查。督导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化妆品台账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台账记录,对来往票据建档留存备查。

(三)严查染发类化妆品标识标签。核查产品标签内容是否齐全。严查无批准文号(备案号)而宣称染发功效的染发类化妆品。严查化妆品标签违法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以及标示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内容的化妆品。

(四)严查经营假劣化妆品行为。严厉查处冒用盗用卫生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染发类化妆品批准文号(备案号)的监督检查力度,核实批准文号(备案号)的有效性,严厉查处冒用盗用批准文号(备案号)的染发类化妆品。加大产品标示生产日期检查力度,查处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和保质期限染发类化妆品,杜绝美发场所经营过期变质化妆品的行为。规范美发场所化妆品仓储行为,确保化妆品质量安全。

染发类化妆品的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是按颜色区分的,一个批准文号只对应一种颜色的染发产品。

(五)严查自制染发类化妆品违法行为。重点监督检查美发场所经营的染发类化妆品,仔细核实原包装产品,查明产品来源等相关合法证明资料。严密核对大包装规格化妆品生产日期,杜绝超期使用过期变质化妆品。规范经营大包装规格等非一次性化妆品行为,严厉查处美发场所自制化妆品行为。

(六)开展染发类化妆品专项监督抽检。我局协助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开展染发类化妆品专项监督抽检工作。

四、时间安排

(一)组织准备阶段(20173月至4月)。结合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初步建立美发场所等经营单位信息档案,确定我县重点检查对象名单(附件6),明确职责分工,统筹安排实施我县专项整治工作。

(二)监督检查阶段(20175月至8月)。组织执法人员按方案要求对辖区重点检查对象名单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落实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任务。规范美发场所经营化妆品行为,严厉查处各类违法经营化妆品行为。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督导经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协助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开展染发类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

(三)监督抽查阶段(20179月至10月)。我县要落实年度染发类化妆品专项整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并取得一定整治成效,迎接市局的监督抽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201710月至11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经营单位限期完成整改,进一步规范染发类化妆品经营行为,及时查处专项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各乡(镇)所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监管工作建议和意见,探索建立染发类化妆品监管有效工作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监管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此次染发类化妆品专项整治已被市局列入2017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指标,我们要高度重视此次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对照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抓好工作落实。要提高监管责任意识,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

(二)严格履行职责,查处违法产品。各乡(镇)所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时,应做好监督检查记录(附件2)。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乡(镇)所应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化妆品,要及时采取没收、销毁等有效监管措施。依法依规查处,严厉打击经营“三无”、假劣等违法化妆品。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上报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稽查大队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监督指导并行,规范经营行为。开展专项整治同时,要积极引导经营单位自查和整改。督导经营单位落实索票索证和进货台账制度,规范进货渠道和进货票据管理,提升化妆品质量管理水平,规范化妆品经营行为。

(四)积极宣传教育,提高企业自律。加大“颜色行动”的宣传力度,提升行政执法的影响力和威慑力。对经营单位发放化妆品监管告知书(附件3),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化妆品法律法规和化妆品安全知识,引导有条件的经营单位签订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安全承诺书(附件4),加强经营单位法律责任意识,提升诚信经营意识水平,推动化妆品经营行业诚信建设。

(五)按时完成工作,做好信息报送。一是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乡(镇)所要指定专人负责,按时完成专项监督检查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将材料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的形式报送保化股。4月19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检查名单(附件6);6月28日和926日前报送专项整治信息汇总表(附件5)、检查台账(附件7);二是做好专项工作总结,各乡(镇)所、稽查大队应在11月8日前按要求把总结材料(包括工作部署、措施、成效、问题与建议等)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报保化股。联系人:罗丽联系电话:8156682、8156680(传真)邮箱:raxbhg@163.com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节选参考

2.2017年融安县化妆品专项整治监督检查表

3.化妆品安全监管告知书

4.化妆品经营质量安全承诺书

5.2017年融安县化妆品专项整治信息汇总表

6.2017年融安县化妆品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名单


附件1

相关法律法规节选参考

一、相关法规条款节选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擅自生产化妆品的。

违反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也可照

《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二)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

生产的化妆品的。

违反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也可依照《特别规定》第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三)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违反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五)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

违反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六)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处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处罚: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参考:《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超过有效使用期等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如何处理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1125号)。

(七)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

违反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2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5倍的罚款。

(八)进口化妆品没有中文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

方法1

违反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化妆品标签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厂名,并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还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当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

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须有中文记载。

处罚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

方法2

违反条款:《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

处罚条款:《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九)销售进口化妆品时所提供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与卫生部批准内容不符的。

参考《卫生部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05号)。

(十)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特殊用途和功效的。

参考《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36号)。

(十一)伪造特殊、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的。

处罚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23的罚款的处罚,并可以撤销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十二)没收进口化妆品的后处理。

处罚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收产品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没收的产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检验合格的,待按《条例》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准予销售:4.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十一)监督抽检不合格化妆品的查处。

处罚条款:《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 3 5倍的罚款。


二、国家监管部门关化妆品卫生监督方面的批复(摘选)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总局网站数据库数据能否作为产品认定依据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药化管函〔2016183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库数据能否作为产品认定依据的请示》(苏食药监稽〔2016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总局网站数据库中化妆品行政许可相关信息是总局化妆品行政审批数据的电子化表现形式,可作为日常监督执法的参考依据。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参考总局网站数据库提供的化妆品行政许可信息,结合案件调查取证的情况,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予以认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321日


       

卫生部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

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6236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有请示》(浙

卫〔200620号)收悉。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的化妆品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第(一)、(四)和(五)项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除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经营单位进行

行政处罚外,对于不合格产品,应监督其销毁。

二、获得卫生部备案凭证的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具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特殊用途和功效的,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对于宣称具有其他特殊功效的产品,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卫生部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105

河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经营单位销售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

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冀卫法监函字〔200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化妆品经销商经销未经卫生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二、进口或者销售进口化妆品时所提供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与卫生部批准内容不符的,可视为进口或销售未经批准或检验的进口产品,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处罚。

此复。

二○○四年四月一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监督有关

问题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447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认定特殊用途化妆品品种问题的请示”(鄂卫生

文〔2004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目前,我部对染发产品的审批是按颜色区分的,一个批号只对应一种颜色的染发产品。

二、经核实,批准文号为“卫妆特字〔2002〕第0464号”的产品确为“瑞缤染发膏(黑色)”。其他颜色的“瑞缤染发膏”也应该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此复。

卫生部法监司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标识资生堂的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函〔2003180

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标识资生堂的进口化妆品有关问题请示的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到目前为止,我部未批准过“资生堂男士护肤霜”和“资生堂男士营养面霜”两种产品,经核实,批号为卫妆进字

2000)第0080号的产品为“资生堂化妆基础霜”,批号为(97卫妆准字02-JK-7679的产品为“诗蔓滋养增白日霜”。

二、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应是一个批准文号针对一个产品。

对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卫生部法监司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超过有效使用期等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如何处理请示的批复

卫法监食便函〔2001125

湖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等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如何处理的请示”(湘卫报〔2001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应当责令禁止销售,并监督销毁。同时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这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复。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如何计算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违法所得的请示的复函

卫法监食发〔2000〕第16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沪卫卫监〔20003号“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的请示”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所称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此复。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

卫法监食便发〔2000〕第146

湖北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中有关问题请示的函”(鄂卫法

监函发〔2000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意见如下:一、经查下列三个产品批号和名称是真实的:(97)卫妆准字01-JK-7711,资生堂中性沐浴露;(97)卫妆准字01-JK-7710,资生堂透明护发素;(97)卫妆准字01-JK-7709资生堂透明洗发水。但上述三个批准产品的名称后面均未提及香型。请示中提及的批件与卫生部的批件不一致。

二、同名称不同香型的化妆品应当按不同类别的化妆品申报卫生许可批件,即一种香型一个批号。

三、对伪造化妆品批件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此复。

     卫生部法监司

附件2

2017年融安县化妆品专项整治监督检查表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方式

检查要点

检查情况

1

产品合法性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1)检查是否经营“三无”化妆品。

□是□否

2)所经营的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

□是□否

3)特殊用途(进口)化妆品是否有批准

文号。

□是□否

4)进口化妆品是否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

验。

□是□否

5)检查化妆品是否有假冒文号现象。

□是□否

6)化妆品批准(备案)文号是否与行政批件内容一致。

□是□否

7)化妆品批准(备案)文号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是□否

2

台账管理

8)是否索取供货商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

□是□否

9)是否建立供货企业档案;

□是□否

10)是否建立购货台账。

□是□否

11)特殊用途(进口)化妆品是否持有

效的行政许可批件。

□是□否

3

化妆品

标识

标签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12)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标注有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是□否

13)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标注内容是否齐全。

□是□否

14)是否有未取得行政许可批件而宣称染发等特殊功效的化妆品。

□是□否

15)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是□否

16)抽查化妆品的使用期限是否过期。

□是□否

17)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宣传疗效、是否使用医疗术语、是否标注有适应症。

□是□否

4

其他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

18)是否有自制化妆品行为。

□是□否

其他存在问题

限期整改内容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

检查人员签名

检查时间

附件3

化妆品安全监管告知书(模板)

××经营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112号),自 2013年9月27日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化妆品监督管理职责。为做好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遵守法律法规,强化责任意识

自觉遵守《产品质量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强化企业是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人意识,提升化妆品质量安全意识水平,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

二、规范经营行为,保障质量安全

全面落实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制度,认真做好供应商资质审查、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和台账管理等。开展供应商及产品资质审查,包括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产品批准证书、产品检验合格报告、进口化妆品的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标签标识等。建立产品购进台账,批发企业建立销售台账。不经营无证、标识不全的产品,不经营过期假劣的产品,不经营夸大产品功效、宣传医用疗效的产品

三、自律诚实守信,维护消费安全

各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要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消费者、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认真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深化自律意识,常抓诚信建设,营造化妆品良好经营市场秩序。

致力维护化妆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化妆品消费安全。

食品药品监督举报电话:12331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签收单位(盖章):        

签收人(签名):        

   日   


附件4

化妆品经营质量安全承诺书

遵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 为保证我单位所经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现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贯彻执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并建立台账。

二、所经营的化妆品从合法渠道购进,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要求,并具有合格的标识标签。化妆品储存场所的卫生环境符合相关规定。

三、确保诚信经营,对所经营化妆品不做虚假和夸大宣传,不销售过期变质、自制化妆品。

四、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接受行政机关依法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其他合法权益。

五、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承诺单位(盖章):         承诺人(签名):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承诺书一式二份,监管部门和承诺单位各持一份

附件5

2017年融安县化妆品专项整治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序号

项目

单位

数量

1

检查染发化妆品经营单位数量

2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3

发现问题化妆品数量

盒(瓶)

4

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不到位的化妆品经营单位数量

5

查扣(封)涉嫌违法违规化妆品数量

盒(瓶)

6

责令限期整改化妆品经营单位数量

7

实施行政处罚案件

8

实施行政处罚金额

万元

9

移送公安部门案件

注:6月29日和926日前分别上报保化股

填报人: 联系电话:


附件6

2017 年融安县化妆品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名单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负责人

联系方式

企业类别

归属地

1

美发店□,其他□

市□,县(区)□,乡镇□

2

美发店□,其他□

市□,县(区)□,乡镇□

3

美发店□,其他□

市□,县(区)□,乡镇□

4

美发店□,其他□

市□,县(区)□,乡镇□

5

美发店□,其他□

市□,县(区)□,乡镇□

6

美发店□,其他□

市□,县(区)□,乡镇□

7

美发店□,其他□

市□,县(区)□,乡镇□

注:由保化股于420日前上报市局保化科。

附件7

2017年融安县化妆品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台账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日期:    

辖区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上半年

下半年

备注

检查时间

检查情况

复查时间

复查情况

检查时间

检查情况

复查时间

复查情况

注:6月29日和926日前分别上报保化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