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融安县食用 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所、局机关各股、室、大队、稽查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区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的通知》(桂食药办食生〔2017〕6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融安县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将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2017年6月10日
融安县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秩序,督促食用植 物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保障食用植物油食品安 全,我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对象
全县生产经营环节的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单位及食用植物油小油坊。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为期4个月(2017年6月至9月)的行动,深化治理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企业及小油坊,督促各乡(镇)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业主守法诚信经营,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使食用植物油生产经营企业及小油坊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全县食用植物油安全水平明显提高。
三、整治内容
(一)加强对食用植物油原料的控制
围绕农贸市场、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等重点场所,加大食用油原料排查力度,对食用油生产经营企业及食用油生产加工小油坊原料采购渠道是否合法,是否按要求索证索票和登记台账的情况进行检查。强化部门间协同合作,加大对花生原料的监督抽检力度,严厉打击食用油原料违法经营行为。
(二)全面规范企业生产行为
加大整治力度,督促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严格实施《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以下简称《卫生规范》),建立健全并实施食用植物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建立原辅料供应商审核制。
(三)全面整治食用植物油小油坊
严格食用植物油小油坊登记申请资料的审查及现场核查,规范食用植物油小油坊登记管理工作。加大整治力度,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小油坊应加强原料控制,不得使用霉变、受到污染等不合格原料进行生产加工,原料存放区应有防潮处理措施,原料必须离墙离地10厘米存放。
1.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小油坊是否在基层所进行登记,并递交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2.检查是否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用植物油相适应的原料处理、 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和设备,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加强原料控制,不得使用霉变、受到污染等不合格原料进行生产加工,或者利用废弃的食用油脂及其制品回收加工产品。
3.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小油坊应配备快速检测设备,建立采购原料、来料加工、生产过程记录、销售记录、快速检测记录台账等。各项记录应当真实,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4.检查食用植物油加工小油坊使用的包装容器需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销售时产品应在其包装物上粘贴简易标识,其内容最少需包括:登记编号、油坊名称、地址、产品名称、配料成分、加工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5.开展监督检查和快速抽检,对食用植物油小油坊产品的监督抽检工作,主要指标为黄曲霉毒素B1等,检验费用由区局食用植物油办公室年度抽检监测费用中支出。
(四)全面整治食用植物油流通环节监管
1.检查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持证照经营,其经营场所必须干净整洁。
2.检查是否切实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以及进销货台账登记等法定义务,查验、索取生产者和上级供货商的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查验后严格记录,确保各项记录应当真实,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3.检查是否销售无包装、无标签标识、标签标识不规范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
4.检查是否将食用油大包装拆零进行散装食用油销售。小油坊生产的散装食用油仅限在本店销售。
5.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用油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采取下架处置措施,并召回相关问题产品。
6.食用油经营单位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一次。
(五)全面整治食用植物油餐饮环节监管
1.检查是否从合法渠道采购有合格证明的食用油;是否建立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
2.检查是否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废弃油脂、泔水油是否采用专用容器存放;是否建立处置台账。
四、抽检工作安排
本次整治工作结合专项监督抽检同时进行。
(一)时间安排
按整治行动的工作要求,2017年8月15日前(为样品送达日期,8月15日后停止接收本次专项整治监督抽检样品),各股(室)、所完成对辖区食用植物油的抽样和送样工作,样品由食品生产股统一送样。
(二)任务分配
请各股(室)、所按照《融安县食用植物油专项监督抽检任务分解表》(附件1)的任务分配开展抽检工作,各单位在保证完成任务总数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环节抽检数量进行微调。
(三)依据和要求
1.抽样的数量、抽样方法及样品检验按《国家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7版)》等规定要求进行抽检,具体可参照《2017年食用植物油专项监督抽检说明》(附件2)。
2.生产环节抽样一是在企业成品库抽取近期生产并经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样品,二是在小油坊随机抽检,送承检机构进行检验;流通环节抽样主要在农贸市场抽取样品;餐饮环节抽样在餐饮服务单位随机抽检。所抽样品须由企业进行确认核实并提供有关材料,样品(包括备样)应在规定的期限(同时考虑产品的保质期或保鲜期)内送达各承检机构。
3.对抽检中发现停产的企业,企业应出具停产情况书面说明,恢复生产时应及时报告,食品生产股对其恢复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抽检。
五、整治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6月上旬)。按照职责分工, 组织动员部署整治任务,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目标、措施、步骤和责任,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步骤合理、责任到单位、到岗、到人。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6月中旬至2017年9月中旬)。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组织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检检验,2017年8月15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工作。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7年9月下旬)。针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严格按要求开展相应处置工作,并督促企业及时完成整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总结整治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生产过程监控体系,建立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和制度,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各单位于9月18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至县局食品生产监管股。
各单位要严肃纪律,严格遵守抽样送样时间,在抽样中不得事先通知企业,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关信息处理工作。监督检查过程中遇到的情况要及时与县局食品生产监管股沟通。联系人及电话:杨贵生,0772-8156685;邮箱:raxscg@163.com。
附件:1.《2017年融安县食用植物油专项监督抽检任务分解表》
2.《2017年食用植物油专项监督抽检说明》
附件1:
2017年融安县食用植物油专项监督抽检任务分解表
辖区 |
生产企业 |
小油坊 |
流通 |
餐饮 |
合计 |
融安 |
2 |
6 |
5 |
5 |
18 |
合计 |
|
|
|
|
18 |
备注:原则上各股室负责各自监管环节抽样工作,基层所负责小油坊抽样工作,如小油坊未能抽够样品数量,适当调整,确保抽样总数完成。
附件2:
2017年食用植物油专项监督抽检说明
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的成品库房,小包装产品(净含量<25L(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扦取适当数量的样品,抽样数量不少于3L(kg),且不少于2个独立包装;大包装食品(净含量≥25L(kg)),从同一批次样品堆2个完整包装样品中扦取不少于3L(kg)样品,混合均匀后盛装于清洁干燥的样品容器内;扦取油池装油、油罐装油时,从容器不同部位分别抽取适当数量的样品,抽取的样品混合均匀后,分出所抽样品于样品容器中,抽样数量不少于3L(kg)。
经营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或餐饮食品原辅料,抽样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抽取餐饮食品原辅料时,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产品中扦取样品(已开封使用的产品酸价、过氧化值偏高,不宜抽样)。
生产、流通、餐饮环节抽样时抽样数量不少于3L(kg)。所扦取样品分为2份,约1/2为检验样品,约1/2为复检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小油坊抽样量为1.5L(kg),其中2/3做为检样,1/3为备样。(备份样品封存在承检机构)
扦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可根据检验和复检需要适量调整。扦样工具、样品容器应选用合适的材质,并在使用前预先清洗和干燥,避免样品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