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坡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17年大坡乡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乡直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切实做好我乡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工作,确保全乡养殖业健康发展,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坡乡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日
2017年大坡乡高致病性禽流感
防治应急预案
禽流行性感冒(简称禽流感,AI)是由A型流感病毒引起的禽类急性传染病,其中高致病性禽流感(HRAI)被世界动物卫生组织(0IE)列为A类动物疫病,我国也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
为了确保在发生高致病禽流感疫情时,能够做到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确保我乡养禽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乡人民政府将按照本预案规定,将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所需经费按年度纳入乡财政预算,并做好物资、设备、技术等准备工作。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后,乡人民政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扑杀的政策应遵循“早、快、严、小”的原则,做到统一指挥,协调配合,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当乡境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立即启动本预案,并由乡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汇报。
一、疫情的确认及分级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由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认。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
1.鸡群中分离到H5、H7亚型禽流感血清学或病原学阳性;
2.未经免疫的鸡、种禽和出口禽出现H5、H7亚型离流感血清学或病原学阳性;
3.有典型的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血清学检测为阳性的。
(二)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分级。
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疫情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的标准进行分级。
1.一级疫情:在30日内疫点10个以上;或某一地区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10万只以上,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如周边省发生一级疫情时)。
2.二级疫情:在二个相邻乡镇发生;或在30日内发生5—10个疫点;或在30日内发病禽群在5—10万只;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如周边省发生二级疫情时)。
3.三级疫情:是指在一个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二、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由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负责全乡高致病性禽流感紧急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启动或停止本预案;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乡人民政府要设立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应急预备队,负责领导本地区紧急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等工作。预备队名单如下:
队 长:谭世波 乡人民政府乡长
副队长:覃元鲜 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苏亮全 乡兽医站站长
队 员:
岗伟村
分队长:李海学
分队员:岗伟村包村组成员、村两委干部、黄 维
下寨村
分队长:覃艳优
分队员:下寨村包村组成员、村两委干部、黄思联
同仕村
分队长:覃元鲜
分队员:同仕村包村组成员、村两委干部、黄思联
治安村
分队长:赵 勇
分队员:治安村包村组成员、村两委干部、黄思联
星下村
分队长:李靖斌
分队员:星下村包村组成员、村两委干部、韦明光
星上村
分队长:曾寿香
分队员:星上村包村组成员、村两委干部、韦明光
福下村
分队长:覃 荣
分队员:福下村包村组成员、村两委干部、黄 维
福上村
分队长:伍代君
分队员:福上村包村组成员、村两委干部、黄 维
六局村
分队长:雷稳祺
分队员:六局村包村组成员、村两委干部、韦明光
(二)部门职责。
1.水产畜牧兽医部门:
(1)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设点、疫区、受威胁区,向乡人民政府提出封锁方案,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内禽类的扑杀、禽类和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易感动物产品生产、储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2.乡人民政府要加强市场监督和储备畜禽产品的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县级动物防疫部门做好屠宰场所的防疫工作。
3.相关行业协会应通报和教育同行企业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防疫工作。
4.新闻宣传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种媒体的管理,对疫区内发生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自治区水产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后,由农业部核准认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方可向社会通报,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三、应急措施
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本辖区内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及禽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或接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到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采集病料送指定禽流感诊断室检验确诊,同时对发病禽类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禽只及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确认为高致病性禽流感后,乡水产畜牧站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立即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同时报乡人民政府,并将疫情按照本预案附件1的规定迅速上报。
乡人民政府要立即召集会议,针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做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免疫接种、限制禽产品流动等控制疫情的有关决策;根据决策,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同时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四、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建立乡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防疫物资,乡级储备库设在大坡乡水产畜牧兽医站。
(二)资金保障。
乡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储备防疫紧急物资、疫情处理、疫情监控所需资金。
(三)技术保障。
乡动物防疫机构应建立相应的禽流感疫情监测室。
(四)人员保障。
乡政府组建本级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防疫预备队。
五、发生高致病发生禽流感一级疫情时,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
(一)发生禽流感一级疫情时。
1.乡政府接到村委的疫情报告后,立即报县指挥部报告。
2.乡政府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并根据附件4和附件5采取相应的措施。
3.乡财政部门提供控制疫情所需的防治经费。
4.乡政府负责运送控制疫情所需的物资。
(二)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二级疫情时。
1.乡政府应当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乡人民政府提出封锁方案,并组织实施。
3.乡财政部门应当保证防疫所需的经费。
4.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及时运输防设所需的物资。
5.公安卫生等部门参与扑灭疫情工作。
(三)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三级疫情时。
1.乡政府应当根据水产畜牧部门的建议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2.乡兽医站应当立即调集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根据疫情报请乡政府发布封锁令,并迅速上报疫情。
3.乡财政所应当及时拨付防疫经费。
六、其他事项
(一)从事禽类饲养、经营和禽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乡政府为落实本预案所作出的规定等。
(二)本预案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报告及操作规程按附件1;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的组建及培训按附件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按附件3;封锁按附件4;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按附件5;资金储备按附件6。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通报;
2.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4.封锁;
5.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6.资金储备。
附件1: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通报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疫监督机构应当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疫情。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禽的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还必须报告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四、疫情报告程序。发现可疑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乡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6小时内赶到现场,进行初步诊断;同时,分别向乡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附件2
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成
(一)兽医专业人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各村包村组干部,村两委干部。
(三)公安人员。
(四)卫生防疫人员。
(五)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应按照乡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应急队组成后,应当对应急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6、其他相关知识。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其他有关知识。
附件3: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指患病禽类所在的禽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一)严禁人、禽、车辆的进出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流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乡人民政府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出入。
(二)对所有的禽类动物及其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三)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一)强制扑杀疫区范围内所有的禽类动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在特殊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产品事先必须经乡人民政府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三)停止禽类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三、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点以外3—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一)对所有禽类动物进行免疫接种。
(二)对禽类动物实施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附件4:
封 锁
一、由乡水产畜牧站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的发布:乡水产畜牧站报请乡人民政府12小时内发布封锁,乡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申请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禽、车辆的进出口和禽类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流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乡人民政府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禽类动物及其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禽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在特殊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须经乡人民政府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禽类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三)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点以外3—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1.对所有禽类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禽类动物实施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禽只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21天后,经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令后方可解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表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附件5: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禽流感H5、H7灭活疫苗,其他亚型疫苗视实施情况贮备。
(二)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H5、H7、H9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除H5、H7、H9外其他13亚型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准备。
(三)消毒药品。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等。
(四)常用消毒设备。
电动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封、帽子、口罩、防水、安全风镜。
(六)其他用品。
高密度密封塑料袋。
二、管理办法
(一)应急物资储备于乡人民政府高致病性禽流感控制物资储备库。
(二)应急物资储备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由乡人民政府统一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得挪用。
附件6:
资金储备
乡人民政府每年应根据防疫情况向财政部门提出禽流感防治经费预算,并列入全乡的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