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融安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通知
融教字〔2017〕34号
关于做好2017年融安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中学、中心小学,县直各校,局二层机构: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以来,通过各学校的共同努力,目前我县此项工作实施顺利,开餐情况、资金管理得到进一步规范,国家惠民政策真正落到了实处,学生、家长得到了实惠。为进一步做好今年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操作程序
(一)各开餐学校要严格按照营养改善计划的工作流程开展工作,开学第三周要根据实际在校生人数,确定享受营养餐人数,并将享受营养改善计划学生名单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要求第三周完成公示,公示后由学生签名确认并存档。
(二)各开餐学校(特别是个别偏远的村小、教学点)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的开展,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的各个环节必须落实到位,过程材料必须完善:如台帐、采购票据、食品的出入库登记、食品留样登记、每日菜谱公示、陪餐记录、月清算统计等必须完整、清楚;配送单须有配送人和验收人的签字确认;商品采购信息能倒查追溯购买源头等,做到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的公开、透明。
(三)充分发挥由学生、家长、教师代表共同参与的膳食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其在供餐模式、供餐单位、配餐食谱、商品采购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和举报作用。
(四)落实学校负责人和教师轮流陪餐制,做好陪餐记录,陪餐费由县财政负责。
二、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一)按照“年度平衡,统筹使用”的原则管理使用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尽量避免造成资金沉淀。
(二)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给学生及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等其他费用支出;不得用于陪餐老师餐费。供应营养餐的水电费、燃料费、学校食堂聘请人员工资福利、食堂(伙房)建设,大型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应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不得从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各开餐学校应按月度、年度做好资金统计工作,各项票据齐全,认真做好资金台账管理。
三、规范采购行为,确保食品安全
(一)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在政府统一安排下,实施统一采购及配送工作,坚决阻止不合格企业参与营养改善计划。同时减少流通环节,从源头和过程上做好食品安全监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
(二)严格执行供餐“黑名单”制,把在营养改善计划招标、采购工作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供应商列入“黑名单”。供货商必须按质按量、按时为学校食堂提供配送服务。
(三)学校食堂要按照国家食品标准及相关要求,确认配送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后进行数量验收,并按规定留样备查。验收入库时,若发现配送食材有质量等相关问题,要在第一时间与配送公司联系,协商处理,确保不影响当日午餐开餐,并拍好图片,做好记录,同时报县营养办。
(四)学校食堂或伙房建设与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尚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学校食堂或伙房,应在食药监部门指导下尽快整改。食堂工作人员须持《健康证》上岗操作。
(五)各开餐学校要认真落实食品留样记录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完善留、销样登记制度,确保食品留样时间达到48小时,并签字保存。
(六)成立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食品原材料集中采购询价定价领导小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由配送学校教师代表组成的询价小组,由询价小组成员定期对融安县城农贸市场(或县城超市)进行食材零售价格的调查,询价小组的询价结果,作为下一周或下两周食品原材料价格的定价依据。
所询食材价格主要是那些容易受市场价格波动及季节性波动影响较大的品种,如蔬菜类、鲜肉类等;受市场影响波动不到的商品,如大米、食用油、调味品等,在开学初询一次价,可作为半学期或一学期的参照价格。
四、加强检查巡查、发现问题限时整改
学校要组织专门人员对本校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要注重实效,防止“走过场”,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县教育局将对学校进行随机抽查,原则上每学年每个乡镇都要抽查。教育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学校下达整改通知,并适时进行复查,对在限期内仍整改不到位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校要认真按上级统一工作部署,按月与配送公司做好本月的对账工作,同时按规定时间做好月报及小结上报教育局营养办(联系电话:8327763)。
(二)营养改善计划的支出要独立核算,包括食材、配料、油米等,严禁与早晚餐混合支出。
(三)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员,要严格按照《融安县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流程》要求,按时完成相关工作,并按要求整理好工作台账,将材料归档。
(四)各校要对营养改善计划一年来开展的工作进行总结(格式参见附件1),于2018年1月10日前报送县教育局营养办。
融安县教育局
201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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