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科字〔2017〕16号转发《关于开展第四批柳州市重点 实验室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关于开展第四批柳州市
重点实验室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开展第四批柳州市重点实验室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柳科计字〔2017〕32号《关于开展第四批柳州市重点实验室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7年9月18日
附件:
关于开展第四批柳州市重点实验室
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科工贸局), 柳东新区科技局,北部生态(阳和工业)新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柳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完善柳州创新体系,增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现根据《柳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柳科字〔2013〕1号),组织开展第四批柳州市重点实验室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认定的实验室除符合《柳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2)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
1.实验室依托单位应是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它公益性科研单位;
2.已运行并对外开放两年以上,从事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研究方向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柳州市产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且相对稳定;研究目标明确,优势和区域特色明显。
3.具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近年来承担过一定数量的与研究方向相关的自治区级以上基础研究项目或课题,并获得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自治区及柳州市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有比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4.具有学术造诣较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的学术带头人;具有一支整体水平较高、年龄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科研队伍;固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学术带头人和研究骨干不少于10人且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其中正高职称3人以上,副高职称6人以上,并有稳定的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5.具备与研究方向相适应的良好的科研用房、仪器设备及科研配套设施等基础条件。科研用房相对集中,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值(原值)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6.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给予人财物稳定支持,实验室的运行经费及建设配套经费纳入依托单位的年度预算,能保证实验室建成后的运行经费。
7.实验室建有学术委员会;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开放运行的规章制度,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二)依托企业的实验室
1.实验室依托单位须为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内资企业或者内资控股的民族品牌合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外商独资企业不属于申报范围)。
2.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具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掌握产业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本领域的研究实力和水平处于领先地位,拥有本领域的发明专利或高水平的原创性成果,能针对我市支柱或重点产业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促进行业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3.实验室依托单位须为具备一定规模的大中型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合科技实力较强,研发经费投入较大,能够为实验室提供充足的建设、运行和试验费用。
4.实验室从事应用基础研究、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两年以上,研究方向相对集中稳定,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承担过自治区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并获得较高水平的科技成果。
5.实验室应拥有一支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水平较高的科技创新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5人,具有良好的培养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的条件与业绩。
6.实验室应具备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有独立或相对集中的科研用房,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用于科研的仪器设备总值(原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已对外开放使用。
7.实验室建有学术委员会;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开放运行的规章制度,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科研合作,并发挥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申报实验室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的确定方法
(一)充分分析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发展现状和前沿趋势。
(二)围绕前沿趋势和柳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凝炼出实验室研究的核心科学问题。
(三)围绕核心科学问题,结合实验室现有工作基础和发展目标,明确主要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主要研究内容必须集中,突出优势和特色,避免过于宽泛,主要研究方向不超过4个且必须相互关联。
(四)进一步整合确定出实验室的名称,实验室名称要规范,突出优势和特色,可拟定名为“柳州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名称)”。
三、注意事项
(一)申报时可对现有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人才队伍、管理体制等做适当调整,使实验室成为集中依托单位优势科研资源、代表相关领域最高研究水平的科研基地。
(二)为便于实验室管理,每个申报的实验室只有一个依托单位。
(三)请各依托单位认真对照申报条件,严格审查把关。
(四)每个依托单位限申报1个,多报无效。
四、申报材料要求和申报方式
(一)申报材料一式6份,包括《柳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见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请分别单独装订),同时提交全套材料的电子版;已获得上级部门重点实验室认定的,需提交《柳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及获上级部门重点实验室认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1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要求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装订成册,符合存档要求,不允许用塑料夹、皮包装。申报材料不予退还,请自行留存。不合格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三)申报截止日期:2017年9月29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四)受理地点:柳州市高新一路9号科技大厦四楼生产力促进中心。
联系人:龙可,联系电话:2631033
附件:1.柳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
2.柳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17年9月11日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印发
柳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主任:
依托单位:
主管部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填报日期: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一六年十月制
一、依托单位信息简表
依托单位名称
单 位 地 址
邮编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主管单位名称
隶 属 关 系
( ) 1中央部委属 2自治区属 3市属
4县(区)属 9其他
单位类别
(
) 1高等院校 2科研院所 3其它公益性科研单位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类别
( )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股份有限公司 5联营企业 6股份合作企业
7有限责任公司 8其他企业
( ) A内资独资企业 B内资控股企业
单 位 归 属
( ) 1高新技术企业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单位
3创新型企业 4创新型试点企业 5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成员单位
单位人员情况
职工总数(人)
技术人员(人)
高级职称(人)
中级职称(人)
年度(近3年)
研究开发经费
(万元)
研究开发经费占当年总销售额的比例(%)
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总和占当年总收入的比例(%)
2010
2011
2012
企业上年
财务状况
工业总产值(万元)
销售收入(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信用等级
企业经营范围
主导产品
主导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
单位获奖情况
企业已建平台情况
名称
批准部门
组建时间
二、建设实验室的目的、意义(实验室对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带动作用;在推动学科发展、解决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关键问题方面的贡献。不超过1500字)
三、实验室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特色及优势(研究方向设定应符合柳州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需求,实验室的优势方向应明确、集中;研究内容要与研究方向相关。不超过1500字)
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实验室现有的科研条件与平台建设情况;国内外影响和地位;近3年承担的重大科研任务和取得的代表性科研成果。不超过1500字)
五、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队伍规模和结构的总体情况;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带头人简介及其代表性成果;高水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研究生、青年人才的培养;创新团队的建设等。不超过1500字)
六、已具备的科研条件(科研用房、科研仪器设备、科研配套设施等,不超过1000字)
七、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情况(开放合作、日常运行管理、人员聘用及流动、科研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等,不超过1000字)
八、主要工作规划和预期目标(实验室工作预期目标与水平;实验室在学科发展、跨学科发展、交叉学科发展、科研条件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开放交流等方面的规划与计划等。不超过1500字)
九、实验室情况一览表(见下表1-表9)
表1:实验室固定人员情况表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学历/学位 |
职称 |
专业 |
研究方向 |
博导 |
硕导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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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如为博导、硕导,请在相对应空格内打“√”,如为获相应称号者在备注中注明。
表2: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名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学历/学位 |
职称 |
专业 |
学委会职务 |
现工作单位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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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院士或其他需说明的情况在备注中标明。
表3: 实验室近3年承担的重要科研项目一览表(自治区级以上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来源 |
合同编号 |
起至时间 |
项目合同经费 |
到位经费 |
主持人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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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自治区级以上包括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两大类。国家级计划主要指“863”计划、“973”计划、攻关(支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部委(自治区)级计划包括各部委、自治区级和自治区直厅局下达的各项计划,包括国际合作项目。
(2)项目来源指部门名称,例如科技部、科技厅、卫生厅等。
(3)联合申报项目、本实验室协同其他单位研究的课题或者子课题项目,在备注中标明。
表4: 实验室近3年获奖成果一览表
序号 |
获奖成果名称 |
获奖时间 |
获奖名称及等级 |
评奖单位 |
完成形式 |
完成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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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获奖包括国家级、省(自治区)部级、柳州市级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等。一个成果若获两级奖励,填报最高级。
2、完成形式指:独立完成;以实验室为主;为合作者之一;为一般参加者。
3、填写前五名完成者,以该成果完成时的排序顺序(包括非本实验室人员)。
表5: 实验室近3年发表论著一览表
序号 |
论文(著作)名称 |
发表时间 |
发表刊物或会议名称及性质 |
主要完成者(前三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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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性质指国际会议、全国性会议、国际刊物(含港澳台地区)、国内正式期刊;
2、前三名主要作者是指在该论著中的排列顺序(包括非本实验室人员),著作含编著、译著及统编教材。
表6: 实验室近3年专利申请与授权情况一览表
序号 |
专利名称 |
申请时间 |
授权时间 |
申请号/专利号 |
专利类型 |
授权单位 |
专利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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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专利类型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表7: 实验室近3年获得有关资格认证和具有知识产权意义认证情况
资质、标准或产品名称 |
认定或授权部门 |
标准编号/批准编号 |
获得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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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该表主要调查各个实验室获得的有关检测、鉴定、测试等方面的资质情况,以及获得的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意义的产品和证书。
2、具有知识产权意义的认证包括技术标准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和由行业批准的具有知识产权意义的省级以上认证,如软件著作权认证、新医药、新农药、新兽药认证和农业、林业新品种认定等。
表8:实验室近3年成果转化情况一览表
序号 |
成果名称 |
转化性质 |
成果阶段 |
转化成果形式 |
经济效益 |
技术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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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 |
自主研发 |
小试 |
中试 |
工业性试验 |
产业化 |
新产品 |
新品种 |
新工艺 |
新材料 |
新装置 |
新软件 |
其他 |
转让金额(万元) |
技术开发收入(万元) |
出口创汇(美元) |
国际领先 |
国际先进 |
国内领先 |
国内先进 |
区内领先 |
区内先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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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经济效益栏填写金额,其他栏目请在选择的项目中打“√”。
表9:实验室主要科研仪器设备清单
仪器设备名称、型号 |
原值(万元) |
产地 |
购置年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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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门审查意见
实验室意见 |
实验室承诺所填内容属实,数据准确可靠。
实验室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依托单位意见 |
(含未来对实验室支持的具体措施;是否同意申报。)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
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柳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广西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2〕41号)精神,完善柳州创新体系建设,加快打造一批创新能力突出、科研设施完备、创新人才集聚的柳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柳州组织较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益性科研单位或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进行建设,二者互为补充,各有侧重。
第四条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益性科研单位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系统性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相关领域科学研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供技术储备和科技支撑。
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的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本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滚动发展”的建设原则,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设立专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柳州市科技计划项目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方针、政策及有关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认定、培育重点实验室;
(四)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和检查,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管理,依据评估和检查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调整与撤销。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依据重点实验室管理要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三)为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提供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计划,并为重点实验室提供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相关问题;
(二)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三)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技局做好检查和评估。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调整意见。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一条 根据柳州市发展需求,市科技局有计划、有重点地遴选建设重点实验室。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国家、自治区、柳州市产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且相对稳定;研究目标明确,优势和区域特色明显。
(二)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其依托单位应是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研究实力较强,在本领域有代表性,有能力承担自治区和柳州市重大科研任务。
(四)具有团结协作、结构合理、较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实验室人员相对稳定。
(五)具备与研究方向相适应的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实验用房相对集中。
(六)运行管理制度完善。
(七)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给予人财物稳定支持,实验室的运行经费及建设配套经费纳入依托单位的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并报送《柳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市科技局审查或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批准建设。
第十四条 经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柳州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名称)”,并颁发统一牌匾。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日常管理。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由7~11名市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委员聘任当年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六十周岁。同一位专家不能同时担任三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2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固定人员包括学术带头人、研究骨干、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骋用人员等。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人才培养,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科技队伍。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根据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积极承担各级研究课题和开展市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为到重点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的市内外科技人员提供必要的研究环境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实验室条件建设的工作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或自主研制。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应由专人管理,保障科研仪器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开放机制,设置开放课题,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成为本领域的公共研究平台。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服务行业,推动科技成果和先进适用技术的转化,在行业技术进步中发挥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及存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科研、教学单位开放。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应用,可形成专利的研究成果应先申请专利再发表论文。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重点实验室名称。软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在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合作、论文发表、成果宣传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调整组织结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后,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组织对重点实验室整体运行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
第三十四条 评估和检查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组织实施。评估和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等方面。
第三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将作为市科技计划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重点实验室予以警告或撤销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