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8年融安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 养改善计划第一批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
融教字〔2018〕2号
关于下达2018年融安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
养改善计划第一批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
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教[2017]169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18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第一批资金分解到各校(详见附件),专项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膳食补助。从2018年1月起至2018年12月底,按程序拨付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资金指标的分解,是以各校2017年12月上报的享受营养改善计划人数为依据。各校在执行中要根据区营养改善计划办公室通知要求,全年按195天计算,每生每天4元标准落实。2018年12月,我中心将根据各校的实际享受人数及资金使用情况,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资金再分配。
二、各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办发[2011]54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组织领导,从实际出发,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展营养改善工作。并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2]225号)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要求,有计划地使用专项资金。
三、各校要严格资金管理,规范食堂供餐,明确数量、质量和操作标准;按照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的要求,公开透明,及时结算,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应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支付教师和后勤人员的工作餐,不得用于支付寄宿生的早晚餐。要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系统,每学期开学第一个月内将受益学生名单进行公示,防止套取和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学校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全面公开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四、各校要加强监督检查,将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使用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将工作进展、运行结果向全社会公示,尤其是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受益学生数、食谱及价格要分校定期公开。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要严格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检查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融安县教育局
2018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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