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融安县司法局司法协管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融司通〔2018〕3号
融 安 县
司 法 局 文 件
融司通〔2018〕3号
关于印发《融安县司法局司法协管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司法所、局机关各股室、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
为加强对我局协管员的管理,现将《融安县司法局司法协管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融安县司法局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融安县司法局办公室 2018年2月9日印发
融安县司法局司法协管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协管员队伍聘用、管理,充分发挥司法协管员队伍在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协助作用,更好地保障司法协管员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司法协管员的原则
(一)工作需要的原则;
(二)严格按条件和程序申聘和解聘的原则;
(三)不得超过核定编制人数的原则;
第三条:聘用的司法协管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司法协管员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聘用的司法协管员。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五条 司法协管员人员的招录采取自愿报名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进行招聘。
第六条 聘用司法协管员条件:
(一)热爱司法行政工作,自愿从事司法协管员工作,具有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良好,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
(二)身体健康,无传染病史,体貌端正,首次聘用年龄在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男司法协管员身高160厘米以上,女司法协管员身高155厘米以上(特殊岗位和急需人才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条 聘用的司法协管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健康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以及相关工种所需证件。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八条 司法协管员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县局根据实际用工需要予以核定。
第九条 司法局政工股组织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面试和体格检查,拟录用人员填写《融安县司法局司法协管员聘用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由政工股长签署意见后,报局党组集体讨论确定。
第十条 聘用的司法协管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二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与司法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次为一年。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司法局与被聘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执行。
第四章 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十二条 司法协管员在县司法局机关及司法所干警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协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教育、劳动、管理、监督、考察、解除矫正等相关具体工作。
(二)做好来电、来访登记,完成矛盾纠纷排查统计工作,参与矛盾纠纷调解;
(三)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指导群众学法用法,协助举办法治讲座和培训,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司法行政工作;
(五)司法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协助性工作。
第十三条 司法协管员应当遵守下列纪律规定: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融安县司法行政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听从干警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四)文明工作,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旷工,工作时间不擅离工作岗位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十四条 司法协管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用人的股室、司法所要做好司法协管员的考勤工作。司法协管员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用人的股室、司法所负责人审批;请假2-3天的,由局政工股长审批;请假3天以上的,由局领导审批。
第五章 劳动报酬和保险金缴纳
第十六条 司法协管员劳动报酬实行结构工资制,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聘龄补贴三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以县人社部门审批为准。聘龄补贴按以下方式计算:聘龄为1至4年的,聘龄每增加一年则增加聘龄补贴100元/月,五年及五年以上聘龄补贴为500元/月。
第十七条 司法协管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依据我县现行政策具体执行。
第十八条 聘用的执勤及窗口岗位的司法协管员适时配发制式服装,司法协管员解聘后,司法协管员标识及当年所发服装由司法局办公室及时收回。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激励司法协管员参加公务员等考试,鼓励司法协管员勤奋工作,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对绩效优胜,服务优良,品行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司法局每年对司法协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一次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测评结果作为评选优秀司法协管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司法协管员在病假、产假期间发基本工资、聘龄补贴,不发绩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司法协管员处罚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解除劳动关系,并处扣发一定数额的绩效奖励。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并扣发当月50%绩效奖励:
(一)无特殊情况,一个月内迟到3次或早退3次;
(二)工作时间玩手机或者聊天等与工作无关者;
(三)旷工一天者;
(四)参与封建迷信活动或伤风败俗活动者;
(五)在工作中因行为不当与他人发生争吵、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六)不服从用人股室和司法所的合理工作安排者;
(七)过失给单位造成1000元(不含1000元)以下损失者;
(八)其他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纪律、制度未造成后果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扣发当月绩效奖励:
(一)利用工作之便非法侵占公、私财物者;
(二)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纪律、制度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连续旷工2天者;
(五)过失给单位造成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损失者;
(六)3个月内警告处分两次者视为一次严重警告;
(七)其他较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一)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听从指挥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查证属实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五)有失密泄密、索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治安处罚的;
(七)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工作不负责或不遵守职业道德,有损司法行政机关形象的;
(十)旷工连续达5天(含5天)以上或累计达10天(含10天)以上的。
(十一)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十二)年度民主测评较差档次且年度内有三次警告或两次严重警告的;
(十三)过失给单位造成3000元(含3000元)以上损失者;
(十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本局规章制度的;
(十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六条 给司法协管员的警告、严重警告、解除劳动关系处分由政工股提出意见,报局党组审批。
第七章 司法协管员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司法协管员的管理由局政工股和用人的股室、司法所共同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日常管理由各用人的股室、司法所负责,建立考勤登记等制度,必须严格依法依规管理,不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适时组织参加业务培训、定期对日常表现进行考核。每半年用人的股室、司法所必须将聘用的司法协管员履职和现实表现等基本情况向局政工股书面报告一次。档案管理和考察考核由政工股负责,建立司法协管员个人档案,不定期组织检查、考核,每年考察二次,考察情况备案存档。
第二十八条 原则上已签订劳动合同的司法协管员必须要在合同期满后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本人应向县司法局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经局党组同意后,可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九条 各用人的股室、司法所要加强对司法协管员的教育管理,因教育管理不当,导致司法协管员出现重大失误、重大违规违纪或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据《公务员法》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追究用人的股室、司法所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司法局政工股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由局党组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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