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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检查的通知

来源: 融安县民政局  |   发布日期: 2018-03-21 09:07    |  作者: 融安县民政局
 

融民字〔20184

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017年度检查的通知

融安县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年度检查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县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20171230日前,在融安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2017630日前,在融安县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

    2018315日起至2018531日止,逾期视为不参加年度检查。

    三、年检内容

   一是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政策情况;

   二是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三是登记事项变更及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四是重大活动开展、报告、备案情况;

   五是财务管理方面的情况;

   六是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开展情况;

   七是各行业协会商会必须在机构、职能、资产、人员、党建、外事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

八是是否存在违规收取费用和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情况。

三、年检材料

   (一)社会团体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一式二份)

  2.《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成立登记不足6个月的社会团体,免除提交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 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一式二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成立登记不足6个月的社会团体,免除提交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年检程序

  (一)各社会组织在自查的基础上,认真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社会组织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检材料之前,要将《年检报告书》连同财务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后,再将《年检报告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等有关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年检地点:融安县民政局福事股,咨询联系电话:6473661

(三)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社会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可以要求社会组织公开年检相关信息;也可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社会组织开展实地年检。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社会组织在2017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检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4.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5.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6.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7.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组织法人基本条件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0.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11.重大活动不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被投诉举报的;

12.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而未按要求建立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7.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9.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20.社会团体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限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21.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2.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23.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理事会或董事会的;

24.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

25.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年检基本合格”和 “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满,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四)登记管理机关将于20189月底公示2017年度社会组织年检结果。

    五、年检要求

  (一)各社会组织要认真总结2017年度工作,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并指派专人负责年检工作,确保年检质量。

  (二)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组织好所属社会组织按时年检,同时要指导社会组织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资料,做好年检资料的初审工作,并及时督促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三)凡201712月底前理事会已到届的社团,必须按期进行换届,有特殊原因要求延期换届的,必须提前书面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否则2017年年度检查为不合格。已逾期一年以上没有换届的社团一律在20186月底前进行换届,登记管理机关不再接受其延期换届的申请,未完成换届的责令停止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四)凡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必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社会组织不得开展任何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上一年度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年检时须附上书面情况报告;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应当在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凡未按照要求办理注销手续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撤销其法人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五)对逾期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撤销其登记。

()社会组织年检表格可以加入融安县社会组织交流QQ群下载(群号602484846)或到融安县民政局福事股领取。

                        

                                      融安县民政局                          

                     2018315

                                                                      

  融安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83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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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检查的通知

来源:融安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8-03-21 09:07  作者:融安县民政局

 

融民字〔20184

关于开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017年度检查的通知

融安县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组织: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年度检查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县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一)20171230日前,在融安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2017630日前,在融安县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年检时间

    2018315日起至2018531日止,逾期视为不参加年度检查。

    三、年检内容

   一是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有关政策情况;

   二是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三是登记事项变更及依法履行登记手续情况;

   四是重大活动开展、报告、备案情况;

   五是财务管理方面的情况;

   六是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开展情况;

   七是各行业协会商会必须在机构、职能、资产、人员、党建、外事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

八是是否存在违规收取费用和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情况。

三、年检材料

   (一)社会团体需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年检报告书》 (一式二份)

  2.《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成立登记不足6个月的社会团体,免除提交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 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一式二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成立登记不足6个月的社会团体,免除提交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执业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四、年检程序

  (一)各社会组织在自查的基础上,认真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

(二)社会组织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年检材料之前,要将《年检报告书》连同财务审计报告等有关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后,再将《年检报告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财务审计报告原件等有关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年检地点:融安县民政局福事股,咨询联系电话:6473661

(三)登记管理机关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社会组织进行财务审计;可以要求社会组织公开年检相关信息;也可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社会组织开展实地年检。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社会组织在2017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检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4.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5.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6.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7.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组织法人基本条件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10.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11.重大活动不及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被投诉举报的;

12.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而未按要求建立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未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7.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8.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19.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20.社会团体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限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21.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2.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23.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理事会或董事会的;

24.民办非企业单位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

25.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年检基本合格”和 “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满,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四)登记管理机关将于20189月底公示2017年度社会组织年检结果。

    五、年检要求

  (一)各社会组织要认真总结2017年度工作,如实填写年检报告书,并指派专人负责年检工作,确保年检质量。

  (二)各业务主管单位要组织好所属社会组织按时年检,同时要指导社会组织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资料,做好年检资料的初审工作,并及时督促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三)凡201712月底前理事会已到届的社团,必须按期进行换届,有特殊原因要求延期换届的,必须提前书面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否则2017年年度检查为不合格。已逾期一年以上没有换届的社团一律在20186月底前进行换届,登记管理机关不再接受其延期换届的申请,未完成换届的责令停止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四)凡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必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社会组织不得开展任何活动,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上一年度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年检时须附上书面情况报告;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应当在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凡未按照要求办理注销手续的,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撤销其法人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五)对逾期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直至撤销其登记。

()社会组织年检表格可以加入融安县社会组织交流QQ群下载(群号602484846)或到融安县民政局福事股领取。

                        

                                      融安县民政局                          

                     2018315

                                                                      

  融安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83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