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林字〔2018〕3号 关于加强林业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融林字〔2018〕3号
关于加强林业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林业站,局属各单位、县西山林场、各木材加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要求,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法律规章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升我显林业行业职业病防治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增强抓好职业健康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职业健康工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民生工程,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县是林业重点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较多,但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偏低,历史积累问题逐渐呈现,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各乡(镇)林业站,局属各单位、县西山林场、各木材加工企业要增强抓好职业健康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面临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恪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进一步加强对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理顺职业健康监管体制机制,加大监管力度,有效维护和保障广大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
二、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责任体系
各乡(镇)林业站,局属各单位、县西山林场、各木材加工企业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范围,与安全生产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职责。各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涉林危险化学品、木材加工粉尘存在的职业病危害林业生产经营单位规范职业健康管理,切实履行职业健康综合监管职责,健全完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责任体系,承担林业行业和相关业务范围内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三、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
全县林业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认真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基础建设活动,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
(一)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单位、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林业站,局属各单位、县西山林场要督促林业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履行法定责任,做到职业病防治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 、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尤其要保证职业病防治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二)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基础建设。各乡(镇)林业站,局属各单位、县西山林场要督促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开展职业健康基础建设,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依法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设和管理;了解掌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并及时向局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安监局等相关部门申报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并予公布;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减少减轻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伤害;依法全员缴足本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夯实职业健康管理基础。
(三)全面做好劳动健康保障工作。林业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到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为劳动者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要不断改善工作环境,依法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 ,减少或者消除危害,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妥善安置确诊职业病患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及职业健康受损劳动者,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权利。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
四、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力度
(一)切实加大检查力度。各乡(镇)林业站,局属各单位、县西山林场要加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力度,通过专项督查、突击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针对林业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危害的不同程度,实行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突出强化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针对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以高危粉尘、高毒物质、高噪声为重点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推进一体化监管执法。各乡(镇)林业站,局属各单位、县西山林场、各木材加工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 号 )精神,建立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全面推进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在部署考核、业务培训、宣传教育、隐患排查、风险管控等工作的一体化,提高监管效能,推进职业健康监管责任有效落实。
(三)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各乡(镇)林业站,局属各单位、县西山林场要加快建设职业健康监管和服务系统平台,建立林业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基本情况基础数据库、林业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违法行为基础数据库、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电子档案基础数据库。健全完善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电子档案,强化职业健康体检信息跟踪管理,实现对职业病危害重大隐患的动态管理和相关信息互通共享,提升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服务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信息化管理水平。要积极运用互联网等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大数据”,服务我县林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五、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支撑保障体系
各企业要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落实经费政策保障,要全面发展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 ,积极培育发展职业健康检测评价、职业病诊断鉴定和职业健康体检等技术服务机构。鼓励生产经营单位通过购买技术服务,发挥社会技术力量加强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整治,提升行业职业健康管理水平。要将职业病防治监管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切实保障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加大宣传教育培训和社会监督
(一)加强职业健康知识宣传。各单位要加大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以“安全生产月”和“《职业病防治法 》宣传周”为载体,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健康的重大决策部署、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引导林业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掌握常见职业病科普知识。
(二)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各木材加工企业要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教育培训,让广大劳动者了解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从被动管理转变为主动防护,自觉保障自身的职业健康权益。要加强职业健康人才培养,鼓励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培养、聘用职业健康专业技术人才。
(三)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各单位要建立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实施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反映用人单位涉及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和问题。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公布处理结果,引导舆论正面宣传,防止职业病群体性事件和负面影响。
七、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各企业必须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强职业病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把防治责任落到实处,各单位第一把手、各企业法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二)各单位、各企业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各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三)各企业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各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设计合理的生产布局,设置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严格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场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四)各企业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各企业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
(五)各企业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是劳动者预防职业病的最后一道防线,各企业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者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六)各企业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告知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尽的法律义务,各企业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包括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七)各企业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健康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八)各企业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重要证据,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并给劳动者本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八、违反职业病防治处罚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各企业法人未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导至发生严重职业病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木材生产加工企业未按照《职业病防治法 》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2018年2月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林业局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