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市场发〔2018〕11号关于开展融安县流通领域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宣传专项整治的通知
融市场发〔2018〕11号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融安县流通
领域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宣传
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所、局机关各股、室、大队、稽查局及中心:
为加强流通领域保健食品监管,打击违法行为,提高企业依法经营意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柳州市流通领域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宣传专项整治的通知》(柳食药监保化〔2018〕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制定《关于开展融安县流通领域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宣传专项整治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4月11日
关于开展融安县流通领域保健食品标签标识
和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流通领域监管,打击违法行为,提高企业依法经营意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流通领域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宣传专项整治的通知》(柳食药监保化〔2018〕4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于2018年4月至12月在融安县城区域(长安镇)开展流通领域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此次专项行动以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打击违法经营、保障消费者安全为主要目标,通过流通领域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宣传专项整治,持续推进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对全县保健食品持证经营单位全覆盖开展监督检查,采取全面摸底、集中检查、突出重点、公开曝光等方式,净化保健食品流通领域生态环境,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规范保健食品经营,严厉打击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产品功效、标签标识虚假标注、误导消费者和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保健食品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放心的保健食品消费场所。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单位。对县城区域主要的保健食品持证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检查范围覆盖实体门店、会议销售和网络销售,具体包括药品经营店、保健食品经营店(批发、零售)、商超、食品经营店、直营店、以会议模式开展销售的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店等,不包括只卖功能饮料类保健食品的餐饮店、酒店宾馆、小卖部、便利店等。
(二)重点内容。针对许可资质、产品质量、索证索票、标签标识、广告宣传等方面,重点整治非法经营、非法添加、标签标识虚假标注和违法声称、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等问题。
(三)重点品种。重点针对保健功能为辅助降血糖、辅助降血压、辅助降血脂类等易与相关疾病治疗功能相混淆以及标签标识、宣传存在问题的保健食品,突出对社会关注度高、抽检发现问题多、群众消费量大、投诉举报相对较多的保健食品品种的检查力度。
三、整治内容
专项整治主要开展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周密安排,对辖区内保健食品流通领域重点单位开展全面检查
在全覆盖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全面摸清辖区内重点单位底数,有针对性地对重点单位开展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宣传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许可资质、索证索票、产品质量、标签说明书、广告宣传等方面。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
(二)针对重点品种,开展专项监督抽检
按照《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执法大队协助稽查支队开展保健食品抽检工作。在保健食品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可疑产品,可随时抽样。
(三)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发现存在问题和隐患的企业,在下达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的同时,要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指导和教育,督促企业按时进行整改和落实;对发现的违法广告及违法行为,应进行立案调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建立企业监管档案,加强风险防控
将检查、检验、处罚、投诉举报等结果及时纳入企业监管档案,将企业监管档案反映的问题作为风险分级的重要因素,根据风险等级制定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将检查提出的缺陷整改意见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形成管理闭环。
四、时间安排
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计划部署阶段(2018年3至4月)
保化股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包括计划、任务、步骤、时间安排等。
第二阶段:专项整治阶段(2018年4月至10月)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按照整治的重点单位、重点内容、重点品种开展专项检查(检查记录见附件1)。保化股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的基础上确定辖区内重点检查单位名单(附件3),于4月20日前上报市局保化科,并于每月1日前将上一月份的检查台账(附件2)报送市局保化科邮箱。
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对企业整改情况要及时复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经营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应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2018年11月)
保化股认真总结专项整治的经验,及时发现流通领域保健食品经营存在问题和不足,探索加强保健食品经营监管的有效手段。2018年11月5日前按要求将年度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附件4)和总结材料(包括工作部署、梳理归纳整治发现的问题、案件查办、专项抽检、信息公开、企业档案建立情况、整治成效、存在问题与建议等)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上报市局保化科。
附件:1.现场检查笔录
2.2018年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3.融安县保健食品专项整治重点检查企业名单
4.2018年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宣传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5.涉及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宣传的法律法规文件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
第1页共2页
被检查单位(人):
检查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方式:
检查人: 记录人: 监督检查类别: 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宣传专项
检查时间: 2018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我们是 的执法人员 ,执法证件名称、编号是: 。我们依法就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宣传专项 有关问题,进行现场检查,请予配合。
现场检查项目: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备注 |
1 |
许可资质 |
是否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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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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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许可证范围是否含保健食品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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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在许可证标注的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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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索证索票 |
是否按要求索取供货商、生产企业的许可资质材料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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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经营产品是否索取《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备案凭证复印件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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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有无供货商出具的销售发票或相关凭证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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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是否建立购进验收台账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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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销售进口保健食品的,是否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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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经营环境 |
经营场所是否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保健食品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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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是否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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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经营、贮存的环境是否符合产品保存条件 |
□合格 □不合格 |
|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检查单位。被检查人在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检查人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字。
被检查人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副页)
第2页共2页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检查情况 |
备注 |
13 |
标签标识 |
标签标识内容是否齐全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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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是否销售盗用、假冒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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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经营的保健食品注册批文是否在有效期内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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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是否销售标签标识说明书和批准内容不一致的保健食品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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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保健食品名称是否符合要求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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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保健食品标签标识是否声称预防或治疗疾病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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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宣传情况 |
经营场所是否张贴、发放未经审批的保健食品文字广告(包括海报、折页等,检查是否标注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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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发放或播放的保健食品宣传视频是否经过广告审查(查看其视频画面是否标注“广告”字样,是否标注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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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播放的保健食品宣传声频是否经过广告审查(主要检查是否声明广告批准文号)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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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
保健食品广告是否标注“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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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保健食品广告是否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一致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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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保健食品广告是否声称预防或治疗疾病 |
□合格 □不合格 |
|
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查询网址:总局网站首页—数据查询—广告—保健食品广告。
检查项目总数:24项,合理缺项数: 项,不合格项数: 项。
存 在 问 题:
限期整改内容:
注:本文书一式二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被检查单位。被检查人在检查笔录上逐页签字,在修改处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检查人应在笔录终了处签字。
被检查人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附件2
2018年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宣传专项整治工作台账
检查单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辖区 |
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址 |
检查时间 |
检查情况 |
复查时间 |
复查情况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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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各县(区)局分别于5月1日、6月1日、7月1日、8月1日、9月1日、10月1日前发到lz-bj@ gxfda.gov.cn 。2.统计区间为上月检查情况。3.检查情况填写形式:合格、限期整改、立案查处、吊销许可证、移送公安机关。
附件3
融安县保健食品专项整治重点检查企业名单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企业名称 |
企业经营地址 |
企业法人 |
企业 负责人 |
企业 联系人 |
联系人电话 |
企业类别 |
归属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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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商超□、保健食品专营店(批发、零售)□、食品经营店(兼营)□直营店□、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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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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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商超□、保健食品专营店(批发、零售)□、食品经营店(兼营)□直营店□、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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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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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店□,商超□、保健食品专营店(批发、零售)□、食品经营店(兼营)□直营店□、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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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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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商超□、保健食品专营店(批发、零售)□、食品经营店(兼营)□直营店□、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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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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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商超□、保健食品专营店(批发、零售)□、食品经营店(兼营)□直营店□、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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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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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商超□、保健食品专营店(批发、零售)□、食品经营店(兼营)□直营店□、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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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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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商超□、保健食品专营店(批发、零售)□、食品经营店(兼营)□直营店□、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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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4月20日前报市局保化科。
附件4
2018年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宣传专项整治
工作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
项 目 |
单位 |
数量 |
1 |
辖区内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含保健食品经营范围)的单位数量 |
家 |
|
2 |
此次专项整治检查经营单位总数 |
家 |
|
3 |
出动检查人员 |
人次 |
|
4 |
双随机检查家数 |
家 |
|
5 |
参加双随机检查人员 |
人次 |
|
6 |
检查保健食品品种数 |
种 |
|
7 |
无证经营或《食品经营许可证》(含保健食品经营范围)已过期单位的家数 |
家 |
|
8 |
会议讲座形式推销保健食品的经营单位家数 |
家 |
|
9 |
网络销售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家数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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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专项监督抽检保健食品批次 |
批次 |
|
11 |
专项监督抽检不合格保健食品批次 |
批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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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查出假冒伪劣保健食品 |
盒(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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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发现标签标识说明书和批准内容不一致保健食品 |
盒(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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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经营命名不符合要求的保健食品 |
盒(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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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经营场所违法违规宣传的经营单位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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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经审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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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发布与审查批准内容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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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保健食品广告或标签标识声称预防或治疗疾病 |
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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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违法广告 |
件 |
|
20 |
限期整改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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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本期完成整改 |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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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立案查处 |
件 |
|
23 |
罚款金额 |
万元 |
|
24 |
移交公安部门查处案件数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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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保化股于 5月1日、6月1日、7月1日、8月1日、9月1日、10月1日前发到lz-bj@ gxfda.gov.cn ,最后一次数据截止日期为2018.10.31,与工作总结一并上报。
附件6
涉及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和宣传的法律法规文件
(供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十八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第七十九条 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时长、方式的规定,并应当对广告时长作出明显提示。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三、《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申请保健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应当包括产品名称、原料、辅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方法、保质期、注意事项等内容及相关制定依据和说明等。
第五十五条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第五十七条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的词语;
(三)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四)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
(五)除“
(六)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保健食品名称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汉语拼音、字母及数字等,但注册商标作为商标名、通用名中含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含字母及数字的原料名除外。
第五十八条 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
(二)保健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保健功能相关的文字;
(三)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
(四)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词语。
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68号)
为确保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避免误导消费者,保护公众健康,现就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批准以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命名的保健食品。
二、对于已注册的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保健食品,申请人应当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变更该保健食品名称。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不得生产名称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保健食品,此前已经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符的,以本公告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8月25日
政务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融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