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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融安县畜禽养殖废弃物 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8-2020年) (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来源: 融安县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   发布日期: 2018-07-11 17:46    |  作者: 农业局



关于征求《融安县畜禽养殖废弃物

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8-2020年)

(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现将《融安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在融安县门户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8年7月20日。

通讯地址:融安县长安镇融州路27号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邮编:545400

电子邮箱:07728115315ra@163.com

联系人:刘金辉

联系电话:0772-8150707

传真:0772-8150979

 

 

 

                           

                                        

 

 

融安县畜禽养殖废弃物

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8-2020年)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75号)和《柳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柳政规[2018]2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科技支撑,强化装备保障,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畜禽养殖粪污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为全县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有序推进。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奖惩并举,疏堵结合,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保障畜产品供给稳定。

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根据不同畜种、不同规模,不同环境条件,以畜禽养殖废弃物肥料化利用还田、还林、还果等为基础,采取经济高效适用的有益微生物堆肥发酵、有机肥加工、沼液沼渣就近还田利用等处理模式,推动种养殖结合、生态循环农业整体发展。

属地管理,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责任主体。畜禽养殖场(企业、户)是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主体,依法承担治理责任。

政府引导,多方投入。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落实养殖场(企业、户)主体责任,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构建“政府扶持引导、养殖场(企业、户)投入为主、市场资源运作,社会资本参与”的多方投入发展机制,形成共同推进格局。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二、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完成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号)确定的任务和工作时限要求,我县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加快推进禁养区地理标注工作,制定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方案,依法依规开展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确保在2018年底前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全部关闭或搬迁。(县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二)基本完成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按照“养殖场(企业、户)为主体,政府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要组织推进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养殖废弃物治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以政府扶持为辅,养殖业主投入为主,形成共同治理机制。养殖场(企业、户)结合养殖品种、养殖规模建设相应的养殖粪污物储存、处理或发酵堆肥设施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鼓励养殖业主与周边种植企业(户)、有机肥厂等签订粪污购销协议,实现养殖粪污肥料化还田利用。到2018年,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7%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76.7%以上。到2020年,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95%以上。对未按照要求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依法予以处罚。(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环境监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制度。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及散养户的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责任,会同环保、农业(畜牧)、国土、城管等加强管理。(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按照畜禽养殖规模,制定养分资源综合利用计划,明确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模式,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严格执行粪污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3.畜禽规模养殖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的、未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未委托第三方进行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且无害化处理后不达标排放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四)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

1.各乡镇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执法,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把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监管内容纳入上级或有关部门建立的畜禽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互联互通的管理平台。全县各级有关监管部门要督促畜禽规模养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和完善诚信体系、“红黑榜”制度,设立畜禽养殖污染举报投诉电话,加快构建社会共治新局面。(县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健全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与认证。(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3.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定期监测污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浓度;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将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五)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

1.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把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列入推进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内容。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县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计划,组织协调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计划要具体到建设内容、完成时间,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各乡镇畜禽粪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计划要抄送县环境保护局和农业局备案。(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3. 各乡镇及县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柳州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要求,明确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和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落实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

1.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畜禽养殖场是养殖废弃物治理的主体,应自行配套建设粪污治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按照 “谁产污,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谁污染,谁受罚”为原则,由畜禽养殖业主向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签订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承诺书。环保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监管,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开。(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鼓励支持畜禽养殖户委托第三方进行畜禽粪污处理,鼓励支持畜禽养殖业主与周边种植业主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粪污。(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3.对畜禽粪污处理利用主体责任不落实和造成环境污染的畜禽养殖业主,凡属于农业龙头企业并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经营许可证、“三品一标”认证、标准化示范场、生态养殖认证、排污许可证等资格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撤销龙头企业称号及相关资格。(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七)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以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有机肥还田利用、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使用等指标为重点,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并纳入县、乡镇绩效评价考核体系。由县农业局、环境保护局根据融安县实际,参照自治区有关考核办法,制定融安县考核办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考核,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将考核结果报送县党委组织部。(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八)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

 1.各乡镇要科学制定种养循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围绕完成乡镇地域粪污资源化利用总体目标,制定每个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内容和粪污养分管理计划。蔗果菜茶等农业产业发展快速的乡镇要制定和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计划,落实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料原料和质量的监管、认证,充分发挥畜禽粪污优质肥料属性,支持大中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和社会服务组织发展有机肥生产,支持中小畜禽养殖场采取堆肥发酵就近还田利用。(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 各乡镇要按照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方法,科学确定并严格控制本区域内畜禽养殖总量。根据畜禽养殖总量、养殖场分布和规模种植情况,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机制运营要求,合理布局建设畜禽粪污、沼气副产品和农业废弃物收运、转化、利用网络体系和服务组织,配套建设有机肥厂和农业废弃物初加工厂。(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3.鼓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业采取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对本区或特定区域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进行总承包。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机制,支持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能力建设,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4.鼓励畜禽养殖业主与周边种植业主建立互利合作关系;建立种植产品质量认证与使用有机肥关联制度,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主要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建立融安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进我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由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由县绩效办、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机局、国税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农业局要会同县相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跟踪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加强财政资金支持。

1.县、乡财政要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投入,加强政策资金扶持引导力度,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大力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争取中央、自治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等项目,按规定整合相关涉农资金;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鼓励和支持各乡镇种养结合整乡推进。(财政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积极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对粪污收、储、运以及有机肥加工使用的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进行补贴。(县农机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1. 畜禽养殖场依法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县地税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 利用沼气发电上网的大中型沼气工程,按规定享受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和利用畜禽粪便等资源产生的沼气发电取得的电力收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县国税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3.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对销售利用畜禽粪便等资源产生的沼气取得的收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四)解决用地用电问题。

 1.将畜禽规模养殖和以畜禽养殖(含种植)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厂、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列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国土资源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对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积造设施用地,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附属设施用地的,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其中规模养牛、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鼓励建设多(高)层养殖栏舍。(国土资源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3.对处理利用畜禽养殖(种植)废弃物生产有机肥和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的电价,按分类用电政策执行。(县物价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五)加快农牧业转型升级。

1.优化调整生猪养殖布局,向优势特色种植业主产区域和环境容量大的区域转移产能。大力发展畜禽现代生态养殖,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配置节水控污、自动清粪、自动投喂、环境控制、粪污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现代化装备设施,推广应用饲料精准配方、全程益生菌发酵技术,提高饲料转化效率和养殖效益,实现粪污源头减量和末端利用便利化。以生态养殖场为重点,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把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成有机肥使用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示范县(片)。(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六)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

1.根据完成县域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以上的总体要求,扶持建设一批利用畜禽养殖(种植)废弃物生产有机肥等生态产业企业,形成农牧结合主导平台;鼓励支持有机肥加工企业选用先进设备设施工艺,优化配方配比,提升有机肥品质和市场竞争力;以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利用便利性和效益为导向,示范引导规模养殖场选用科学有效、适用实用养殖工艺和粪污处理利用模式。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 强化科技引领,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成果转化及推广。鼓励科技企业根据各地、畜禽类别、规模养殖场实际情况,进行相关技术应用。引导畜禽养殖场根据各自养殖情况、栏舍特点,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和模式。在应用现有技术基础上,鼓励相关企业研究开发新型环保饲料产品,引导矿物元素类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鼓励使用有机微量元素。(科技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附件:2018-2020年融安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表



附件

2018-2020年融安县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表

 

具体内容

时间

牵头单位

主体责任单位

 

 

 

重点任务

 

 

 

 

 

 

 

 

 

重点任务

 

 

各乡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7%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6.70%以上

2018

县农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2020

县农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18

县环境保护局、农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

2018

县环境保护局、农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

2018

县环境保护局、农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

2018

县环境保护局、农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2018

县环境保护局、农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

2018

县农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加强财政资金支持

20182020

县财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20182020

县地税局、国税局、发展和改革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解决用地用电问题

20182020

县国土资源局、物价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

20182020

县农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

20182020

农业局、科技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20182020

农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融安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2018-2020)(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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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文件

关于征求《融安县畜禽养殖废弃物 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8-2020年) (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来源:融安县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发布日期:2018-07-11 17:46  作者:农业局



关于征求《融安县畜禽养殖废弃物

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8-2020年)

(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现将《融安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2018-2020年)(征求意见稿)在融安县门户网站上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发送电子邮件或以信函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提交意见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8年7月20日。

通讯地址:融安县长安镇融州路27号水产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邮编:545400

电子邮箱:07728115315ra@163.com

联系人:刘金辉

联系电话:0772-8150707

传真:0772-8150979

 

 

 

                           

                                        

 

 

融安县畜禽养殖废弃物

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8-2020年)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75号)和《柳州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柳政规[2018]2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坚持政府支持、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方针,坚持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以规模养殖场为重点,以农用有机肥和农村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健全制度体系,强化责任落实,完善扶持政策,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科技支撑,强化装备保障,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高畜禽养殖粪污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和水平,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为全县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有序推进。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协同推进生产发展和环境保护,奖惩并举,疏堵结合,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保障畜产品供给稳定。

因地制宜,综合利用。根据不同畜种、不同规模,不同环境条件,以畜禽养殖废弃物肥料化利用还田、还林、还果等为基础,采取经济高效适用的有益微生物堆肥发酵、有机肥加工、沼液沼渣就近还田利用等处理模式,推动种养殖结合、生态循环农业整体发展。

属地管理,落实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是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责任主体。畜禽养殖场(企业、户)是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主体,依法承担治理责任。

政府引导,多方投入。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落实养殖场(企业、户)主体责任,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构建“政府扶持引导、养殖场(企业、户)投入为主、市场资源运作,社会资本参与”的多方投入发展机制,形成共同推进格局。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提前一年达到100%。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率先实现上述目标。  

二、重点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完成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号)确定的任务和工作时限要求,我县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加快推进禁养区地理标注工作,制定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方案,依法依规开展禁养区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确保在2018年底前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全部关闭或搬迁。(县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二)基本完成畜禽规模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按照“养殖场(企业、户)为主体,政府分级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要组织推进辖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开展养殖废弃物治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以政府扶持为辅,养殖业主投入为主,形成共同治理机制。养殖场(企业、户)结合养殖品种、养殖规模建设相应的养殖粪污物储存、处理或发酵堆肥设施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鼓励养殖业主与周边种植企业(户)、有机肥厂等签订粪污购销协议,实现养殖粪污肥料化还田利用。到2018年,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7%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76.7%以上。到2020年,全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95%以上。对未按照要求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依法予以处罚。(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环境监管,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认真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制度。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及散养户的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责任,会同环保、农业(畜牧)、国土、城管等加强管理。(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要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按照畜禽养殖规模,制定养分资源综合利用计划,明确畜禽粪污资源化处理模式,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严格执行粪污处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3.畜禽规模养殖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的、未对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或未委托第三方进行无害化处理(综合利用)且无害化处理后不达标排放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四)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

1.各乡镇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执法,确保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把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监管内容纳入上级或有关部门建立的畜禽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互联互通的管理平台。全县各级有关监管部门要督促畜禽规模养殖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和完善诚信体系、“红黑榜”制度,设立畜禽养殖污染举报投诉电话,加快构建社会共治新局面。(县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健全畜禽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完善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原料和质量的监管与认证。(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3.对设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定期监测污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浓度;对畜禽粪污全部还田利用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将无害化还田利用量作为统计污染物削减量的重要依据。(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五)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

1.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把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列入推进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内容。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县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计划,组织协调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细化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强化日常监管。计划要具体到建设内容、完成时间,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各乡镇畜禽粪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计划要抄送县环境保护局和农业局备案。(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3. 各乡镇及县相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柳州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要求,明确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和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六)落实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

1.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畜禽养殖场是养殖废弃物治理的主体,应自行配套建设粪污治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按照 “谁产污,谁治理;谁污染,谁付费;谁污染,谁受罚”为原则,由畜禽养殖业主向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签订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的承诺书。环保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监管,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开。(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鼓励支持畜禽养殖户委托第三方进行畜禽粪污处理,鼓励支持畜禽养殖业主与周边种植业主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粪污。(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3.对畜禽粪污处理利用主体责任不落实和造成环境污染的畜禽养殖业主,凡属于农业龙头企业并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经营许可证、“三品一标”认证、标准化示范场、生态养殖认证、排污许可证等资格的,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撤销龙头企业称号及相关资格。(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七)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以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有机肥还田利用、沼气和生物天然气使用等指标为重点,建立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并纳入县、乡镇绩效评价考核体系。由县农业局、环境保护局根据融安县实际,参照自治区有关考核办法,制定融安县考核办法,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考核,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将考核结果报送县党委组织部。(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八)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

 1.各乡镇要科学制定种养循环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围绕完成乡镇地域粪污资源化利用总体目标,制定每个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内容和粪污养分管理计划。蔗果菜茶等农业产业发展快速的乡镇要制定和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计划,落实肥料登记管理制度,强化商品有机肥料原料和质量的监管、认证,充分发挥畜禽粪污优质肥料属性,支持大中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和社会服务组织发展有机肥生产,支持中小畜禽养殖场采取堆肥发酵就近还田利用。(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 各乡镇要按照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能力测算方法,科学确定并严格控制本区域内畜禽养殖总量。根据畜禽养殖总量、养殖场分布和规模种植情况,按照规模化、专业化、社会化机制运营要求,合理布局建设畜禽粪污、沼气副产品和农业废弃物收运、转化、利用网络体系和服务组织,配套建设有机肥厂和农业废弃物初加工厂。(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3.鼓励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企业采取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对本区或特定区域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进行总承包。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机制,支持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能力建设,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4.鼓励畜禽养殖业主与周边种植业主建立互利合作关系;建立种植产品质量认证与使用有机肥关联制度,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主要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建立融安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推进我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由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召集人,由县绩效办、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机局、国税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制定和完善具体政策措施。农业局要会同县相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跟踪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加强财政资金支持。

1.县、乡财政要加大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投入,加强政策资金扶持引导力度,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第三方处理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粪污处理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大力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积极配合各有关部门争取中央、自治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等项目,按规定整合相关涉农资金;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创新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模式。鼓励和支持各乡镇种养结合整乡推进。(财政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积极利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对粪污收、储、运以及有机肥加工使用的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装备进行补贴。(县农机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1. 畜禽养殖场依法对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县地税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 利用沼气发电上网的大中型沼气工程,按规定享受沼气发电上网标杆电价、上网电量全额保障性收购和利用畜禽粪便等资源产生的沼气发电取得的电力收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沼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县国税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3.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符合城市燃气管网入网技术标准的,经营燃气管网的企业应当接收其入网,对销售利用畜禽粪便等资源产生的沼气取得的收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气工程开展碳交易项目。(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四)解决用地用电问题。

 1.将畜禽规模养殖和以畜禽养殖(含种植)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的有机肥厂、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大型沼气工程、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用地列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国土资源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对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有机肥生产积造设施用地,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附属设施用地的,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7%以内(其中规模养牛、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控制在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鼓励建设多(高)层养殖栏舍。(国土资源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3.对处理利用畜禽养殖(种植)废弃物生产有机肥和规模养殖场内养殖相关活动的电价,按分类用电政策执行。(县物价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五)加快农牧业转型升级。

1.优化调整生猪养殖布局,向优势特色种植业主产区域和环境容量大的区域转移产能。大力发展畜禽现代生态养殖,支持畜禽规模养殖场建设配置节水控污、自动清粪、自动投喂、环境控制、粪污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现代化装备设施,推广应用饲料精准配方、全程益生菌发酵技术,提高饲料转化效率和养殖效益,实现粪污源头减量和末端利用便利化。以生态养殖场为重点,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把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农业可持续发展试验示范区和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成有机肥使用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示范县(片)。(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六)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

1.根据完成县域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以上的总体要求,扶持建设一批利用畜禽养殖(种植)废弃物生产有机肥等生态产业企业,形成农牧结合主导平台;鼓励支持有机肥加工企业选用先进设备设施工艺,优化配方配比,提升有机肥品质和市场竞争力;以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利用便利性和效益为导向,示范引导规模养殖场选用科学有效、适用实用养殖工艺和粪污处理利用模式。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域建立粪污集中处理中心,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农业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2. 强化科技引领,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成果转化及推广。鼓励科技企业根据各地、畜禽类别、规模养殖场实际情况,进行相关技术应用。引导畜禽养殖场根据各自养殖情况、栏舍特点,积极探索成本低、效果好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和模式。在应用现有技术基础上,鼓励相关企业研究开发新型环保饲料产品,引导矿物元素类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鼓励使用有机微量元素。(科技局牵头,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县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附件:2018-2020年融安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表



附件

2018-2020年融安县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重点任务和工作清单表

 

具体内容

时间

牵头单位

主体责任单位

 

 

 

重点任务

 

 

 

 

 

 

 

 

 

重点任务

 

 

各乡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67%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76.70%以上

2018

县农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乡镇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2020

县农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018

县环境保护局、农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制度

2018

县环境保护局、农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建立属地管理责任制度

2018

县环境保护局、农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

2018

县环境保护局、农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建立健全绩效评价考核制度

2018

县环境保护局、农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

2018

县农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加强财政资金支持

20182020

县财政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20182020

县地税局、国税局、发展和改革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解决用地用电问题

20182020

县国土资源局、物价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

20182020

县农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能力

20182020

农业局、科技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健全组织,加强领导

20182020

农业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

融安县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2018-2020)(征求意见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