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审批项目的通知
关于调整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乡(镇)林业站、局属各单位:
近期,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 29号),涉及我县级林业行政许可事项作出1项调整,请各单位认真做好调整事项的落实工作,确保调整到位。
2018年6月22日
融安县林业局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印发
附件:
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计1项)
序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层次和部门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法定办结时限 |
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 |
处理决定 |
1 |
D32018 |
猎捕 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自治区、设区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9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 |
1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设定依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9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9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操作规范
(2018.6.22调整制定)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五条第二款: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文件精神,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特许猎捕证,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狩猎证。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等规定:
(一)种群数量、密度超过环境容纳量或对人和社会存在危害隐患;
(二)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
(三)具备相应的人员、技术,使用的猎捕工具、方法及猎捕时间、地点恰当。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猎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及相关规定:
(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实施猎捕的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
(三)证明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四)申请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的资源现状及其对环境、社会的影响调查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有数量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取得特许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防止误伤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实施年度狩猎量限额管理。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猎捕活动不影响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发展。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
0772-8112593(县林政办)
0772-8153511(林业办证窗口)
投诉
0772-8112273(局法制办)
0772-8119775(局监察室)
附件1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流程图.docx
附件2
办理狩猎证(特许猎捕证)的申请书
因××需要(原因),本人申请在××(地点、时间)猎捕××(动物种类、数量),用于××(用途)。本人具备××条件(人员、技术等),将采用××实施(工具、方法)。本区域(县或特定区域)××(资源状况),猎捕活动将产生××(影响)。现申请办理狩猎证(特许猎捕证)。
附件:相关材料清单
申请人:
申请日期: